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買房而假離婚,鑽法律空子需謹慎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2-17 16:58
隨着劉某月舉報前婆婆的事情持續發酵,連央廣網這樣的官媒都出來説話了。
對於銀行的通報內容,央廣網指出:“銀行對舉報的回應速度很快,但內容語焉不詳,且有迴避關鍵問題、玩弄文字遊戲的味道,難以令人滿意。”
“為避免徇私枉法,應由更高層級的紀檢委、司法機關介入,進行深入調查,就舉報內容予以徹查,還原事實真相,用確鑿可信的證據説話,拿出公平公正的處理方案,給舉報人和社會大眾一個滿意的交代。”

而此事中也是有諸多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探討,除開上一個視頻提到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劉某月和其丈夫李某斌的假離婚以及離婚協議的問題也值得廣大朋友注意。
首先,“假離婚”只是我們民間對夫妻借離婚購置額外財產的一種説法,它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
對於婚姻關係,我國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也就是只要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兩人在法律上就不存在婚姻關係了。那麼在這個時候,籤離婚協議就得留個心眼,可不要覺得以後還會復婚就把本該屬於自己的權益拱手讓給對方。

人心隔肚皮,被枕邊人算計的事情不在少數。
那麼,如果籤的離婚協議有問題,該怎麼解決呢?
所謂的離婚協議,本質上就是合同。根據《民法典》第148條、150條和152條的規定,因欺詐、脅迫實施的法律行為可撤銷,受害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據劉某月説,她和李某斌的離婚協議是被掉包了,説明其中很可能存在欺詐情形。如果劉某月能夠證實這一點,而發現離婚協議被掉包的時間是今年1月4號,在可撤銷時限內,那麼她是可以申請撤銷該協議的。
但是,如果既不存在欺詐、也不存在脅迫情形的話,那麼離婚協議就是有效的了。哪怕對方是負心漢,我們也只能吃這啞巴虧。畢竟法律不是家長,它只在最低限度保護公民的利益。如果我們是甘願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事後才後悔的話,法律是不會管的。

而關於孩子的撫養費問題,這個屬於親生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協議裏不承擔撫養費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總的來説,假離婚屬於鑽法律空子的行為,也許它能給人帶來經濟上的某些便利,但也意味着我們會失去原有的法律保護,這期間夫妻感情一旦出了問題,引發的不利後果可能就會讓人追悔莫及。
所以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時候,還是要慎之又慎。
引用一句老生常談的話:“ 所有命運的饋贈,都在暗中標好了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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