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野豬又一次衝上熱搜的“三有名錄”,就不應該存在!_風聞
猫盟CFCA-猫盟CFCA官方账号-民间野生猫科动物保护联盟2021-12-15 22:38
最近一個比較大的事,就是“三有名錄”要重新修訂了。
這個名錄的全稱叫《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平常大家也經常用“三級保護動物”“三有保護動物”來説這個名錄裏出現的動物。
當然,現在《名錄》還只是徵求意見稿,具體的確定和實施還要等之後的正式版本。

名錄尚在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可點擊“閲讀原文”進入原網頁,公眾可通過相應的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圖片來源:網絡
不過細心的人發現,相比舊版的《名錄》,徵求意見稿中的野豬不見了,而且野豬也不在今年2月調整的國家一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名單裏。
有媒體叫好,説野豬可以打了;有動物愛好者給我們留言,説野豬不該被踢出“三有”,不然以後肯定出事,希望我們為此事呼籲一下,讓野豬返回“三有”……
但我們的觀點是:“三有動物”這個玩意兒,根本就不應該存在。
如果你覺得震驚,請記住這個觀點,繼續往下看。
我們先來看看這次“三有名錄”主要修改了那些地方:
一是將原名錄中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範圍的187種加昆蟲的8屬(獸類12種,鳥類129種,爬行28種,兩棲10種,昆蟲8種8屬)野生動物予以刪除;
二是將原名錄中轉按水生野生動物管理的191種(爬行43種,兩棲148種)野生動物予以刪除;
三是新增了680種(獸類30種,鳥類445種,爬行49種,兩棲132種,昆蟲24種)陸生野生動物。

野豬擬從“三有”名錄刪除,有媒體直呼“好消息” 圖片來源:網絡
説得更通俗一點,相比2000年發佈的名錄,這次修改大致有這麼幾個類型:
①修改名稱型:這個類型當中有因科學研究進展而修改的,比如“紅腳苦惡鳥”改為“紅腳田雞”(有研究認為紅腳苦惡鳥親緣關係更接近田雞屬,白胸苦惡鳥更接近董雞屬);也有因為老名錄寫錯字而修改的,如“原柔頭蝮”應為“原矛頭蝮”。
②增加類別型:如新增進入名錄的翼手目狐蝠科7種;翠鳥科的冠魚狗、斑魚狗等5種。
③補充新種型:從前學界未定種或最近才承認獨立的新種,如雲南兔、高麗兔。
④排除刪減型:例如老三有名錄中的豹貓、雲貓、狼等由於升級成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所以不在;比較特殊的是野豬,直接被踢出名單。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於2021年1月4日經國務院批准,豹貓是由“三有”升級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其中之一
看上去這次名錄修訂的效果不錯,新增的物種數量變多了,保護的範圍也擴大了。除了野豬看起來比較喊打,好像人們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前景都挺樂觀寬容的。
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在“關於調整《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徵求意見稿)的説明”中寫道:“本次名錄調整,以科學評估陸生野生動物物種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為核心,充分考慮種羣變化動態、面臨威脅、社會關注等多方面因素,提出了名錄調整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生態優先……對不存在生存威脅、反而可能損害自然生態系統的物種,不予列入名錄,如高原鼢鼠、旱獺等。
二是維護科研需要。重點關注具有學術代表性、重要科研對象及試材、特有遺傳資源等物種。……
三是有利於社會發展……對生態、科學價值尚無須納入保護範圍,且公眾意願普遍難以接受的物種,暫不考慮列入本名錄,如大、小嘴烏鴉等。”
不知道大家發現這個評判原則的問題了沒有?如果沒有,我們就一條條來看。

旱獺是雪豹、熊、狼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食物 ©李小六
首先是生態優先,要知道的是,高原鼢鼠(Eospalax fontanierii,也叫中華鼢鼠)是我國的特有種,分佈於四川、甘肅、青海、西藏、山西、陝西、寧夏及內蒙古。
若討論稀缺性,那特有種的它顯然具有資格;若討論生態系統中的角色,在很多地區,鼢鼠等齧齒類都是捕食者的主要口糧,比如祁連山的荒漠貓。

鼢鼠是荒漠貓的重要口糧 ©黑鸛
其次,科研需要,這個比較好理解,試問有什麼物種是沒有科研需要的呢?
根據下文的社會價值描述,我們可以看到,至少這篇意見稿的撰文人,認為小嘴烏鴉是沒有科研價值的。
然而2013年,學者張亞、鄧海莉、張正旺的《北京城區越冬小嘴烏鴉和禿鼻烏鴉體內重金屬元素富集的研究》一文中表示:“作為環境監測的指示物種,鴉科鳥類冬季夜間多集羣於城區,白日到城郊取食生活垃圾。”
大家知道我們平日裏的生活垃圾對土壤和空氣等環境都是有影響的,而恰恰是小嘴烏鴉的習性,讓它能夠作為城市重金屬污染的重要指示器,研究它將有利於監測城市環境的污染情況變化,又何來“無科研價值”之説呢?

大嘴烏鴉 ©李小六
最後,有利於社會發展,且公眾意願普遍難以接受——這個就完全是按評判人的意思隨心所欲了。
如果説是因為黑,讓人有不舒適的聯想所以大、小嘴烏鴉才無法入選,那麼同樣很黑體型很大的渡鴉卻為何能夠入選呢?
再者説,我國古代神話中,烏鴉一直是赫赫有名的神鳥,太陽也被叫做“金烏”。韓愈《李贈張十一署》有詩曰:“金烏海底初飛來,朱輝散射青霞開。”
就問哪一點能看出烏鴉是不祥之兆?不過是後人牽強附會罷了。
當然你要説,我比古人還迷信,我就是覺得烏鴉不好,那就當我沒説。
在一個漏洞百出的“三有”評價標準之下,是幾乎不可能制定出比較科學有效的可執行名錄的。

馬王堆出土的“金烏”畫 圖源網絡
除了評價標準本身存在問題之外,“三有名錄”的最核心問題在於,它的出發點是為了人類的經濟效益和經濟利益服務。
“三有名錄”的誕生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最早於1988年通過並頒佈,1989年實施。
它是新中國第一部專門針對野生動物的法律,到目前為止,它依然是我國唯一一部專門針對野生動物的法律。
其它的諸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等,都是條例和法規性質,強度比法律略低一些。
在1988版《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九條中,“三有名錄”的説法首次出現,當時的表述是,“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有益”與“有害”,都是人為規定的,自然界沒有這樣的法則(圖為環頸雉)
請大家注意這個概念,“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三有”在最開始,基本可以説是為了養殖和生產經濟價值服務的。
這倒也不驚奇,因為直到2016年7月2日《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次修訂之前,裏面的第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及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都明顯地反映出當時決策者的態度:
野生動物嘛,能養就養,養得了的還能賺錢,養不了的就愛咋咋地吧。
正是在2016年第三次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原本關於鼓勵養殖野生動物的法條被刪除,“三有”的定義變成了“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並公佈。”

擬從“三有”名錄刪除的野豬,引起巨大爭議的背後,或許是野豬問題還是沒有一個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
這次更改有兩個好的地方,一是野生動物的“經濟價值”在法條中被淡化,二是原本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變為“由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
但問題也在這裏,所謂的“生態價值”,是不是真的與“經濟價值”不一樣了?
李金昌的《生態價值論》一書中提到,“生態價值就是環境價值中無形的比較虛的舒適性服務價值。”
至於價值的衡量,比如森林的生態價值可以先拆解為涵養水源、保持土壤、防風固沙等等,然後計算用人工達成同樣目的需要多少成本花費,以此來確定“生態價值”。

很多人都怕蛇,甚至民間有“見蛇不打三分罪”這樣的傳言,論“舒適性”,它可能是負值,但蛇的生態價值怎能否認呢?(圖為黑眉錦蛇) ©大貓
我們再引入一個很相似的概念“生態效益”來幫助理解,生態效益是指人們從事經濟活動,投入一定的耗費後,在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產生的對人們有用的各種自然效應。
也就是説,無論是“舊三有”還是“新三有”,其評判的標準都是以人的體驗為出發點——這也難怪作為諸多生態系統底層基石的鼢鼠會被認為沒有生態價值,傳統文化中佔有重要地位的小嘴烏鴉被認為不具備社會價值了。
無論是從內容、評價標準和出發點,“三有動物”的概念都存在問題,在我們已經在倡導生態文明的今天,它應當被更先進的管理方式所淘汰。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三有”不合理,其它不是國一、國二的動物應該怎麼辦?
我想引用一段網友對“三有名錄”的看法:“我確實不認得這是什麼鳥,但我幹嘛要去抓這隻鳥?不抓就永遠不會被冤枉。所以這個名單必然寬泛,未來遲早會涵蓋到所有野生動物,但現在因為一些特例還做不到,因為有些情況,人類還必須向自然界野生動物去索取,所以不能直接涵蓋所有野生動物,只能不斷加長這個名單。”

動物與動物自有相處的法則,往往是人類的干擾破壞自然之道
這位網友的話很直白,卻非常在理。
現階段我們會為了某個動物進不進“三有”而擔憂它的種羣存續,但實際的情況是,如果所有人都自覺地不去盜獵或進行其它危害野生動物的活動,那也許這個名錄就不再有存在的必要。
所以我們的訴求是,擴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廢除“三有”動物概念,讓保護儘可能覆蓋到每一個物種身上。
“三有”動物是我們長期沿用的以可利用價值劃分保護類別的老思路,已不再適應當下的保護工作,應當廢除。

鼠兔被稱為“高原大米飯”,是高原生態系統中很重要的物種 ©李小六
所有的物種都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並相互制約平衡。某些物種的喪失及減少,會導致生態系統失衡,造成病蟲害增加、動物源疾病增加。
即使不説間接影響,野生動物身上的疾病也已經讓人類見識到了威力,比如SARS、鼠疫。
中國在進步,我們的社會在進步,我們的法律法規也應當進步。
“三有”有它的歷史侷限性,假設繼續跟隨這個概念,只會在權衡“某某動物應該入”和“某某動物不應該入”之間越走越窄——如果一個東西已經不適宜當下的現實環境,它就理應被廢止。
保護野生動物,一種都不能少。
最後,重申一下我們對此次“三有名錄”修訂的觀點:
1.野豬有着重要的生態價值,將其從“三有名錄”刪除須慎重考慮。
2.在倡導生態文明的今天,無論是從內容、評價標準和出發點,“三有動物”的概念都存在問題,“三有動物”的評判規則應重新討論。
目前,“三有名錄”修訂還在徵求意見階段,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在這最後的10天中,我們呼籲大家轉發、點贊這篇文章,並點擊“閲讀原文”,踴躍向主管部門提出自己的意見。
作為公民,我們有權利向主管部門表達合理的建議,我們的野生動物鄰居可以由你我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