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齊河縣有邪教“血水聖靈”活動_風聞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1-12-29 23:22
6年前,兩女子因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同時被行拘,6年後,兩女子又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起被捕。日前,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了這樣一則起訴書。

李某某,女,1963年生,肖某某,女,1971年生,兩人同為山東省齊河縣人,且都長期信奉“血水聖靈”邪教,從事“血水聖靈”邪教活動。
2015年8月9日,李某某、肖某某因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被齊河縣公安局分別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二日,之後不思悔改,仍然繼續從事邪教活動。
只有小學文化的李某某系“血水聖靈”邪教組織骨幹成員,負責為組織的後勤生意墊付資金,平時參加“血水聖靈”邪教的聚會活動,在聚會時宣揚“血水聖靈”邪教。
距離上次行政拘留才1年多,2016年10月24日,肖某某就夥同他人在滕州市組織“血水聖靈”邪教聚會活動,參加在其家中舉辦的“血水聖靈”邪教組織慶祝左某生日聚會。

2021年4月21日,肖某某開車拉載李某某等人來到禹城市參加“血水聖靈”邪教聚會,被警方一舉抓獲。
面對指控,被告人對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在起訴書中,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從事邪教活動,情節較輕,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肖某某具有坦白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邪教血水聖靈
“血水聖靈”,全稱為“耶穌基督血水聖靈全備福音佈道團”,又稱“聖靈重建教會”,創始人左坤於1988年在中國台灣地區創立。左坤,1930年生,原籍江西省九江市。左坤要求信徒稱他“老爸”,吹噓自己是“神的使徒”,宣揚“推翻人的國度,建立神的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