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抑鬱藥能每天吃,長期吃嗎?一篇新研究對此表示擔憂_風聞
中国生物技术网-中国生物技术网官方账号-2021-12-27 09:20

據世界衞生組織統計,抑鬱症已成為世界第四大疾病,全球超過3.5億人受該疾病困擾,而且這一羣體還在快速增長中。世衞預測,到2030年,抑鬱症將成為全球疾病負擔第一位的疾病。
近日,發表在《Lancet(柳葉刀)》上的一項研究顯示,全球抑鬱症發病率正大幅上升,女性是男性的兩倍。

據我國流行病學調查顯示,中國抑鬱症終生患病率為6.8%。《中國國民心理健康發展報告(2019-2020)》顯示,18至34歲青年是成人中最焦慮羣體。2020年,我國青少年抑鬱檢出率為24.6,其中重度抑鬱為7.4%。
因此,大量人羣每天都在服用抗抑鬱處方藥。
抗抑鬱藥於20世紀50年代問世,雖然近些年新藥研發層出不窮,但目前仍以選擇性五羥色胺再攝取抑劑(SSRI)為主。
然而,是藥就有副作用,對於輕度和中度抑鬱症患者來説,是否也應該長期服用抗抑鬱藥呢?
近日,發表在《英國醫學雜誌》子刊《Drug and Therapeutics Bulletin》上的一篇新綜述提出對目前抗抑鬱藥物處方的擔憂。來自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和英國國家醫療服務體系(NHS)運營的皇家康沃爾醫院的醫生指出,對於輕度和中度抑鬱症患者來説,長期服用抗抑鬱藥可能弊大於利。作者認為,精神病科醫生應該減少抗抑鬱藥的處方量,並縮短患者的使用時間,以將重點放在重度抑鬱症患者身上。

近年來,關於抗抑鬱藥在治療中的地位以及停止服藥後的相關危害一直存在爭議。而且,在短期和長期使用抗抑鬱藥的益處方面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尤其是抗抑鬱藥物和安慰劑治療之間缺乏顯著的臨牀差異。
這篇綜述的作者表示,鑑於這種不確定的利弊平衡,應該重新審視被廣泛使用且不斷增長的抗抑鬱藥處方。
該綜述強調的一個重大問題是,大多數臨牀試驗僅在6至12周的研究週期內觀察藥物的療效。然而,在現實世界中,人們通常服用抗抑鬱藥已經有好多年。
更令人擔憂的是,大多數研究並沒有關注對患者最重要的結果,如社交能力或生活質量,而僅僅衡量了症狀。
該綜述指出,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抗抑鬱藥物的不利影響。在長期服用SSRI藥物的患者中有大約五分之一報告白天嗜睡、口乾、大量出汗或體重增加;四分之一的患者報告性功能障礙;約十分之一的患者報告躁動、肌肉痙攣或抽搐、噁心、便秘、腹瀉或頭暈。
一項對長期使用抗抑鬱藥物患者的自評副作用調查結果甚至更令人擔憂:71%的人報告情緒麻木;70%的人報告感覺“迷糊或超脱”;66%的人説他們經歷過性困難;63%的人表示嗜睡。
作者還指出的另一個潛在問題,即長期使用抗抑鬱藥往往始於兒童時期。
事實上,幾乎沒有臨牀證據表明抗抑鬱藥對青少年和年輕人有效。然而,這種藥是青春期女性最常用的藥物之一。在一些國家,12至17歲的青少年服用抗抑鬱藥的人數正在迅速增加。
當然,這不是第一篇質疑抗抑鬱藥有效性的文章。多年來,人們一直在討論這種藥物是否能帶來益處。
2017年,對最廣泛使用的抗抑鬱藥SSRI進行的一項薈萃分析發現,在漢密爾頓抑鬱評分量表(分數範圍從0到52)中,服用活性藥物和安慰劑患者的結果僅相差2分。
英國國家健康與護理卓越研究所表示,3分以上的差異才算是“臨牀差異”;但其他研究表明,如果一種藥物被認為具有臨牀重要性,則至少應該有7分的差異。不管怎樣,許多現代抗抑鬱藥都達不到標準。
這篇最新的綜述沒有提供關於抗抑鬱藥藥效的新證據,但它所做的是權衡這種藥物的潛在益處與副作用風險。
這篇文章基於英國皇家精神病學院關於如何以可耐受的方式停止服用抗抑鬱藥的新指南。雖然不經常被提及,但停止服藥後患者可能會經歷頭痛、焦慮、失眠、煩躁、疲勞和腹瀉等症狀,尤其是如果太快停止服藥的話。
作者指出:“意識到抗抑鬱藥的戒斷效應比以前所認為的更普遍、更持久和更嚴重之後,皇家精神病學院發表了一份立場文件,提醒開處方的醫生注意這個問題,包括建議告知患者這一風險。”
目前已知停止服用抗抑鬱藥的最好方法是逐漸減少劑量。但研究人員寫道:“即使謹慎減量,也無法保證患者能夠避免長期服藥的副作用或持續性的戒斷症狀等後果。”
他們還指出,目前的可用劑量還沒有低到可以幫助患者逐漸減量的程度,在考慮如何最好地使用抗抑鬱藥時,還需要重新考慮一些其他的問題。
研究人員表示,這篇綜述肯定不是關於抗抑鬱藥使用的最後定論,因為還面臨着很多艱難的決定,而這需要更多的研究。但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目前使用這些常用藥物的方式可能不是最好的。他們認為,現在的溝通越坦誠,將來就越能為有心理健康問題的人提供更好的護理。
作者總結道:“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一些患者在停用抗抑鬱藥方面的困難,所以我們需要更加謹慎的開具處方,即在更短的時間內讓更少的患者服用抗抑鬱藥。”
論文鏈接:
1.https://dtb.bmj.com/content/60/1/7
2.https://doi.org/10.1016/S0140-6736(21)02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