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體制的由來_風聞
陶永谊-经济学家,独立投资人-2021-12-22 16:48
歐洲的分權體制,並不是出於什麼高明的頂層設計,而是出於歐洲特有的封建采邑制傳統。
羅馬帝國滅亡之後,各路日耳曼人佔領了原西羅馬帝國的土地,並逐步定居下來。這些遊牧民族的後裔一沒有資金,二沒有能力繼承羅馬帝國的政治治理體系,還是保留原有部落聯盟的治理方式。後來法蘭克人(也是日耳曼人的分支)進行了再征服,開始建立采邑制度,即國王將征服的土地以采邑的形式分給功臣和親屬,同時也把采邑的治理交給受封人。一開始,采邑可以終身享有,但不能世襲,到了後來,隨着王權的衰落,采邑逐步變成封臣的私產。其中一些強大的領主將土地分成更小的封地分配給他們的追隨者,封建制隨之建立。
遊牧部落轉為定居之後,由於缺乏專業的官僚機構、法院和職業軍隊,國家治理只能採取各自為政的方式,交給各個領主自己辦理。封建領主和封臣之間的契約取代了國家權力。封建領主除提供封地之外,還要提供政治和軍事上的保護,而封臣則效忠與他們的領主,每年服一次兵役,通常約40天。
這樣一種治理方式,與其説是一種成熟的制度設計,還不如説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權宜之計。後來的歐洲歷史,國王與貴族鬥爭是一條基本的主線。英國的《大憲章》本質上就是王權與領主權相互爭鬥的產物。這和後人附會的分權體制設計,根本就不沾邊。
後來西方國家走上分權體制,一方面是由於這種本來就分散的權力結構,另一方面是由於西方國家走上海盜掠奪的擴張路徑,而分贓的模式和分封的模式一樣,本身就要求分權,以避免同歸於盡的內部衝突。
離開生存模式談論制度設計,無異於緣木求魚,刻舟求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