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發佈,意味着什麼?有哪些亮點?!_風聞
西域都护-西域都护官方账号-新疆在地观察家。公众号:西域都护2021-12-22 16:40
隨着互聯網特別是短視頻、網絡直播等發展,宗教事務管理也遇到了互聯網宗教活動這一新管理難點。網絡上的宗教活動是否屬於“非宗教場所從事宗教活動”?換言之,網上涉及宗教的活動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何在?如何平衡好信教羣眾宗教活動需求和依法管理宗教活動以及制止非法宗教活動尤其是境外宗教滲透之間的關係?
12月3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公佈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這個困惑有望得到解決。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我從中選了一些重要的條款進行解讀。

第一章是總原則,説白了就是網上宗教活動也要聽國家的話,再也不能任性了。
第二章是在網上從事宗教信息服務的許可申請和批准條件。其中第六條詳盡描述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所囊括的範圍,這些年屢屢出狀況為大家所吐槽的音視頻、網絡直播向公眾傳教或變相傳教的行為也被納入其中。
在申請條件中,有幾點很關鍵:
**一是申請人必須是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組織或非法人組織。**也就是説,申請人必須是組織,個人不可以,因此宗教人士(不管是自封的還是國家認可的)自己網上開個麥講經這事兒就別想了;
**二是對申請人提出了嚴格要求。**2、3、4、5項概括起來就是既要懂宗教、也要懂網絡技術和內容管理,少一樣都不能過關。就是提醒有這方面想法的組織、特別是宗教團體“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
三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外國人、港台人士就免了,這顯然是針對境外宗教滲透,辦法正式實施後,境外NGO(非政府組織)在境內網絡上搞宗教滲透就得踢鐵板了。這一點,“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了着重強調,尤其強調境外組織個人在境內成立的組織排除在外,堵住了境外NGO“借殼上市”的口子。
**四是申請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近三年內不能有犯罪記錄,也不能有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這就意味着某些網上網下反覆跳腳的“宗教流氓”例如李海洋之流就不要想了,他們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規定不知多少次了。想在網上開麥的宗教人士,麻煩認清形勢,遵守國法包括國家宗教管理法規,國家會給你出路。
第八條 除非是宗教團體、院校和場所自己,其他組織不能用“XX教會”“XX教堂”這類名稱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換言之這事不準外包,更不能拉大旗做虎皮,要明明白白告訴受眾你自己是個啥。“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意味着名稱裏不能出現類似“聖戰”“異教徒”之類的觸碰法律底線和公序良俗的詞彙,當然批判沒問題。
第三章是重頭戲。第十四條是網絡宗教信息的“負面清單”,無論是利用宗教危害我國家安全、政治安全,利用宗教妨礙國家司法教育婚姻,再或是誘導未成年人信教,許多內容應該是總結自全國尤其是新疆去極端化實踐,一樁樁一件件都是現在或曾經存在的宗教亂像,有相當一部分甚至已經越過法律紅線釀成了血案。現在新辦法給網絡宗教活動劃下了紅線,以後這些行徑有望進一步得到遏制。
十五到十七條規範了網絡宗教信息活動的方式。
十五條意味着即使獲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的宗教團體、院校和場所,在網上講經講道也必須由有資質的教職人員、宗教院校教師進行,宣講內容要有選擇性,要選擇那些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我國現有宗教都產生於較早年代,歷史至少也有一千年,隨着時代的發展,其教義中某些在其產生、發展年代很正常的現象、行為或做法在今天就不符合社會需要,甚至是極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例如宗教仇殺、“聖戰”、政教合一、教族捆綁、童婚等。有些宗教自境外傳入,其部分教義可能符合境外一些國家的社會文化,卻不符合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傳統。因此在現在的中國進行宗教活動,講授內容和方式必須有所選擇,原教旨主義、極端主義不能被容忍。
十六條説的是宗教院校的網課。這種更深入、更專業的宗教教職培訓內容上比十五條限制少,相應的對象範圍就限制更嚴。宗教網課要通過專用網站、程序和論壇,對象僅限於宗教院校學生和宗教教職人員,參加培訓的人員要進行身份驗證。十七條則明確,除了十五、十六條規定,不允許任何組織進行網上傳教、宗教培訓,包括不得在網上直播、錄播宗教儀式。三條概括在一起,就是即使獲得許可,網上傳播涉宗教內容依然不能“放飛自我”,紅線劃在這裏誰碰誰“死”。
十八條也是紅線,明確説了,網上雖然可以按規定向信教羣眾提供宗教方面的正確信息,可不準拉人入教!更不要説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院校和活動場所。十九條則指向了借宗教名義募捐。除了宗教團體、院校和場所根據《慈善法》規定設立的慈善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網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即使之前説的慈善組織開展網絡募捐也要根據《慈善法》進行。這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打着宗教名義募捐,實則斂財甚至為某些非法活動輸送資金的行為。
以上是我個人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個人解讀,總體感覺還是非常驚喜。不足之處我覺得是沒有更細節化的舉報渠道,例如我發現有人網上非法傳教,我該通過什麼渠道、向具體哪個部門和單位舉報呢?希望下一步能明確。
作者:綠洲獵鷹,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