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開庭延期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2-17 16:57
原定12月17日開庭的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決定延期了。
12月16日,被害人李某月的父親李某和十多位親屬到達雲南西雙版納後,臨時接到法院通知,告知定於17日開庭的庭審延期了。

李某面對記者採訪時表達了自己的困惑,不知道是該回去還是不回去。
代理律師楊律師向澎湃新聞透露,法院表示,因為12月17日要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原定庭審時間推遲。“12月13日召開了第一次庭前會議,對方辯護人提出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所以12月17日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
那麼,什麼是非法證據排除?為什麼要為此召開庭前會議?不能在正式庭審中一併解決嗎?
所謂非法證據排除,是指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採納。最常見的非法證據,就是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
但是楊律師説,在他看來,這個案子裏沒有什麼是非法證據。
而庭前會議,是指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

這個會議是為了提前將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問題解決掉,保障正式庭審能夠順利進行。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實情況,聽取意見。
13日到17日這段時間,應該就是檢察院對證據合法性做調查説明的時間。至於17日的第二次庭前會議開完後,正式庭審定在什麼時候,則很難説。
一方面,要考慮法院內部排期的問題,因為法官要辦的不只一個案子,如果往後一段時間有其他案子要開庭,這個案子就要一直往後排。
另一方面,還要看需不需要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20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可以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審判是個冗長的過程,對被告人來説,是保障了他的人權,但對被害人親屬來説,卻意味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
李家十多位親屬從南京到西雙版納,要奔赴3000公里,舟車勞頓還得不到個確切的答案。雖然法院的決定符合程序,但還是希望法院的工作能更人性化,既然決定延期,為什麼不早點通知,而非要等到被害人親屬都到了後才告知延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