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匯款70萬幫女兒買車創業後要求歸還 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12-29 22:35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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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曾匯款80萬餘元,對女兒在生活、創業等方面給予支持,但自己遇到困難後要求女兒歸還遭拒,將女兒告上法庭。湖州市中院日前二審審結這起民間借貸糾紛,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其中70.6萬元為借款,判決女兒歸還。
據介紹,原告老張2006年離婚,女兒小花(化名)隨母親生活,老張承擔了大部分撫養費。小花大學畢業時沒有穩定工作,恰逢老張房屋被拆遷、收到補償款,對女兒予以支持,共匯款45次計95160元用於女兒的生活消費,還幫她付購車首付、繳納購置税、償還車貸等計259000元,另分五次轉賬447000元幫助女兒與男友開公司。
此後老張失業、生病,加上房子裝修等,負債越來越多。2019年底,他向小花要回上述款項,遭到拒絕,父女關係越鬧越僵,在給了父親4萬元後,小花失去聯繫。
老張將女兒告上法院,認為他在女兒生活、購車、創業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項源於住房及廠房拆遷,是失去生產資料後獲得的補助,也是養老錢,應屬借款,女兒應歸還。小花辯稱,作為有撫養和贍養關係的家庭成員,互相進行經濟幫扶是人之常情,款項應屬贈與,自己與父親之間沒有借貸關係憑證,應由老張舉證證明借貸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系父女,對案涉金額、用途無異議。對於款項性質, 原告沒有明確為贈與款,小花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應承擔不利的後果。綜合法律規定和社會習慣、公平等因素,雖然父母給子女撫養費是人之常情,但子女成年後父母不再有撫養義務,給子女出資買車、創業更不是義務,老張提供買車、創業款更多地帶有暫時幫助的性質。因此,給女兒的95160元生活費不宜認定為借款,而買車、創業款等70.6萬元應認定為借款,應予返還,被告此前已歸還4萬元,還需歸還66.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