拐賣案件“買賣同刑”不可取,“買方”是刑法和道德的雙重犯罪之源,應加十倍_風聞
戴上草帽不言肃-发展才是硬道理2021-12-13 11:58

《射鵰》完顏洪烈與包惜弱,是“愛”嗎?
誰投資、策劃、導演並演出了兒童被拐賣、解救後“不認親生父母”的倫理悲劇,這毫無疑問——買家。
無論這些買家所謂“多少善良的原因、多少善良的撫養”,都改變不了它們是法律之賊、道德之賊、良知自賊的本性,所謂善良不過是蠱惑人心的“立牌坊”而已。被拐賣孩子選擇“養父母”——更是整個社會和法律淪喪的表現(與孩子無關),為什麼這麼説呢:
一、法律淪喪。慢説一個人,就是一宗物品,天下哪有“明知是贓物而違法購買者合法持有的道理”?賦予買方撫養權、監護權、冠名權、未來的贍養收益權等等,和賦予購髒者所有權、收益權一樣,法理何在?有人説,要考慮被拐賣孩子的感受,即所謂“感情和人性”,那麼這些感情和人性是應該給予無辜的失去孩子的父母、還是給予犯罪的始作俑者?
從法理人情方面講——被拐賣孩子選擇“養父母”——要法何為?是鼓勵違法犯罪嗎!
二、社會道德淪喪。這裏舉例兩個“民間故事”,一個是《説岳》裏面的“雙槍陸文龍”,一個是金庸大俠《射鵰》裏面的楊康(完顏康),故事開始都差不多,孩子被“強盜”搶了,不明白之前都是一直都是認賊作父,後來,一個明白國仇家恨而反正,一個沉湎富貴而繼續為虎作倀,所以一個是英雄,一個就是漢奸走狗!我説這些,不是要給已經遭受過“人倫慘痛”折磨的那些孩子們增加道德負擔,而是想説明,中國自古以來就有道德傳統。
我們不能也不要苛責那些孩子,而是要在道德上討伐和鞭撻那些始作俑者——買方——的殘忍和偽善,這才是道德建設的正本清源。
對“買方”的聲討和處罰,應該加十倍。嚴一點、重一點,總比姑息養奸要強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