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腕女子住院期間跳樓身亡,上海一中院二審改判:醫院已盡合理安保義務,無需擔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12-27 21:12
來源:澎湃新聞
2021-12-27 19:35
患者在醫院住院部墜樓自殺身亡,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12月2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對這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上訴案作出判決,二審認定醫院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從而改判駁回家屬方要求醫院賠償的訴訟請求,並准予醫院自願補償家屬3萬元。
女病人午夜墜樓身亡,一審:醫院承擔15%的賠償責任
2020年7月2日午夜,住院部12樓骨科病區病房內,醫護人員焦急地拍醒正在熟睡的陪護家屬小軍。
“快醒醒,快醒醒,你愛人不見了。”小軍的愛人阿芳是一位抑鬱症患者,前兩天因割腕自殺被送至這家醫院搶救,當天下午剛脱離生命危險,從ICU病房轉入普通病房。
“你知道她去哪了嗎?我們巡房發現她不見了,找了幾個地方都沒看見。”醫護人員問,小軍搖頭。“快起來一起找找。”
住院部保安、幾位醫護人員和小軍分頭在每個樓層仔細搜尋。窗外大雨滂沱,給尋人工作添了不少難度。時間一分一秒過去,阿芳還是不知所蹤,小軍報了警。最終,警方在住院大樓前的綠化帶裏發現了已身亡的阿芳。
經警方確認,阿芳的死亡原因為高墜,根據墜樓地點推測,事發地為12樓病區東側安全通道內的玻璃窗處。
小軍等家屬認為,是醫院疏於管理才使阿芳不幸身亡,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院賠償因阿芳死亡而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237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阿芳因割腕受傷來醫院治療,對於這種比較特殊的病人,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應當盡到更加審慎的注意義務,在護理看護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嚴謹細緻。而醫院在將阿芳轉入普通病房後,在護理看護上未做到特殊對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墜樓身亡這段時間內,也未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對於阿芳的死亡具有一定的過錯。
但考慮到阿芳墜樓系其主觀上追求的結果,其自身具有絕大部分的過錯,故對於家屬方的損失,一審法院酌情判定由醫院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35.6萬餘元。
醫院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法官赴現場勘查,釐清事實
二審期間,合議庭法官等一行至醫院進行現場勘查,雙方均到場。
調查發現,阿芳所在骨科病區設有一個護士台,每晚由兩名護士值班。病區內安裝三處監控攝像頭,監控範圍覆蓋病區走廊區域。但事發地即東側安全通道內未安裝監控攝像頭。事發地牆面有兩扇玻璃窗,每扇窗户上均安裝限位器,窗户最大開啓行程約17cm,窗沿距離地面高度約1.03m。窗沿內側安裝不鏽鋼護欄,護欄距離地面高度約1.1m。
上海一中院另查明,阿芳自ICU病房轉至普通病房後,醫院對其實施一級護理,醫護人員每小時進行巡房,並醫囑家屬需24小時陪護。
醫院保衞科負責人稱,安保系統的樓層監控顯示,7月2日晚10時許,阿芳走出病房在走廊區域徘徊,進入西側安全通道5分鐘後走進病區折返回病房。11時許,阿芳再次走出病房,進入東側安全通道即事發地點,後未見其回來。
當晚,派出所對小軍及阿芳的姐姐做了詢問筆錄,二人均稱“前天她(阿芳)割腕自殺,被送到醫院搶救回來了,這次又跳樓自殺了。”同時,因阿芳的家屬在派出所認可其因自殺而墜樓,故醫院後續未保存事發當晚監控視頻。
改判:醫院已盡合理安保義務,無需擔責
二審審理中,醫院表示自願補償家屬方3萬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1.醫院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2.阿芳的墜樓死亡與醫院的看護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對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從職能範圍上看,本案中的醫院系一家綜合性醫院,阿芳割腕受傷被送至醫院時,醫院僅可能對其進行生命救助,而無法進行精神治療;在硬件上醫院並不具備精神衞生專科醫院的隔離措施,無法苛求其按照專科醫院的標準進行防護。
從配套設施上看,事發地的兩扇窗户均安裝了限位器以及距離地面高度約1.1m的護欄,該設施符合醫療場所安全要求的行業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
從護理措施上看,醫護人員每小時巡房符合護理分級制度,且院方已醫囑家屬24小時陪護,應認定醫院方面已司其職。但因特殊住院病人需要院方和家屬共同配合實施監管看護,家屬也應盡其責,而阿芳的丈夫小軍在夜間陪護時睡着,故家屬在履職過程中的疏忽不應歸責於醫院。另病人在病區自由活動乃正常現象,苛求醫護人員從阿芳在走廊徘徊這一常態行為預判意外結果系強人所難。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定醫院的護理並無過失,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上海一中院認為,應考察阿芳的主觀動機,以及看護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原因力的大小。
首先,根據小軍及阿芳的姐姐在派出所的陳述,阿芳此次墜樓系因自殺;而根據上海一中院法官實地考察,事發地窗户限位器開啓的最大行程僅約17cm,按照物理規律,常人無法從如此狹窄的窗户縫隙意外滑落。可見阿芳自主追求死亡的意圖明顯,主觀上具有自殺的用意。其次,阿芳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殺行為系導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同時,其家屬具有監管過失,而醫院並無疏於查房之情形,不存在監管不力之過失,故醫院對阿芳的死亡結果不具有原因力之影響。
據此,上海一中院改判駁回阿芳家屬方一審全部訴訟請求。醫院自願補償家屬方3萬元,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上海一中院予以准許。
(文中所用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