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SCI論文卻被“放鴿子”,有人把代寫公司告了!法院這樣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12-23 22:19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1-12-23 09:10
1高價買的論文沒有發,
代寫服務費怎麼辦?
近日,
山東濟南市歷城區法院
審結一起論文代寫糾紛案件,
最終判定雙方合同無效,
代寫公司退還原告服務費5.4萬元。

論文未能如約發表
他把代寫公司告上法庭
據“濟南中院”微信公號消息,2020年5月,李某與A公司簽訂《SCI委託服務協議》一份。
合同約定A公司代為編輯SCI論文一篇, 委託流程包括編輯寫作、投稿發表等環節, 並應在協議簽訂後12個月內被接收,文章擬定方向為《應用綜合評價方法進行手術室護理質量控制的臨牀探討》。
合同約定服務費為5.4萬元,不包含雜誌社收取的版面費用。其他約定包括贈送加分發明專利一件, SCI若逾期發表全額退款。
李某於2020年5月全額付款。此後,A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發表論文。 催要退款未果,李某將A公司起訴。
法院認為,李某所委託內容代寫論文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與A公司簽訂的協議無效。 A公司基於無效協議取得的服務費54000元,應當予以返還。
因賣買論文產生糾紛
法院大多這樣判
據科學網消息,近年來關於醫學論文代寫的類似糾紛並不罕見。法院判決結果較為一致,均認為合同無效,乙方應退還支付費用。

就在3個月前,廣州白雲法院判決一起類似案件。
在醫院工作的趙某因職稱晉升需要,委託某公司代寫論文並發表。此後,該公司因未能按合同履行義務, 被趙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合同無效,支持趙某關於全額退款27500元的要求。 但因趙某對委託合同無效後果同樣存在過錯,不支持其關於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2019年7月,李某與餘某約定為其代寫代發一篇SCI醫學稿件, 並向餘某支付16.4萬元。 但餘某未能如期在約定的雜誌上發表論文,李某要求退款未果,將餘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李某與餘某間的委託合同無效,判決餘某返還因合同取得的全部款項。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論文代寫”為關鍵詞檢索發現,僅2021年就有8篇判決書公佈,其中4起均為原告因論文代寫或論文代寫代發協議未完成,要求被告退還支付費用。
法院在其中3起判決中均支持了原告的退款主張。 另一起案件涉及金額36.2萬元,原告為聯繫寫手與論文買家的“中間人”,因被告人身份信息不符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因此不予受理。
關於科研誠信
科技部曾多次發文
賣買論文,不僅屬於無效法律行為,更被多部門嚴厲打擊!
早在2019年10月,科技部等20個部門聯合發佈《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對案件調查流程及處理措施作出明確規定,買賣、代寫論文被列入科研失信行為中。

2020年,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下發通知,進一步壓實國家科技計劃任務承擔單位的主體責任,其中明確,嚴格把好學術關、誠信關,確保發表的論文嚴謹規範、數據真實;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等要求的,要嚴肅查處。

在科技部12月公佈的醫學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結果 中,多人因論文代寫代投,被取消繼續攻讀博士學位資格。

嚴守科研誠信!
拒絕投機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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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言辭過激被辭退:法院認定公司違法,員工獲賠8.5萬來源:澎湃新聞
2021-12-23 16:25
江蘇省蘇州市某公司員工盧某在與主管的爭執中,因言辭過激遭辭退。該員工認為公司違法,後訴至法院。12月22日,澎湃新聞蘇州虎丘區法院獲悉,經該院審理認定,案涉公司解除與盧某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判決公司向盧某支付賠償金若干。該案近日經二審法院調解結案,公司一次性支付盧某賠償金8.5萬元。
2020年8月,盧某與同事韓某發生衝突受傷,盧某被診斷為左側三根肋骨骨折。後雙方在公司協調下達成和解。後盧某兩次找公司主管溝通醫療費、津貼等事宜,其間二人發生爭吵。同年12月10日,盧某向公司員工發送主題為“主管逼迫員工跳樓”的郵件。次日,公司以“恐嚇威脅主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依據《工作規則》和《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向盧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盧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後因不服仲裁裁決,訴至虎丘法院。
在虎丘法院庭審中,盧某稱,公司主管未能妥善處理其與同事韓某的糾紛,自己有些情緒合情合理,其在與主管的爭執中,雖然在口頭上有些過火,但只是其氣憤的一種表現形式,並不能因此認定其恐嚇、威脅主管。
法院經審理認為,這起案件中,公司現行的《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其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並向包括盧某在內的全體勞動者進行了公示及送達,故可以作為公司用工管理及本案處理的依據。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盧某的行為是否符合《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暴力威脅、恐嚇”情形。
法院認為,首先,從盧某與韓某發生衝突受傷的過程看,盧某稱公司未妥善處理的陳述具有一定可信度,盧某後續兩次找主管談話併發生衝突的行為並非無理取鬧。其次,盧某在與主管的溝通中,雖然存在言語不當的情形,但其更多的是情緒的發泄及對公司處理結果不滿的表達,目的是要公司妥善處理問題。
法院還認為,盧某在溝通中雖然言語過激,但整個過程並無當場或將來會對主管訴諸暴力及對其生命、身體造成傷害的意思表示,不構成《員工手冊》所規定“暴力恐嚇、威脅”的情形。
因此,法院認定,盧某的行為不符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情形,且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對盧某權益影響最大的一種處罰,公司對於該起事件未作實質性調查、判斷,未聽取盧某的申辯意見,其解除行為程序違法,遂認定公司解除與盧某的勞動合同違法,判決其支付盧某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