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船員殺害中國船長,能抓回來判刑嗎?無人能逍遙法外!_風聞
军武次位面-军武次位面官方账号-专注于高品质的趣味军事科普,打造男人最爱看的频道2021-12-28 22:26

據韓國《中央日報》報道,12月8日在仁川附近海域,一艘1.3萬噸級的巴拿馬籍貨船“PADIAN 3 ”號上發生一起案件,44歲的中國籍船長被一名24歲越南船員執刀殺害。目擊者稱,這個船員當時喝了兩杯酒,被船長訓了,非常惱怒,酒精上頭,就在駕駛室下了毒手,其它船員報警後,韓國海警趕到現場將嫌犯當場逮捕。

▲相關媒體推測的事發貨輪“PADIAN3”號
這個消息在各平台上報道後,網友紛紛留言,要求把這個越南船員抓到中國來受審
不過,這起案件發生在韓國海域,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已經由韓國警方接管。所謂“屬地管轄”,簡單講就是人在哪裏就歸哪裏管,外國人在中國的行為觸犯中國法律,就由中國司法部門制裁。比如前段時間那個越獄的“朝鮮特種兵”,就是這種情況。
但有人可能就會有疑問了,2011年犯下湄公河慘案,殺害中國人的大毒梟糯康,也是在國外犯案,不就被抓回了中國,一槍斃掉了?這次也一樣在國外,把兇手抓回來、引渡回來不行嗎?

的確,發生十年前的湄公河慘案讓大家印象深刻,一方面是因為糯康一夥實在殘暴,另一方面是因為中國的反應不同尋常——不是單純通過外交路線,而出動警力直接到國外辦案,而且還成功捉拿主犯,給遇難同胞報了仇。
為什麼同樣在國外,中國就能在湄公河上公開使用警力,進行偵破和打擊呢?
首先,遇害人為中國公民,案發船隻懸掛中國國旗,在中國註冊,按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中國自然擁有管轄權,即**“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簡單講就是本國人在境外受害,本國有權管。
也就是説,中國公民在境外受到侵害,中國就有司法管轄權,當然,在現實在還有個管轄權能否實際行使的問題。另外,按照“屬人管轄”原則,如果中國公民在境外的行為觸犯中國法律,哪怕在當地合法,也是犯罪。比如在某些吸大麻合法的國家或地區,中國人也去吸了,只要證據確鑿,回國後一樣會被治罪。

▲四國聯合執法對大家都有好處
其次,湄公河慘案涉及毒品犯罪,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相關國際法文件,中國仍然可以管轄。
管轄權沒問題,然後就是怎麼管的問題,這就得跟具體的當事國有關了。按理説,一個國家的執法力量是不能隨便跑到另一國去行使權力的,強行這樣幹,那就是搞治外法權了,這個咱們熟悉,因為有過切膚之痛。
那麼,中國派警察到境外辦案,是不是現在強大了,牛了,也到國外去搞治外法權?當然不是,因為中國是平等協商,按國際條約辦事。
湄公河慘案涉及泰國、老撾、緬甸,中國與這三國在2000年就簽署了《瀾滄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協定》,其中規定締約各方有搜尋、救護、幫助的義務和責任,而且與老撾和泰國還簽訂有引渡條約。在此基礎上,中老緬泰四國協商建立了湄公河流域安全執法合作機制——中國這次境外“動武”,有法可依,也徵得了三國的同意和配合,並非“耍橫”。

▲在中國境外殺中國人?休想躲過中國的制裁!
據相關媒體報道,中國負責湄公河大案的專案組組長劉躍進表示,中國警察在境外主動出擊,其背景是老緬泰三國尚不具備給糯康集團致命一擊的能力,即使有中國參加,追捕過程也是**“難度堪比美軍在阿富汗、巴基斯坦追捕本·拉登,畢竟拉登只要被打死就行,而糯康需要抓活的……在境外偵查抓捕針對本國公民犯罪的外國人,世界上只有美國幹過這事兒”。**
最後的結果是通過四國聯合偵察,主犯糯康及其黨羽在老撾落網,並由老撾根據引渡條約移交中國。注意老撾是在沒有審判糯康的前提下將這個大毒梟引渡給中國的,説明老撾認可中國的司法判決。
那麼,這次越南船員殺害中國船長,能不能要求韓國把兇手交給中國治罪呢?中韓兩國有引渡條約,按相關國內法和國際法,中國也擁有管轄權,所以中國有權提出這個要求。
但韓國方面答不答應就兩説了,因為事發韓國領海,按屬地原則,韓國同樣有管轄權,考慮到司法主權和司法能力上的差別,再加上涉及第三國(越南),所以即使中國提出了要求,韓國也不會像老撾那樣痛快交人,而是在本國完成整個司法程序。
可能有人要問了,如果案子是發生在公海上,該由誰管呢?

▲“公海殺人”經典案例“魯榮漁2682”號(遠處漁船)
公海,是指在國際法上,公海是指各國內水、領海、羣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由於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不存在主權問題,屬地管轄這一條就用不上了。但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仍然是生效的,所以越南和中國都可以管,具體由誰來實施,要取決於執法力量是否方便到達等因素影響。
如果涉案人員都是同國籍,那就更好辦了,直接就是這個國家管。比如同樣是發生於2011年的“魯榮漁2682海上大逃殺”一案,共有22人被害,整個過程全都發生在太平洋上的公海,最後在日本海域失去動力,被日本海上保安廳發現,通知中國漁政部門後拖回石島港,由中國進行調查和審判。

▲港片《賭神》出現的“公海殺人不犯法”被很多人當真了
這起海上大慘案的發生原因之一,就是主犯劉貴奪在船上反覆散播“公海殺人不犯法”的言論,最終釀成慘劇——法盲害死人啊!
不過,現代航運業中,一艘船上往往有來自不同國家的海員,如果在公海上發生了涉及幾國人員共同犯罪的案件,難道還要把人分別送到各自國家去偵查和審判嗎?這樣做未嘗不可,但顯然太麻煩了。
為了應對這種情況,1982年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打了一個補丁,即“船旗國管轄原則”,其中規定:“船舶航行應僅懸掛一國的旗幟,而且除國際條約或本公約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應受該國的專屬管轄。”

▲巴拿馬船籍只是“方便旗”,不能真指望他管
越南船員殺害中國船長一案,由於船籍在巴拿馬,懸掛巴拿馬旗幟,所以巴拿馬也有管轄權。只不過,巴拿馬嘛,大家都知道,在那裏落船籍只是為了簡便和省錢,真正的執法力量很弱,實際上也管不了,所以還是由韓國實際管轄。
除了以上幾種情況,最後還有一種“普遍管轄”原則,即某國刑法對於國際法規定的特定罪行,不論犯罪行為發生於何地和罪犯國籍如何,均有管轄權。這方面,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海盜和劫機了,由於海盜的危害是國際性的,所以不管國家的軍艦、海警或行政船隻,緝拿海盜,都沒問題。

▲護航編隊一般由兩艦一補給組成
中國海軍到亞丁灣護航,抓海盜,打海盜,已經有13年了,至今仍在繼續,這就是依據之一。除此之外,再加上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和索馬里過渡政府的同意,構成了各國共同打擊海盜的合法性。
如果某國軍艦捉住了海盜,抓回本國審判,均屬合理,但顯然太麻煩,所以各國海軍一般只驅離,不抓捕,至今只有韓國和馬來西亞有過把海盜抓回本國受審的紀錄。

▲馬來西亞海軍抓獲海盜
2011年,韓國海軍就把幾個海盜抓回韓國判了刑,然而眾海盜坐牢後表示,監獄條件太好,以至於吃胖了10公斤,所以——我是海盜,也是難民啊!求入籍,求不回……
還是在同一年,馬來西亞海軍也抓住了7名海盜。因為這些海盜劫持的就是馬來西亞籍貨船,而且還敢向馬來西亞突擊隊員開槍,所以馬來西亞根據屬人管轄原則,依據其國內法嚴判——死刑,直接避免了韓國的問題。

▲海盜是國際犯罪,中國海軍行使武力捉拿毫無問題
中國海軍有沒有抓住過海盜呢?有!
2017年4月9日,中國海軍第25批護航編隊營救了一艘遭劫持的圖瓦盧籍貨船,活捉三名海盜,大約一個月後移交給索馬里警方,相當於中國海軍代為扮演了索馬里“公安”的角色,剩下的司法程序還是由索馬里自己完成,最大限度的尊重了索馬里的主權。
索馬里過渡政府的虛弱,在於無法實施大面積有效治理,但看住幾個已經被解除武裝的階下囚,把他們關進監獄的能力還是有的——你的問題是抓不住人,現在人我幫你抓住了,怎麼治罪你自己處理哈……

▲到國外買把槍,回國會被治罪嗎?
所以,關係到涉外、國際間的司法問題,其實還是挺複雜的,但是想佔便宜鑽空子實施犯罪,也沒那麼容易——法律,總有一款適合你。
最後考大家一個大概是軍迷才會關心的問題——按我國《槍支管理法》,除軍隊、警察等部門可以合法配備槍支外,普通公民、單位或組織是不可以擁有槍支的。那麼,中國人在國外買了把槍自己玩,算不算犯法呢?請把你的答案寫在留言裏。
參考資料:
中國抓捕糯康過程揭秘:曾欲派無人機斬首北斗立功 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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