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評 | 坑位費定性顛覆直播業 新業態監管應防微杜漸_風聞
航通社-航通社官方账号-微信公号:航通社2021-12-23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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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創新創業者始終走在正確的方向上,讓可以預知的風險不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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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書航 2021.12.22
近期,税務部門相繼查處雪梨、林珊珊、薇婭等帶貨主播的涉税問題,其中對薇婭追繳税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13.41億元。
依法查税並非要打擊平台經濟,而是推動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税務部門利用税收大數據,精準判定事實;對不同的偷逃税手段處以不同倍數罰款,體現了寬嚴相濟,執法力度和温度相統一的原則。
不過,在本次查處薇婭時,税務部門“答記者問”中的“虛構業務,將其個人從事直播帶貨取得的佣金、坑位費等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企業經營所得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税款”引發了業界討論。
佣金、坑位費等如果按勞務報酬計算,以薇婭的數額應該按頂格 45% 的税率徵收。不過單純將此算作個人收入,而她生產過程產生的費用都由公司出的話,就會有矛盾。
像謙尋、美 One、如涵這種公司,名義上是 MCN 但實際只有一個人產生核心價值,頭部主播本人就是公司的核心資產。商家付給主播所在公司(含一人公司、工作室等)的費用,當然大家想也知道是給主播一個人的,或者説是衝着這個主播才給的錢。但這個錢到手後仍要扣除設備、人員、場地、運營的成本。
李、薇兩個頭部主播尚且可以在交完 45% 之後用剩下的錢覆蓋這個成本,但是毫無疑問流入各個其它環節的收入也同步減少了,整個團隊跟着主播一起拼命工作的性價比大為降低;團隊內部成員,比如小助理們的工作可持續性也會降低(至於兩個主播本人倒是不用擔心其“死活”)。那麼中腰部主播呢?一開始勉勉強強能賺點錢,税後又變成倒貼錢了。這樣,整個直播帶貨的商業模式就是進行不下去的。
總的來説,這次税務部門對坑位費及佣金的定性,顛覆了整個直播行業以往的基本認知。但是既然已經用“答記者問”的形式固定下來,恐怕就算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也意義不大,以後還是要遵照執行的。如此一來,我們就要擔心這次“掐尖”帶來的,並不是扶持被頭部兩人壓着的中小主播上位,促進主播生態良性循環,而是整個行業都要“涼”了。畢竟,假設從小蝦米一路升級打怪、披荊斬棘做到最好,到頭來還是 45% 切一刀,或者先不管你,日後再罰,那麼這個職業生涯真的很具有吸引力嗎?
如同頭部主播、短視頻拍攝者、自媒體作者等一樣,有些個人能力突出,單兵作戰能力強的人才往往通過一人公司、工作室等方式,圍繞他 / 她個人展開業務往來,偶爾會有助理、經紀人等圍繞其設立的崗位。這類公司可以是合夥制或僱傭關係,但共同點都是其創始人這個靈魂人物是公司的核心資產。強如吳曉波頻道這樣的,甚至距離上市也只有臨門一腳。
對這類公司產生的收入,在什麼情況下應該算作個人的勞務報酬,什麼情況應該算作公司收入?恐怕在直播帶貨行業查税之後,針對這類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的税收問題討論才剛剛開始。
直播是比以往的推銷方式都更有效的一種銷售手段,能非常高效的促進人們去買更多東西,拉動內需。為了提升這種新業態的合法性,直播行業的領頭人積極響應國家號召,銷售精準扶貧農產品、一帶一路沿線產品等,確實也體現出一定的社會責任。如果確實有一些消費是假如沒有直播,就必然不會產生的,那就不能抹殺直播帶貨對於刺激消費,促進經濟內循環和雙循環的正面意義。
也許,過去兩三年薇婭在多種官方授予的榮譽和職位中前行,與央視等多家官方平台合作做公益,讓她走過的路很難被概括為“野蠻生長”。在這些繁多的合作過程中,大家也都交了佣金和坑位費,難道與此相關的資質審核,不需要對税務、工商、質檢、甚至消防等等所有部門進行一個整合的背景調查,以提前知道她商業模式的潛在風險嗎?
當然從實際追回損失的角度看,本次查處也許效果不差(有待主播們交清全部款項);但是在“養到這麼大”以後再處罰,未能防微杜漸,終究是不理想的。這樣的理由,也可能是因為看不清楚新經濟形態是怎麼回事,在此之前要審慎監管、包容創新。但是,我們有關部門的監管是否可以在現有基礎上向前一步,主動調研,對企業不僅要“扶上馬送一程”,更要“良藥苦口”,及時提供風險預警?
讓創新創業者始終走在正確的方向上,讓可以預知的風險不爆發,讓不可預知的真正的思維盲區、法律空白再被“寬容失敗”的方針兜底,這才能讓後來人吃上定心丸,讓新商業、新技術能穩健、繁榮地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