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寧夏為首的清真食品認證地方聯盟何時廢除?_風聞
西方朔-2021-12-20 09:26
習五一 2018-12-20 投訴
2018年12月,陝西省、甘肅省相繼廢除《清真食品認證通則》。以寧夏為首發起的八省《清真食品認證地方聯盟標準合作》何時廢除?
現行地方立法對清真食品界定分為三類:風俗説、宗教説、風俗與宗教結合説。2013年,寧夏民委、質監局等發起,甘肅、青海、陝西、雲南四省區成立清真食品認證地方聯盟制定《清真食品認證通則》規定:清真(HALAL)伊斯蘭教指稱的“合法性”行為;“清真食品:伊斯蘭教法許可的食品”。
我國積極推動“統一清真食品認證體系”的省份,首推寧夏回族自治區。2015年9月12日新華網報道,寧夏倡議發起成立“新絲路國際清真認證聯盟”,已經與國內8個省區達成《清真食品認證地方聯盟標準合作備忘錄》。
寧夏倡導主推的與國際伊斯蘭世界對接的清真食品認證體系是伊斯蘭教法為基礎、以穆斯林為主體。這種清真食品認證體系既有宗教教義基礎,又有官方推動的認證標準,一旦全國推開,必然帶來清真概念的全面泛化。這些舉措不僅推動寧夏區內清真泛化,推動寧夏的回族阿拉伯化,而且對全國其他地區的穆斯林產生負面影響。這種清真食品認證體系以馬來西亞政教合一的國家清真標準來推動中國國內清真食品標準,將打斷甚至逆轉中國特別是內地穆斯林的世俗化進程。如果國家統一清真食品認證標準,將助推伊斯蘭極端化向全國各地蔓延。
清真食品認證問題不簡單是一個清真食品的生產、銷售的事情,應當警惕建立統一清真食品認證體系對國家安全戰略構成的潛在威脅。
一、我國清真食品認證的歷史軌跡
(一)中國歷史上,清真食品沒有統一的認證標準。
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我國各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羣眾形成既具有伊斯蘭教習俗,又具有少數民族飲食風格的清真食品。比如寧夏等地的回族清真食品和新疆的維吾爾、哈薩克、烏孜別克、塔吉克 、塔塔爾、柯爾克孜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食品有差別,甚至生活在新疆吐魯番、哈密等地的回族和生活在北疆伊犁、塔城等地的回族的清真食品也有不同。作為一種規模化飲食現象和羣體習慣,清真食品並無統一的標準。
(二)建國後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國清真食品認證流於風俗習慣。
目前我國有十個少數民族中多數人口信仰伊斯蘭教,基本呈大分散小聚居的分佈狀態。中國社會世俗主義佔據主流,大多數穆斯林民眾在與漢族及其他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中,呈現出相對較高的世俗化過程。在北京、廣州等穆斯林分散聚居的地區,清真食品需求市場有限,基本按照習俗生產、銷售,並無清真食品認證之概念。在新疆、寧夏等穆斯林人口較多的西北地區,也已經相當程度的淡化。當然,由於清真餐廳的飲食特點及其人口構成、分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確實出現一些非清真等損壞穆斯林羣眾飲食習慣的現象。為保障穆斯林羣眾的飲食安全與習慣,各省市相繼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基本上都是依據穆斯林飲食習慣,將《古蘭經》與《聖訓》中禁食食物與少數民族的傳統飲食結合起來界定。對於清真食品的界定, 並無統一認證標準之説。
(三)近二十年,清真食品認證逐漸成為部分少數民族地區的重要議題
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的增長,特別是受國際伊斯蘭世界宗教意識增強的影響,以清真食品安全為名的清真食品認證問題逐步凸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新疆和寧夏兩省。
新疆是西北五省中穆斯林數量相對較多、居住集中的地區,但是由於受國際伊斯蘭極端主義滲透影響較重,所以對此問題一直低調處理,堅持將清真食品規範限定在習俗範疇之中,對清真概念泛化保持足夠的警惕,嚴格限制、禁止其泛化。
而寧夏近十多年,則一直強調規範清真食品,完全採用馬來西亞的清真食品認證規範,不僅使自己成為清真食品國際貿易認證中心,而且在國內組織聯盟,極推動國內清真食品市場認證標準統一,國際上不斷加強與伊斯蘭世界的清真食品標準互認合作協議統一認證。截止目前,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貿易中心已受理國內130多家企業的清真食品認證申請,參與推進清真食品認證標準的省市已增加到8個(陝西、甘肅、青海、雲南、黑龍江、河南、四川、天津),並與馬來西亞、沙特、埃及等15個國家的19個認證機構建立清真食品標準互認合作協議。在寧夏不遺餘力的推動下,2015年以“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民委已完成對於清真食品的統一認證標準的起草”。
二、警惕清真食品統一認證體系對國家安全戰略構成的潛在威脅
國家不應干涉強行干預清真食品認證的統一標準,否則就會推動宗教思想以物化形式干預世俗世界,實質上助推宗教干涉社會公共生活。
(一)國家或地方政府推動清真食品統一認證標準,違背國家憲法。
我國是一個政教分離的世俗國家,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原則是我國的基本宗教政策。清真食品認證統一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清真(HALAL)意為合法的,即符合伊斯蘭教法的食品。在伊斯蘭國家,伊斯蘭是具特殊法定地位宗教,清真食品作為一種受特殊保障的權益,由國家法令及政府機構直接間接管理。現代化世俗國家,法律不能定義教義。如果國家立法統一清真食品管理,其弊端是,法條包括宗教標準和特殊罰則。我國憲法的哲學基礎是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國家立法的法源不能來自一種宗教教義。
根據2009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通則》,“清真(HALAL)就是伊斯蘭教法指稱的合法性行為,”清真食品(HALALFOOD)是指伊斯蘭教法許可的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如果政府出面,以伊斯蘭教法規定的清真食品認證標準,制定統一國家清真食品標準認證體系,要求和規範相關食品的生產、銷售,顯然違背國家憲法精神。而且,一些地方因為獨立包裝的清真食品和獨立包裝的非清真食品同車運輸就發生羣體性打砸事件,就是嚴格按照伊斯蘭教法界定清真食品引起的結果,同時也是宗教干預社會公共生活的表現。
(二)清真食品統一認證勢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預不同羣體的生活習慣,違背消費者保護法。
國家清真食品管理統一立法的弊端:宗教標準進入法律,意味着一種宗教要求以國家法令形式固化,在世俗多元社會中多元寬泛解釋的宗教標準,變為不可更改的法律,易受特定官商政教利益集團把持;設立特殊罰則,比違反一般食品管理規定,受額外懲罰,宗教教義和部分信徒獲得特殊法律地位。
事實上,清真食品飲食習慣的形成雖然來源於伊斯蘭教,然而不同地域、不同族羣甚至不同時期的穆斯林面臨不同的生存、生活環境,清真飲食已經習俗化。教義與傳統習俗相結合的飲食習慣,其範圍是遠大於宗教律法的外延。而地方政府從少數民族傳統飲食習慣的角度界定清真食品,尊重各少數民族飲食習慣多樣性。而國家統一清真食品認證體系,強制規範清真食品必須完全依據宗教律法,不符合我國少數民族飲食習俗的多樣化。因此,統一清真食品認證標準,嚴格按照伊斯蘭教義來區分的halal飲食,提倡各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飲食迴歸宗教,以當前世界的伊斯蘭化飲食為標準,是無視並抹殺歷史形成的民族習慣飲食的行為,勢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預某些穆斯林羣體在長期生活中形成、並已融入其清真飲食之中的生活習慣,同時也勢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預不信仰伊斯蘭教羣體的生活習慣。在內地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清真餐廳不允許攜帶任何非教法規定的食品進入,值得深思。
(三)推動清真食品認證統一會逐步增強穆斯林羣眾的宗教意識及身份意識,從而進一步強化民族間的區隔意識。
作為整體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們的飲食活動表現出一種文化的行為規範和道德觀念。食品一旦被貼上標籤和符號,就超越其本身的物理屬性而具有象徵性,被圖騰化,而具有深層的社會政治含義。一方面,吃什麼、以什麼樣的方式吃以及不吃什麼,成為展示、強化消費者個體社會特徵、民族淵源、宗教信仰和身份的標識,從而也就成為認同建構的情感紐帶和實質內容,更成為認同建構的自然邏輯延伸。因此,從食物—行為——理念——信仰的強化模式,會在潛移默化中進一步增強穆斯林羣眾的伊斯蘭教意識及身份認同。另一方面,不同民族、羣體的之間的差異也在清真食品的符號化、象徵化消費中無形中被延伸和強化,從而進一步強化不同族羣之間的區隔意識。因此,強化清真食品統一認證標準,勢必使之成為食用清真食品和不食用清真食品的人區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身份的象徵,更會在每日三餐的飲食中,不斷強化穆斯林羣體的宗教意識與身份意識。信仰虔誠的人會變得更加虔誠,不那麼虔誠的人則會在不斷擴大泛化的清真劃分中變得虔誠;而不同民族的陌生人則會通過清真食品的消費而不斷強化自己的穆斯林認同,從而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羣體區隔會更加明顯。
西北許多地區出現清真標識泛化,穆斯林標識濫化,進入社會生活公共領域。在商城、超市、旅遊景區、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出現各種各樣的清真標識比如清真水、清真紙、清真牙膏、清真專用收銀台;穆斯林專廁所、穆斯林專用浴室、穆斯林專用病房、穆斯林專用超市通道、穆斯林專用公交車等等。
清真概念泛化與宗教極端主義思想值得深入研究。宗教極端思想向社會的滲透,是通過衣食住行、婚喪嫁娶等日常生活逐步滲透,不斷強化原教旨主義宗教意識,推動清真概念泛化,煽動宗教狂熱,推動宗教社會化,最終實現宗教政治化。正是通過清真概念泛化,增強化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差異,干涉世俗生活,潛移默化中灌輸伊斯蘭教法思想,傳播宗教極端思想,最終成為催化暴力恐怖活動的因素之一。
(四)清真食品認證體系統一化、國際化,勢必造成清真概念泛化,推動我國某些少數民族阿拉伯化趨勢。
寧夏倡導主推的與國際伊斯蘭世界對接的清真食品認證體系是伊斯蘭教法為基礎、以穆斯林為主體。其特點有: 一是食品食材種類儘可能廣泛,覆蓋最大化;二是生產營銷鏈條儘可能全覆蓋;三是生產主體儘可能全穆斯林化;四是食品的所有鏈條完全按照伊斯蘭教義。而其認證也是覆蓋全產業鏈條的 “從產品的原輔料,到生產加工工藝,再到倉儲運輸,所有的步驟都需要認證。”雖然,清真食品的生產銷售目前尚不能做到全產業、全鏈條、全國穆斯林社會,但是一些在企業已經實現。而且,既有宗教教義基礎,又有官方推動的規範性較強的認證標準一旦全國推開,必然帶來清真概念的全面泛化。
就寧夏而言,自2014年9月獲得清真食品認證資質以來,已受理國內130多家企業的清真食品認證申請,認證的企業中 48 家為寧夏的企業、三家是甘肅的企業(產品在寧銷售),其產品範圍涉及乳製品、屠宰、肉食品加工、糧油、脱水蔬菜、枸杞乾果、蜂蜜製品、方便食品、回族傳統麪食、食品添加劑和休閒食品等行業。而固原馬鈴薯、中寧土雞、中衞瓜果蔬菜、平羅蔬菜則被稱為寧夏的五種特色清真食品。很明顯,清真食品的概念和外延已經超出了傳統清真食品的內涵與外延,不再以民族傳統飲食習俗為主體,其外延也擴大到蔬菜、枸杞乾果等領域。
近年來,隨着寧夏與阿拉伯國家和地區合作交流深入擴大,已形成以清真為紐帶涵蓋清真名宴、名優風味小吃、清真食品、民族用品的產業鏈條,另外還涉及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以及服務等商品。寧夏還通過“鼓勵、支持企業開辦清真食品超市”,對清真產業企業通過“Halal” 國際認證、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等認證標準的按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等措施,不斷鼓勵清真產業發展,力圖打造中國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認證、 研發設計、生產加工、展示交易和集散中心,甚至伊斯蘭金融中心。(2009年,寧夏銀行獲批試點開展伊斯蘭銀行業務,成為國內首家開展伊斯蘭金融業務的銀行。該項目已經被終止)同時,寧夏還利用各種媒介普及清真認證標準,開始清真認證培訓班等方式幫助各省區推進清真認證進程。這些舉措及刺激政策不僅在無形之中推動寧夏區內清真泛化,推動寧夏的回族阿拉伯化,而且也對全國其他地區的穆斯林產生負面影響。而以馬來西亞等政教合一的國家的清真標準來推動國內清真食品標準,日常生活世界的完全阿拉伯化也必將進一步推進我國穆斯林羣眾的阿拉伯化。
(五)推動清真食品認證統一會打斷甚至逆轉中國特別是內地穆斯林的世俗化進程。
歷史上,我國的穆斯林就是一種大分散、小集中的分佈狀態。從區域分佈及地緣特點看,主要分為三類:
一是新疆穆斯林聚居區。截止2014年,新疆自治區總人口為2322.54萬人。據官方數據,信仰伊斯蘭教的人口達1400多萬(其中維吾爾族1127.19萬人),佔新疆總人口、全國穆斯林人口60%以上。新疆周邊有8個鄰國,其中半數以上是穆斯林國家,跟中東中亞聯繫緊密。以維吾爾族為例,新疆境內維吾爾族主要集中在南疆五地州,佔到全疆維吾爾族的81.50%。該區域由於特殊地緣政治特點,長期處於反分裂鬥爭的前沿,受周邊國際伊斯蘭極端主義的影響。近年來,新疆地區的去極端化工作舉世矚目。
二是寧夏、青海、甘肅、陝西、雲南等穆斯林相對集中地區。這些區域歷史上就是我國穆斯林相對集中地區域。但是在長期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其在生活習慣和消費習慣上與中華民族其他人羣的差異越來越小,穆斯林的宗教身份特徵和公民身份越來越模糊,相當一段時間內的世俗化進程較快。然而,近些年,出現以清真食品認證為代表的世俗化進程逆轉情況。
三是河南、北京等穆斯林羣眾分散區域。這些穆斯林由於長期分散於漢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中,在與各民族的交流交往交融過程中,整體上與當地的人羣相當融合,世俗化程度比較高。
整體上看,新疆的穆斯林聚居地區是我國當前反恐維穩的主要區域。新疆問題的原因很多,但是宗教極端化是其最深層的思想根源之一。而宗教極端思想的滲透,正是通過衣食住行、婚喪嫁娶等日常生活逐步滲透,不斷強化宗教意識,清晰宗教身份,推動清真概念泛化,煽動宗教狂熱,推動宗教社會化,最終實現宗教政治化。一開始在南疆地區出現的清真麪粉、清真礦泉水以及清真播種機、清真馬路等問題並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而滲透勢力正是通過泛化清真概念,增強宗教意識,干涉世俗生活,潛移默化中灌輸伊斯蘭教法思想,傳播宗教極端思想,最終催化暴力恐怖活動的。沒有對以泛化清真、強化穆斯林身份等宗教極端思想在日常生活領域中的滲透給予足夠的認識與警惕,這是新疆一個沉痛的教訓。這也是新疆對清真食品認證問題保持低調處理的根本原因。穆斯林的宗教儀軌和生活習俗沒有清晰的界限,從新疆的教訓看,清真食品認證最終會加劇極端化傾向。這在各地穆斯林羣眾不斷被強化宗教身份意識,內地有一些餐廳不斷表示、表明其穆斯林的身份,並嚴格限制非穆斯林食品進入中可窺一斑。因此,推動國家立法統一清真食品認證體系,會打斷甚至逆轉中國穆斯林的世俗化進程。
(六)國家立法統一清真食品認證標準將助推伊斯蘭極端化向全國蔓延
近些年來,新疆出現伊斯蘭極端分子通過泛化清真概念,在飲食及日常生活領域妄斷“阿拉里”和“阿熱木”,通過潛移默化的極端思想滲透實現對衣食住行等世俗行為的宗教控制,助推宗教狂熱,而後上升到用伊斯蘭教法安排人們的政治生活,不斷催生宗教極端思想、孵化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思想成為基層社會“無形的操控權力”。防止清真概念的泛化是遏制宗教極端的重要環節。不僅要防止來自新疆社會內部的“清真泛化”,還要警惕來自外部的“清真泛化”影響。寧夏甘肅等地的清真食品認證通則宣傳實施已經影響到新疆地區。
在當前新疆以去極端化為重點的社會背景下,以國際清真食品認證標準統一國內清真食品,會在潛移默化助力宗教極端思想的傳播與擴散。一旦國內清真食品與國際伊斯蘭標準統一,勢必擴大清真泛化,加大新疆去伊斯蘭極端化的難度。
因此,我們要警惕在全國穆斯林世界形成以清真食品為象徵的“符號的系統化操控權力”,即以規範清真概念,泛化清真概念,在信仰伊斯蘭教的羣眾食品消費、甚至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領域中不斷強化的宗教認同與身份意識,形成新的社會控制方式。這種無形的操縱權力會在與國際泛伊斯蘭主義的聯動中,在社會羣體性事件發生時,總體爆發、上升到政治領域,產生以伊斯蘭教為原則的政治訴求。
四、國家統一立法管理清真食品被終止,治理清真泛化的工作依然艱鉅
國家民委是推動國家立法統一管理清真食品的主要行政機構。自2015年以來,國家民委加大力度推動國家出台相關法律的進度,引起社會關注。
根據中國人大網2015年12月28日報道: 2015年3月,山東代表團馬傳先等31名代表提出的“關於加快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法的議案”(第376號)。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第13次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該議案提出:“清真食品管理問題事關我國10個具有清真食品飲食習慣民族的2000多萬人口的穆斯林羣眾的生活需要,事關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也關係到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大局。”民族委員會認為,“該議案所反映的問題符合實際情況,通過國家層面的立法規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意見也是合理的、必要的,充分體現了人大代表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關心和重視。目前,全國一些省(市、區)制定了關於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辦法、意見)或相關規定,這些地方性法規以及政策措施已經實施多年,但由於上位法缺位,各地立法標準難以統一,缺乏權威性、強制性的規範,各地普遍希望國家能夠出台一部統一的關於清真食品管理的法規。據瞭解,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該法規的起草工作已經進行了十年之久,相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目前該項法規的出台尚在協調之中。”
鑑於此,民族委員會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督促國務院加快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使之儘早出台。待行政法規出台後,在總結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再考慮進一步上升為法律。”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學者實名制向中央提交報告,論證國家立法統一管理清真食品,將對國家安全戰略構成潛在的威脅。
面對學者的質疑,而國家民委應對中央的對策是,僅僅召集贊同出台該項法律的權威專家進行研討,結論是“論證了國家層面制定清真食品條例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國家立法是全體公民的權利。信仰者是公民的一部分。清真食品是否需要國家立法統一管理,事關全體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僅僅根據相關利益羣體自我論證,符合國家立法的原則嗎?
國家民委主導推動的國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就是某些部門,以調研的名義,自説自話,將某種教義教法,作為國家立法的法源,力圖用國家行政執法,將某些羣體的特殊利益,提升為國家法律!國家立法統一清真食品認證標準,違背國家憲法,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預不同羣體的生活習慣,違背消費者保護法。國家安全戰略應當警惕“統一清真食品認證體系”的潛在威脅。
2016年2月,我開始編寫微博質疑國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涉嫌違反政教分離的憲法原則。3月3日,我編寫一條微博:“全國兩會即將召開,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法已經成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重要議案。清真食品認證統一違背國家相關法律。國家或地方政府推動清真食品認證標準統一,違背國家憲法,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預不同羣體的生活習慣,違背消費者保護法。國家安全戰略應當警惕“統一清真食品認證體系”的潛在威脅。”
3月4日,我編寫一條微博:“各位全國人大代表:政教分離是我國憲法基本原則。清真食品本質是必須符合伊斯蘭教法。國家立法通過《清真管理條例》,違反憲法精神。請各位代表深思,除沙特等國實施政教合一的體制,以伊斯蘭教法治國,國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外,有哪個現代化國家國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呢?請您珍惜人民賦予您的權利!”三天之內,這個微博的閲讀量達到近150萬。當時,我的粉絲僅僅有數百位,可見,我提出的質疑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
網民的熱烈呼聲形成輿情熱點。網絡空間的出現,使得公眾參與國家治理的方式和程度與以往不同。通過網絡的傳播,政策問題的構建權部分轉移到網絡空間。任何一個事件或問題,都有可能轉化為全國關注的政策問題。3月9日,深夜,我編寫微博自我激勵,引用一句古詩“子規夜半猶啼血,不信東風喚不回”。日後,我得知就在那一天,黨中央,一錘定音!
根據黨中央的決策,《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 》(2016年3月17日)將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中列入研究項目的《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國家民委起草)》撤銷。此舉及時有力地遏制出台全國統一清真認證體系,對國家安全戰略構成的潛在風險!
2016年6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一石激起千層浪。如何“健全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是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我國56個民族中,僅有部分少數民族有清真食品飲食習慣。1993年版《城市民族工作條例》關於清真食品管理的條款有兩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八條。在2016年徵求意見稿中,除第十八條保留不變外,將十三條改為十四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修訂版共有三條。雖然,某些措辭有所修訂,總體上加強清真食品管理在《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中的份量。這是2016年國務院立法計劃中終止國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議案後,有關行政部門設計的新的應對方案。這也是引發廣大民眾熱烈討論的焦點問題。
1993年版《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第十八條 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配備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職工和管理幹部。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場地應當保證專用。
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行承包、租賃時,一般應當由有關少數民族人員承包或者租賃。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兼併或者被兼併時,不得隨意改變其服務方向,確實需要改變服務方向的,必須徵得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同意。”
徵求意見稿涉及這個議題有四條。直接條款有兩條:
十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網點建設。”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清真食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間接與此相關的條款有兩條:
九、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的企業以及生產經營少數民族特需商品企業的貸款,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予以貼息。”
十、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的企業依照有關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税收優惠政策。”
首先,國家立法和行政機構對於清真食品的界定,至今仍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中國清真食品界定為“羣眾的生活飲食習俗”?還是“符合伊斯蘭教法教律”?5月31日,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強調,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嚴格將清真食品界定為羣眾的生活飲食習俗,而不是將清真食品界定為符合伊斯蘭教教義的食品,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牆,為促進我國清真食品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然而,6月17日至19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某負責人在寧夏調研時指出:“清真食品作為伊斯蘭教特有的飲食文化品牌,在其傳承和發展中有着其獨特優勢,遵從伊斯蘭教義,從食品選材到製作過程都須符合伊斯蘭教法教律,追求合法、潔淨、衞生、安全。這一特性既是基於對宗教信仰的虔誠,也是清真文化的積極因素。”。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肩負立法重任,其負責人在公開場所發表關於清真食品的界定的高論,與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宣佈政策法規完全相左。這樣相互矛盾的混亂思維,讓民眾有權質疑相關機構治國理政的能力!
其次,城市人民政府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的企業以及生產經營少數民族特需商品企業享受貸款和税收方面的優惠,違反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有關人士指出:“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市場經濟,加入了WTO。對部分民族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額外的補貼和讓利,實質上是對市場經濟的破壞,容易攪亂市場秩序。建議取消相關條款。”
有人指出:“正是這些優惠利好造成了清真泛化!很多企業根本就是在利用民族政策套利,給商品貼個清真標,就能拿到專項補貼,獲得税收優惠。”
第三,城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民族食品的監管,應由相應的食品衞生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等在現行法律的背景之下進行,另起爐灶由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管理,實質上是製造了法外之法。某些特殊商品企業不得不承擔的額外經濟成本,已經直接給消費者各種補貼(例如牛羊肉補貼),不需要再重複補貼。
在新媒體形成的大眾民意的推動下,《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修改稿沒有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被擱置。
2016年4月,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創新性開拓新的戰略格局。隨後,黨中央陸續選調德才兼備的幹部進入關鍵領導崗位。特別是在十九大之後,落實新時代新戰略的力度不斷加強。
我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清真食品認證帶來的經濟效益及未來政治風險進行綜合評估。當前,在歐美等國一些穆斯林以伊斯蘭教法為名,提出特殊的社會生活要求,已經產生負面影響。而清真食品領域是宗教教法規制干預的重點表徵領域。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項調研,特別是對寧夏等地區由於清真食品認證標準而推動的伊斯蘭極端化程度進行調研評估。全面綜合考量清真食品產業發展及泛化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與社會風險,特別注意評估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潛在威脅,提出政策建議,重新修訂發展清真產業的中長期規劃及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