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戰鬥機陷阱、中型艦艇陷阱是如何產生的?_風聞
米凯勒_法比恩-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现代历史硕士-Fool, with tenure.2021-12-15 09:04
該問題是“如何基於‘以戰列艦為基礎’的設計思路重新設計阿拉斯加級大型巡洋艦”(如何基於“以戰列艦為基礎”的設計思路重新設計阿拉斯加級大型巡洋艦? )的續集。
在之前的討論中,我們得出了結論:
1.無論是基於戰列艦做減法還是基於重巡洋艦做加法,都將不可避免地落入“中型艦艇陷阱”,製造出價格昂貴的戰五渣丐中丐。只有真正的、主炮口徑達標的高速/快速戰列艦才能和其他高速/快速戰列艦抗衡。
2.想要低成本且儘可能快速地建造出高速/快速戰列艦,可以採用
提出的解決方案:效仿前衞號,以造代修,新建高速/快速戰列艦艦體,利用部分既有子系統,如移植既有炮塔。
3.與“中型艦艇陷阱”類似,在戰鬥機/殲擊機領域,也存在一個“中型戰鬥機陷阱”現象,其表現和“中型艦艇陷阱”基本一致:“在綜合性能上遠不如重型戰鬥機、但生產和維護成本卻與重型戰鬥機相差無幾”。
“中型戰鬥機陷阱”與F-22 - 大明孫承宗的文章 :
那麼中型戰鬥機陷阱、中型艦艇陷阱是如何產生的?它們是由相關武器裝備的哪些特性決定的?
航空兵不班門弄斧,艦艇沒必要搞出來這麼一個詞,尤其沒有必要為了阿拉斯加搞出來。其背後的理念無助於理解設計史。
什麼樣的“中間”艦艇才是雞肋呢?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如果一艘阿拉斯加的建造成本(不僅僅是造價,考慮消耗材料,造船工業產能等等,以最稀缺最緊張的成本衡量方式作為標尺)是北卡羅萊納的一百分之一,或者如果阿拉斯加的建造成本僅僅是巴爾的摩的百分之一百零一——那麼阿拉斯加還能算是“中等艦艇陷阱”嗎?這是魔法。
不帶入具體艦艇用一般情況來描述這個問題:如果介於大型艦艇A和小型艦艇C之間的中間艦艇B的建造成本遠遠小於A而接近C,但是其戰鬥力卻接近A而遠大於C,那麼建造B就不構成是中間艦艇陷阱。反之,如果B的戰鬥力遠遠弱於A而成本極其接近A,遠遠大於C——那麼B才會被視為雞肋。
而阿拉斯加向上向下的對比對象,或者説間戰所謂的“中型”大型艦艇建造的A和B和C,都是條約系統決定的。
條約,而不是自然演進決定了阿拉斯加距離北卡和南安普頓都太遠的問題。
1921-1927-1930-1932-1934-1935——五次峯會,三次條約,一份英德協定,構建了非常獨特的遊戲規則,在這個基礎上,才有之後的討論。在1930條約系統下,有足夠彈重和毀傷威力對抗大型艦艇的重炮艦隻有兩種:1,裝備有最大8in口徑的A類巡洋艦;2,裝備有8in以上火炮,噸位超過10000噸的主力艦。這不是工程技術進步的自然發展結果,也不是海洋政策海軍政策演變提出的要求,這是基於技術進步,艦隊現狀和海軍政策演變的影響下,人為劃定的限制。

而這個限制的結果很簡單,不考慮戰中設計,在30年代中:任何艦隊巡洋艦/輕巡洋艦/6in巡洋艦——即便是其中最大的“大型”巡洋艦(布魯克林/愛丁堡/最上),也無法在戰鬥效率上對比大型8in巡洋艦;即便是最先進最強大的8in巡洋艦(立根/希佩爾/扎拉),也無法與現代化延壽主力艦或者新型快速戰列艦對比。這個結論不是鐵打不變的,顯然需要考慮具體戰場形勢,以及具體艦艇從而具體分析。許多破銅爛鐵缺乏最基本的升級顯然戰鬥效率不及新式巡洋艦,在德國也顯然有學派強調6in即便在大型巡洋艦上也勝過8in(they were wrong);但是從條約關注的問題上:也就是標準排水和口徑上,僅僅以對大型艦艇的毀傷威力上考慮,事實就是艦隊被劃分成了非常明顯的三個檔次:輕型單位,8in艦,主力艦。
而這三類炮艦之間的差別,非常,非常大。主力艦沒有理由不考慮對抗同級別重炮艦,於是她們是三萬噸以上的鋼鐵巨獸。輕型單位,比如艦隊巡洋艦,需要靈活地機動能力,較小的投影,重魚雷武裝和反雷擊火炮,所以她們是五千到八千噸左右甚至更小的6in艦,中間則是萬噸,8in的大型巡洋艦。這三者之間沒有任何有機的過度,沒有1914年那樣RN遍佈海外的百餘艘各式巡洋艦,沒有風帆時期那樣各式各樣紛繁複雜的護衞艦,而是條約限制下斷崖式的鴻溝。
這種特殊情況才是建造大型巡洋艦殺手的最本質問題:因為這三類炮艦中間的差距是在是太大了,以至於位於兩者中間的產品變得非常微妙。在對抗輕型單位時,其表現不一定勝過8in艦,反而目標更大造價更高(得多);在對抗主力艦方面,尤其是新式主力艦上,其和8in艦一樣同樣無法承受現代化大口徑火炮的打擊。其唯一的優勢,其最大的優勢,是建立於8in巡洋艦上的,僅此而已——説得難聽一點,僅僅是基於大能見度遠距離日間炮擊上對8in巡洋艦的優勢而已的。這實在是過於特化了。這種時候一旦這些“巡洋艦殺手”變得過於昂貴,一旦其成本無法為其超越8in艦的戰鬥力正名,那麼就會被視為雞肋。
間戰是一場有特殊規則的遊戲。首先,21-27-30-32-34-35年一系列互相交錯的系統劃下了複雜的遊戲規則,其次39年戰爭打斷了這種遊戲規則——這種時候總結設計現象必須非常小心。一種設計究竟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非常低效”,還是“在條約系統下沒有意義”,還是“在條約系統下有意義但是戰爭爆發後沒有意義”,還是其他——必須要分開討論。不能簡簡單單地認為任何情況下都存在中型艦艇的“陷阱”。阿拉斯加糟糕的風評絕對不是因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需要這種‘中型’大型艦艇”,而是海軍條約系統強行拉開了主力艦和最大型A類巡洋艦之間的距離。
在鏈接中的問題裏我提出了3種假設,我在這裏重新列出來一下:
如果戰爭爆發時,如聲望和敦刻爾克們一樣,阿拉斯加已經入役了,珍珠港後活躍在南太平洋一線,那麼其還會被視為雞肋嗎?
如果巡洋艦沒有8in限制而是出現了更多11in,12in甚至9.2in;12000噸,15000噸,18000噸的高速艦,大型巡洋艦殺手仍然是雞肋嗎?
如果8in巡洋艦建造的限制不存在,如果多得多的巡洋艦可以裝備8in火炮(布魯克林/城不用説,利安德/阿瑞託沙變成約克,等等),如果巡洋艦的數量沒有被條約限制住而是引發了新一輪讓各國財政哀嚎的競賽,如果IJN不止運行有18劍客還建造了更多更新的大型巡洋艦,如果更多的希佩爾得以完工在南大西洋活動——巡洋艦殺手們還是雞肋嗎?
這三個問題:戰爭爆發前艦艇的保留和建造;8in/輕型單位/主力艦的劃分;以及巡洋艦隊整體規模——全部都是條約決定的。條約系統劃定了這個模型裏的A和B和C,懲罰不尊重其規則的選擇。
這是人為的,是特殊的,沒有理由按照條約時期的遊戲規則總結什麼放之四海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