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發發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內涵及路徑研究》論文_風聞
中俄资讯网-中俄资讯网官方账号-★chinaru.info——专业跨境合作伙伴!2021-12-29 09:32

宋才發發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內涵及路徑研究》論文
宋才發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首任院長、二級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民委首屆有突出貢獻專家,廣西民族大學特聘“相思湖講席教授”,貴州民族大學特聘教授、民族法學學科團隊領銜人,博士生導師。
北京12月29日電 中華民族共同體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構建的產物,是具有深厚傳統文化底藴和中國特色的共同體。56個民族是“多元”,中華民族是“一體”。中華民族是由諸多種要素組成的共同體,民族團結進步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基石,公民共同體意識是國家能力的組成部分。中華民族認同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基礎,核心價值觀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方向,公民國家認同實質上是對憲法制度的認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根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保障的主要路徑為:夯實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建設的基礎,加強黨政領導機關法治思維能力建設,全面實施憲法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保障,以制度體系為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法治保障,彰顯十四五規劃對法治建設實踐的引領作用。
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管、廣西民族研究中心主辦的國家社科基金資助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國民族學類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廣西民族研究》, 2021年第4期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專欄,首篇發表宋才發教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內涵及路徑研究》論文。《廣西民族研究》主編俸代瑜,副主編黃潤柏、陳家柳、黃仲盈、羅柳寧,本文責任編輯農世傑。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
法治內涵及路徑研究
宋才發
中華民族共同體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構建的產物,民族國家是現代國家中最具凝聚力和權威性的一種國家形式,強調把民族作為政治法律共同體和民族認同的形成過程。在民族國家基礎上凝聚而成的中華民族共同體,不僅是一個承載傳統歷史文化的共同體,而且是一種超出文化意義範疇、具有政治法律含義的共同體。2018年全國人大把“中華民族”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載入憲法,確立了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憲法地位和國家最高法律效力,為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全方位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憲法遵循。我國在國家制度建設和國家治理實踐中的一個突出而顯著的優勢,就是“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法治作為民族事務治理的基本途徑和基本方式,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具有不可替代的現實意義。

一、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內涵的基本觀點詮釋
56個民族是“多元”中華民族是“一體”。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民族是由56個民族共同組成的政治法治共同體。《憲法》序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主權獨立和國家統一是現代國家建設的重要目標,“主權”是國家政治法治共同體的核心,是國家統一的堅實基礎和主要標誌。中華民族是國家政治法治共同體的活動主體,中國這種多元一體的獨特民族結構,既塑造了多民族國家的制度體系,也決定了民族關係的發展和民族國家體制的建構。從結構上看,56個民族是“多元”,中華民族是“一體”。一體包括多元,一體是發展的主線和方向,多元則是要素和動力。從層次上看,多元是基礎層次,一體是最高層次。多元一體格局的內在結構形式,彰顯了國家統一、中華民族共同體“一體多元”的特點。我國台灣地區學者王爾敏通過對先秦典籍的研究,得出如下結論:在秦漢統一之前,“中國”這個詞就已經“同時具備了政治—文化的意義,已經具有‘我—他’區分的民族辨別意義”。“秦統一中國後,獲得了代表‘中國’的正統地位,政治意義上的‘中國’統一,文化意義上的中國隨之擴張至整個帝國。以致秦漢之後,邊疆民族政權競相在國號、王號上冠以‘中國’名稱,以示正統。”“諸夏”與“夷狄”界限被打破,“華夷一統”逐漸形成,古人從“中國”與“華夏”這兩個名詞中,各取其一字組成“中華”,用以指稱“依冠華族”。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宣告中華民國成立,用鐵的事實證明中華民族具有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實現了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中華民族”再次得到了新中國憲法的確認,從此揭開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篇章。然而對於“中華民族”含義的理解和表述,多年來一直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儘管中華民族的‘全民一體’屬性與‘多元一體’屬性一樣早已形成,其事實存在已經延續多年,但它並未在認知中得到清晰的體現,更沒有成為主流觀點。”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構成內容、組成人員及身份上仍然沒有達成共識。”究其原因就在於在錯綜複雜的國際國內格局中,對少數民族及其少數民族問題在政策、認知和實踐的多個層面,不適當地凸顯和人為地放大了“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關係”。譬如,過去在某些民族院校,不同民族學生中一旦發生肢體糾紛,就會被人為地放大和上綱上線為“民族問題”,要求按照“民族問題”處置。同樣的問題發生在一般高等院校,則普遍認為這就是同學之間的糾紛,根本不值得大驚小怪。“現實狀況是,有些人並不贊成中華民族的一體化建設,甚至否定中華民族這個概念。他們往往以費孝通先生的‘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理論為依據,片面強調多元的基礎和優先地位,而將一體置於依賴和從屬的地位。”久而久之,“民族”就被人為地當作專門指“少數民族”的概念,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甚至形成了特定的民族觀,“中華民族”事實上被嚴重架空和虛化。一旦“全民一體”屬性被忽略,國家的相關民族政策就會在執行中走樣變形。因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任何民族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為藉口,故意抬高抑或突出“多元”地位,不適當地貶低抑或忽視中華民族“一體”地位。
中華民族是由諸多種要素組成的共同體。中華民族共同體是由共同的國家疆域、共有的歷史記憶、共認的價值體系、共有的精神家園等諸多要素組成的統一體。具體説來,一是共同的國家疆域要素。當下中國的疆域包括960萬平方公里的陸地領土、300多萬平方公里的領海以及廣闊的領空組成的硬疆域,它們是我國生存與發展的實體所在,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生生不息的地理資源條件和生存發展場域。二是共有的歷史記憶要素。共有歷史記憶是指人們在同甘共苦、榮辱與共的歷程中留下的歷史記憶。這個共有的歷史記憶從古老中國形成國家的時候就開始了,它是激發中國人民愛國主義熱情、促進國家和諧統一的催化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需要通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有意識地建設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強化國家凝聚力精神紐帶的功能作用。未來需要進一步鞏固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尤其要增強人們有關中華民族共同體形成發展的歷史記憶。三是共認的價值體系要素。中國在幾千年傳統農耕文明基礎上結成的社會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共認的、較為原始的血緣、族緣、人倫和宗法關係,由此構成較為完整而成熟的道德價值體系和道德規範體系。“這套體系無論是從內在的情感信念上,還是從外在的行為要求上,都發展成為一套很完備的‘德目’,從而使中華傳統美德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精髓,中國傳統核心價值觀又成為中華傳統美德的集中體現。”“在以‘仁、義、禮、智、信’為核心的傳統價值觀體系中,‘仁’與‘義’始終居於該體系的第一個層次上,‘仁’是各種德性的靈魂和源泉,‘義’則是所有傳統規範的原則和總綱。這五者之間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五個‘德目’共同構成了一個完備的規範體系,由此再衍生出其他具體的價值理念、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與此相聯繫以‘三綱五常’為內核的傳統核心價值觀,在中國傳統社會倫理道德規範體系中,也是極為重要的五個價值理念、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不同區域民眾在不同民族之間交往交流交融的過程中,形成了多元共存、美美與共、同舟共濟的生存價值觀。四是共有的精神家園。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核心和功能作用,説到底就是為中華民族成員在情感上打造一個共有的精神家園,提供一個“家”一樣的歸屬感和精神生活的寄託。共有精神家園主要由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共享的中華文化共同構成,是中華文化認同所產生的精神歸屬,是“中華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積澱中所形成的特有的傳統、習慣、風俗、精神、心理、情感等非物質內容” 。其中的“歷史記憶”與國家認同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對共同記憶的挖掘,有益於強化公民的國家認同感,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
民族團結進步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基石。“中國”內涵的演化歷史過程,表明政治中國與文化中國相互促進、相輔相成,從實體上擴充了中華的外延與內涵。中國自秦漢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國家以來,維護“大一統”就深深紮根於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之中。第一次鴉片戰爭後,儘管“中華民族”概念沒有正式提出來,民族國家的觀念也沒有獲得有意識地構建。但在帝國主義列強的侵略面前,無論是漢人還是滿人,皆以“中華”自居,“中華”開始指向全體中國人抑或指向中華文化。這就從事實上印證了“中華民族”不只是一個政治法律共同體,而且是一個有着深厚底藴的文化共同體,文化認同是民族團結進步的前提和基礎。作為文化的中華民族表達了一種共通的價值和情感,這種由各民族形成的共通的價值和情感,又逐漸演化成為民族團結進步的根據和根源。不但各民族之間形成了交往交流交融的局面,“中央和地方民族政權之間也不斷地交往互動,在歷史長河中造就了中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宏大歷史圖景,逐步形成了中華民族共同體。”這是一個以中華文化為精神紐帶、具有通用語言文字和共同文化心理素質的、突顯民族團結進步精神的穩定的共同體。這個聯結中華民族與56個民族命運和利益的民族實體,把各族人民維繫在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裏世代傳承。中華民族共同體積累了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和政治遺產,是一個凝聚56個民族磅礴力量,推動國家政治制度鞏固和發展的基礎性政治資源庫。《憲法》在維護民族團結方面的規定,具有規範公民權利義務的功能,是實現民族平等、建立和諧民族關係的基本要求。《刑法》則是民族團結進步的生命線,新時代維護民族平等與民族團結進步,促成了憲法與刑法法律實施的交集點。譬如,《刑法》第249條確立的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罪,就具有除憲法之外其他法律規範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其重大價值在於它成為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法律基石,為廣大公眾所接受和認同並上升為一整套價值評價標準體系。從一定意義上説,中華民族骨子裏就有愛國主義傳統和反民族分裂的意識。民族團結進步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存在的基石,反分裂法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繁榮發展的法治保障。《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箇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這即是説享有主權的中華民族,從法律規定上否定了內部民族抑或地域性民族主義的訴求,把內部民族的權利訴求和地域性訴求轉化為國家統一下的民族平等、地域平等與國民平等,轉化為國家治理方式和治理途徑,使之成為民族團結進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公民共同體意識是國家能力的組成部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本質上,是強調要加強社會主義理想、信仰、價值觀教育,尤其要重視和加強“五個認同”的教育,培育各族人民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的自覺認同意識。實現對黨和國家以及中華民族的認同,是每個公民尤其是共產黨員應盡的憲法義務。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中華文化基因注入了各族人民的血液和靈魂,已經成為各族人民戰勝任何艱難險阻的心理源泉,在國家突發事件中,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和精神正能量。譬如,2020年一場突如其來的世界性“新冠肺炎”疫情,對於任何國家執政黨、國家權力機構來説,能否真正做到“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能否“為普通老百姓安危冷暖着想”都是嚴峻的考驗。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帶領全國人民奮力抗疫,不僅全面控制了疫情,而且恢復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公民共同體意識是國家能力的組成部分,我國抗擊疫情的過程凸顯了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情感聯結、價值理念和行動實踐。14億勤勞勇敢的中國人民,既可以“一動不動地宅在家裏”,也可以“隨之待命、奔赴抗疫一線”,體現了56個民族高度一致的愛國主義精神以及守望相助、團結忍耐、奉獻犧牲精神。中國抗擊疫情的成績既充分詮釋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強大國力,也充分證明了公民共同體意識、共同體精神是應對危機的國家能力。
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內涵的基本要義
中華民族認同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基礎。在晚清時代,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帝國主義列強,用大炮轟開了中國的大門,中國自此進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中華民族的危急時刻,民族獨立便成了近代中國人高度關注的政治理念。在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前的早期共產黨創始人當中,最先接受“中華民族”這個詞和觀念的是李大釗。他在《晨鐘之使命》中指出:“吾國曆史相沿最久,積亞洲由來之數民族多民族融洽而成此中華民族”。李大釗和同時代的梁啓超等近代有識之士,關於“再造中華國家”“復活中華民族”等積極主張,為後來中華民族共同體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論參考。建立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統一多民族國家,是56個民族人民的共同心願和共同奮鬥目標。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主體,是包括漢族、少數民族等所有擁有中國國籍的公民。新時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最關鍵的是搞好民族團結,最管用的是爭取人心。”要挖掘多元一體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踐中的指導作用,促使56個民族公民自覺增強對中華文化的認同感,尤其要強化公職人員的憲法意識和法治信念。法律體系是現代國家的規則化表達和體現,憲法規定了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制度和原則,在法律體系中發揮舉足輕重的關鍵性作用。因而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必須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產生抑或任命的各級公職人員,無論其官職大小、職務高低,都需要在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政府官員以及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制度,不僅是一項他們履職時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且是一項在憲法之下強化法治共同體的重大舉措。履新官員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通行的慣例,在全世界142個有成文法的現代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宣誓效忠憲法的有97個國家。自覺認同和遵守憲法,自覺履行和捍衞憲法,就是自覺認同和效忠國家。這裏所論及的“國家公職人員宣誓效忠憲法”,説到底就是要通過公開向憲法宣誓的途徑和方法對人民宣誓,顯示“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敬畏感,向社會公眾宣示自己對國家的效忠和崇敬。習近平在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重視加強學校思想政治教育,把愛國主義精神貫穿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全過程,把愛我中華的種子埋入每個青少年的心靈深處。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增強各族羣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尤其要通過經濟發展、民生改善、民族團結進步的實際成效,廣泛地激勵和爭取民心,人心的向背既是當下中國最大的政治,也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關鍵。
核心價值觀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方向。中華文化是漢族與少數民族共同創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智慧,是各族人民共同享有的精神家園。我國單一制國家體制和結構形式,體現了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構建的原始動力,揭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本質。56個民族人民在認同本民族文化的同時,自覺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下認同中華文化,既是一種歷史的必然,也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動力之源。習近平曾經指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強盛,總是以文化興盛為支撐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要以中華文化發展繁榮為條件。”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把《憲法》第24條第2款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教育”,高度顯現了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黨的十八大把法治確立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素,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價值共識,表達了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法治要求;十九大把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14條基本方略之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着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崇正義、求大同、講誠信、守信用的傳統價值理念已經深入中國人的骨髓。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出台《關於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説理的指導意見》,強調要“正確貫徹實施民法典,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進一步增強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努力實現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價值目標,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價值取向,努力踐行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價值準則”。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促使核心價值觀成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方向,有利於發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
公民國家認同實質上是對憲法制度的認同。在文明法治社會里,人們通過制定憲法程序組建國家,然後國家又通過授權的方式賦予公民身份,國家認同正好體現了公民與共同體之間的內在聯繫。公民對國家的認同無異於對憲法和國家制度的認同,任何一個沒有國家認同牢固基礎的國家,終究是經不起國際風浪衝擊的。當然,至今也説不出哪個國家已經建立起了永久性的國家認同,世界發展史還沒有提供這方面強有力的證據。首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了新中國的國體和政體。“五四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從而開啓了當代“民族國家”建設的新紀元。2018年“憲法修正案”引人矚目的新亮點,就是國家把“中華民族”入憲。現行憲法不僅在“序言”中載入了“中華民族”概念,而且在第一章規定了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從而確立了其至高無上的憲法地位。中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彰顯了民主集中制的顯著特色,體現了在較短的時間內“集結最多資源、凝聚最大力量辦大事”的巨大優勢。諸如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速度”“脱貧攻堅成就”“中國抗疫精神”等,就是富有説服力的例證。中華民族入憲的重大價值起碼有兩點:一是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為國家建設的最高目標;二是把“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納入統一戰線範圍。愛國者不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而且涵蓋了長期生活在海外的中華兒女,這就從憲法規定上擴大了國家認同主體的範疇。憲法第1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憲法是國家權力的授權書,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單一制國家結構傳統,決定了中國只有一箇中央政府,地方各級政府依據憲法規定設立,無條件地接受中央政府統一領導。這種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在法治的維度上,形成了共同體內部成員對以憲法為核心的國家法律體系的認同和遵循。中華民族共同體內部成員,對國家憲法的認同程度,必須高於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認同。公民對國家法律體系和國家制度認同的實質,就是對統一多民族國家的認同。國家認同奠定了國家的合法性基礎,也決定了國家的安全、穩定與繁榮。“十四五”期間,要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全面融入民族事務治理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立法修法推進共同體意識的鑄造和固化,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實現民族事務治理和國家治理。通過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憲法化和創新發展,形成科學完備、以法治為基礎的國家治理體系,是保障各民族權利、實現國家穩定統一、長治久安的真諦。
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根基。“經國序民,正其制度”,只有“善制”方能實現“善治”。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事務治理法律法規、民族政策的源頭,是國家統一與地方自治因素的正確結合,體現了我國處理民族事務和解決民族問題的自信心,既能保證國家統一,又能保證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費孝通提出的多元一體格局,在本質上就是對中華民族最好的詮釋。《民族區域自治法》“序言”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政治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具體體現。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始終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相結合的原則,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增強凝聚力的政治制度形式,是以根本大法的方式確立的一項國家基本政治制度。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各少數民族對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權,對少數民族羣眾給予特別的制度關懷和法律保護。譬如,每年全國兩會期間,大會特別重視各民族地區人大代表的提案和建議,積極維護各民族羣眾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益。自治權的依法享有和依法行使,是國家為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專門進行的一項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在法治維度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就是通過法律制度建設,形成中華民族共同體內部成員對國家政治制度的認同,對國家憲法和法律體系的認同。民生保障制度是法治社會的基礎。補齊民生短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是黨和政府工作須臾不可忽視的現實問題。中辦和國辦《關於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意見》,要求“全面貫徹落實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權益,堅決打擊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保障的法治路徑
夯實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建設的基礎。對國家的認同既是中華民族最根本的認同,也是各族人民對憲法和法律體系的認同。民族工作無小事,必須運用法治思維來認識新形勢下的民族關係問題,依法處置民族地區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糾紛,引導廣大民眾牢固樹立遵紀守法的公民意識,推進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進程,夯實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的基礎,維護好黨的十八大以來取得的穩疆固邊、社會秩序安定團結的積極成果。處置好民族事務既涉及到物質方面,也涉及到精神方面,是一件既要見物、更要見人的大事情。習近平在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強調,要不斷“增進各民族羣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祖國統一、民族富強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各族人民大團結是中國人的生命線、祖國統一的重要保證。只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才能促進“各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習近平提出的“五個認同”,是新時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價值取向,是夯實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建設的政治基礎,是推動各民族走向共同繁榮的內生力量。它系統地揭示了新時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內涵,豐富了做好民族工作的認識論和方法論。做好新時代的民族事務治理工作,要進一步推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族民眾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與國際社會的交流與合作,把命運共同體的理念推向世界。需要依據形勢的發展變化,促使民族工作理論和民族工作實踐與時俱進,儘可能減少同一地區不同民族之間的公共服務政策差異。尤其要慎防某些不合時宜的政策誤導,不適當地、人為地製造區域之間、不同民族羣體之間的差距,導致民族關係失衡而損害民族團結。進一步做好民族事務治理法規體系完善工作,確保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工作落到實處,發揮法治對民族事務治理引領和保障作用,推進各級政府民族事務治理權的規範化和法制化。
加強黨政領導機關法治思維能力建設。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加快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是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必備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各級黨政機關提拔和任用領導幹部,必須考核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首先就要把執政黨治理好、建設好,加強黨政領導機關法治思維能力建設。當法治思維被確定為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基本素質和目標要求後,還需要對法治思維定義和基本內容予以界定。法治思維是社會主義法治話語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在含義上是基本一致的,兩者之間並沒有本質性的區別。但法律思維是法治思維的先聲和楷模,強調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的一致性,目的在於杜絕有些人習慣性地把太多的政治與道德內容,不適當地塞進法治思維框架。歷代統治者習慣於把“法治”置於“人治”之下,以凸顯統治者個人絕對權威對法治的操控能力。歷代“明儒暗法”“德主刑輔”的治理思維,使得法律乃至維護專制的法制處於從屬的輔助地位,始終成為封建統治者掌控的馴服工具。儘管古代也有主張法制的法家和思想家,但無不強調對君主權、皇權的維護,漠視或忽視對平民百姓權利的保護。在法治與人治關係問題上,歷代統治者始終認為,法律只不過是“人造之物”。在這樣一個思維框架下,“法”始終沒有成為中國社會治理的主體。甚至在今天一些黨員幹部的腦海裏,同樣沒有接受法治就是要限制公權力的任性,也沒有接受法律規範、法律程序以及法治思維方式對自身的約束。傳統的法制思維與當下的法治思維相比較,確實具有天壤之別。法治思維是對“遇事找人、解決問題找領導”人治模式深刻反思的結果,是國家法治能力的前提和基礎,它的功能作用在於切實把法律知識轉化為法律效能。不實現“政治人”到“法律人”思維模式的轉變,就難以在積重難返的政治領域實現真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法治還沒有真正建立起它應有的權威性,我國的全面法治建設才剛剛起步,必須加強黨政領導機關法治思維能力建設,各級黨政幹部要帶頭學法、用法,運用法治思維方式和法治手段處置民族問題,解決人民羣眾現實生活中的疑難問題。
全面實施憲法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保障。《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性質、根本政治制度和國家政權組織體系構建,是國家權力的授權書、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憲法》中有關維護民族團結的規定,是刑事立法的依據和價值指引,必須“更加自覺地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決反對一切分裂祖國、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行為。”《刑法》第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規定,本質上是《憲法》民族團結規範的延伸和具體化。維護民族團結作為我國公民的一項義務,必須提倡和推進平等、和諧的民族關係,嚴厲禁止任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和民族壓迫的行為。“八二憲法”的最大貢獻之一,就是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任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和民族壓迫的行為,為民族團結公權力保障提供了憲法依據,進一步築牢了民族團結進步和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憲法地位。2018年的“憲法修正案”把“中華民族”載入憲法,反映了56個民族人民和衷共濟、守望相助的共同心願。習近平指出:“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威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民族自覺除了關切本民族的存在和發展之外,還關切到整個國家利益、中華民族共同體利益,核心價值觀是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內核。在社會主義新時代,全面實施憲法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保障,需要運用刑法手段嚴厲打擊各種破壞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構件的行為,為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基礎性條件。
以制度體系為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法治保障。國家制度體系關係到國家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福祉,作為一個規範、形塑和調整社會關係的歷史範疇,對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社會主義法治總是同國家制度體系聯繫在一起的,國家實行法治的目的在於通過實施法律規範實現良法善治。而民生福祉又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國家制度體系的生命力在於實施,目標一經確定關鍵就在於執行,完善的制度體系離不開有效執行和深入落實。“人人盡職盡責”是建立在個體特殊性優勢上面的,需要以制度體系為保障提升治理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需要把國家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不斷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社會治理需要人人蔘與、大家盡責,只要“人人盡職盡責”,就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治理主體的能量,建設“人人有責”“人人受益”的社會共同體。法律制度體系能夠為民族共同體意識建設提供法治保障,“國家制度建設得越好,越能代表、實現和保障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利益,各民族對國家認同的程度就越高,各民族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就越強。”因而新時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就是要藉助民族國家的強大的政治制度體系,將分散的56個民族融合成為中華民族共同體,依靠法治建設和保障作用,增強所有公民的身份權和中華民族歸屬感,實現中華民族共同體由歷史文化共同體,嬗變並轉型為政治法律共同體。在社會主義新時代需要進一步結合實際推進“楓橋經驗”,關注重點地區、重點人羣,把有限的資源、優質的服務下沉到基層,把熱心服務送到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切實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實現社會基層治理精準化和精細化,不斷滿足人民羣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民生需求。
彰顯“十四五”規劃對法治建設實踐的引領作用。我國自1953年制定和實施“第一個五年發展計劃”肇始,就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統籌發展與協調推進,納入“五年發展規劃”之中實施,其取得的預期成效深刻地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巨大優越性,顯現五年發展規劃在引領法治建設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設方面,具有無與倫比的政策導向功能作用。譬如,“九五計劃”明確規劃了法制建設的目標和任務,強調要着力加快經濟立法,為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提出“要把經濟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用法律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繼續制定和完善規範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改善和加強宏觀調控、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和完善振興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規範政府行為、保護環境資源、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十三五”規劃是黨的十八大後製定的第一個五年規劃,它全面系統地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報告以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規定了“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促進司法公正”“全面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目標任務,成為“十三五”期間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法治工作的行動指南。總之,從“九五”計劃到“十三五”規劃,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目標任務和要求,都在每個“五年發展規劃”中得到很好體現,成為名副其實的法治建設實踐的行動指南。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零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描繪出未來5年以及到2035年實現法治戰略目標的時間表:一是從2020年到2035年,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上再奮鬥1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二是從2035年到本世紀中葉,在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基礎上再奮鬥15年,“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十四五”規劃目標任務和要求的科學設計,與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兩步走”戰略第一階段所要完成的整治目標是完全一致的。它對於不斷提升黨和政府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國家的能力和水平,對於推進國家法治現代化建設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設具有極為重要的引領作用。2035年法治發展遠景目標的設定,為“十四五”期間乃至更長的時期內,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提供了科學依據和根本遵循,標誌着我國全面依法治國各項政策已經完全成熟,系統地強化了以人民為中心、擴大對外開放、全面依法治國、統籌發展和安全等方面的戰略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