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美國商務部“實體名單”與財政部“中國涉軍企業名單”的差別_風聞
德不孤-新闻搬运工2021-12-18 12:26
2021年12月16日,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BIS)調整**“實體名單”,將中國34家實體納入**。
此次被納入的中國實體有:

12月16日,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發佈新聞,將8家中國企業納入“中國涉軍企業名單”(NS-CMIC)。

這兩份名單之間有什麼區別,今天我們做詳細的解釋。
“實體名單”的英文為Entity List,簡稱EL;而“中國涉軍企業名單”的英文為 NON-SDN 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 LIST,直譯為“非SDN中國軍工複合體企業名單”,簡稱NS-CMIC或CMIC,在美國財政部網站體現為“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Sanctions”,直譯為“(對)中國軍事企業制裁”。結合兩個直譯名,我們認為,對名單稱為“中國涉軍企業名單”更為貼切。後面我們還會對“軍工複合體”的理解作出解釋。

商務部“實體名單”與財政部“中國涉軍企業名單”的相同之處
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和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都對“美國人”和與美國“有連接點”的活動(交易、活動等)有管轄權。
所謂“美國人”,不僅包括個人,還有法人,甚至包括在美國的外國分支機構。
**所謂與美國“有連接點”**是指:
--使用了美國金融系統,包括用美元結算;
--與美國管制物項相關,包括美國零部件,美國軟件和技術的直接產品;
--有美國人蔘與;
--企業由美國人擁有或控制;
--交易活動所使用的運輸渠道(飛機或船舶)、資金等**,****源自美國或美國的金融市場或投資**等。
“實體名單”與“中國涉軍企業名單”的不同之處
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通過《出口管理條例》,對兩用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實體名單”為《出口管理條例》744部分的附件4。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以在官網發佈新聞及名單的形式,提示金融風險,要求金融機構實施凍結資金並彙報等措施。
不同之處有:
(1)出台時間不同——“實體名單”歷史悠久,自1996年美國修改執行出口管制的法規,即《出口管理條例》後,1997年就將國外實體納入;而“中國涉軍企業名單”始於時任總統特朗普簽署的13959行政令;


(2)負責機構不同——“實體名單”由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公佈;而“中國涉軍企業名單”由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發佈;
(3)法律依據不同——“實體名單”的依據是《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和《出口管理條例》744.11,原因是所謂“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而“中國涉軍企業名單”是基於《國際緊急狀態權力法》《國家緊急狀態法》的總統授權,2020年11月時任總統特朗普簽署13959行政令,發佈“中國軍事公司名單”;2021年6月拜登總統簽署14032行政令,發佈“中國涉軍企業名單”;
(4)對象不同——“實體名單”涉及全球多個國家,美國商務部的實體名單共納入1700多個實體,涉及中國的有436個;而“中國涉軍企業名單”只針對與中國企業相關的投資,目前有68家中國企業被納入;
(5)範圍不同——“實體名單”涉及《出口管理條例》管轄物項的貿易、服務等相關活動,而物項既包括有形產品,也有軟件和技術,可以説是針對物流、技術流的管控,是供應鏈層面的管控;而“中國涉軍企業名單”主要涉及資金來源(於美國)和金融投資等活動,是資金鍊、投資層面的管控,明確禁止“美國人”投資名單上的企業,並要求在列入後的60天到365天內,從任何公開交易證券及此類證券衍生品或此類證券的投資敞口中,撤資;
(6)許可政策不同——對於“實體名單”的許可,**每個實體的政策不同,**絕大部分情況下,BIS實施推定否決(Presumption of denial ),即不批准,但也有逐案審查的情況(Case-by-case review);而“中國涉軍企業名單”在特朗普時期實施過許可,以便美國企業在既定時間內撤資,拜登上台後沒有發佈過相關許可;
(7)被納入的原因不同—— “實體名單”納入原因為“從事違反美國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活動”;而“中國涉軍企業名單”是因為是所謂“涉軍”;
(8)移除途徑不同——“實體名單”移除程序複雜、代價高,但有企業曾經被成功移除過;而“中國涉軍企業名單”旨在切斷資金鍊,特朗普時期曾有企業通過司法程序從“中國軍事公司名單”中撤出。拜登時期將“中國軍事公司名單”改為“中國涉軍企業名單”後,並未明確移除辦法,也就不會有被移除的,如果何時能看到移除的辦法出台,就可見移除的一絲曙光了……
無論兩份名單區別如何,目前美國政府雙管齊下、同時發佈,也可看出其有意形成措施聯動,並造成在特定領域實施精準管控,實施物流、技術流、服務流、資金流切斷的事實。此次財政部發布名單中的8家企業此前就已經在“實體名單”中。
關於所謂“中國軍工複合體企業名單”的命名不敢苟同
2021年6月3日,美國總統拜登簽發14032行政令,對時任總統特朗普簽署的13959行政令進行修改,用所謂“中國軍工複合體企業名單”(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替換此前的“中國軍事公司名單”(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名單縮寫改為NS-CMIC。
在14032行政令簽署前,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對“中國軍事公司”實施投資限制,而“中國軍事公司名單”由美國國防部公佈,依據是《1999年國防授權法》第1237條款。2020年以來,美國國防部多次發佈該名單,但由於涉及國防部和財政部兩個部門,法律程序不明確,企業疑問較多。我國相關企業通過司法程序成功從國防部名單中撤出。但2021年6月以後,國防部不再發布該名單,而是根據《2021年國防授權法》第1260H條款發佈另一份名單,目前並未明確限制措施。
為解答投資限制中存在的疑問,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以問答的形式發佈FAQ,目前,涉及**所謂“中國軍工複合體企業名單”**的問答有15個。
所謂“中國軍工複合體企業名單”,其英文全稱是 NON-SDN 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 LIST ,即直譯為“非SDN中國軍工複合體企業名單”。
所謂“軍工複合體”的概念來自於冷戰時期,時任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在1961年1月17日的告別演説中説:“我們今天的軍事組織與我的任何一位前任在和平時期所瞭解的組織,甚至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和朝鮮戰爭中的戰士們所瞭解的組織,幾乎沒有什麼關係……我們被迫建立了一個規模龐大的永久性軍事工業。我們必須認識到其嚴重的影響。我們必須防止軍事工業複合體獲得不合理的影響,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
美國的軍工複合體,是指由軍事部門、軍工企業、部分國會議員和國防研究機構組成的龐大利益集團。由於軍工複合體不僅涉及軍方,還涉及到國防企業,更牽涉到國會,影響是極其深遠的。
“軍工複合體”這個名詞極少在美國的主流聲音中出現,除了偶爾會有膽大的媒體提出。美國國內甚至沒有一本專門研究軍工複合體的學術書籍。這並不是説軍工複合體沒有在美國客觀存在,事實上正是因為美國政府和軍工企業以國家安全、涉密等正當理由極少披露深層次的數據,導致可信的學術文章少之又少。
綜上,軍工複合適用美國語境,**所謂“中國軍工複合體企業名單”**是用美國的軍工體制和邏輯來衡量中國,給中國企業扣上美國軍事體制的“帽子”,對此,我們不敢苟同,而美國財政部所謂“中國軍工複合體名單”納入的主要理由就是“涉軍”,故我們強列建議使用“中國涉軍企業名單”,而非“軍工複合體”!同意的,請點贊……
(機工智庫研究員/趙秋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