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醫院自殺家屬索賠237萬,法院判了,醫院自願給3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12-30 16:39
來源:廣州普法
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上海有一位抑鬱症患者
因自殺入院
搶救成功後
卻再次在醫院自殺身亡
家屬於是將醫院訴至法院
……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午夜
女病人墜樓身亡
小芳(化名)是一位抑鬱症患者,2020年6月底因割腕自殺被送至上海某醫院搶救,脱離生命危險後,從ICU轉入普通病房。

7月2日晚10時到11時許,小芳兩次走出病房,徘徊後進入安全通道,第二次後未見回來。

午夜,陪護小芳的丈夫被醫護人員叫醒,經過各方一番尋找,最終在住院大樓前發現了已身亡的小芳。
經警方確認,小芳死亡原因為高墜,事發地推測為12樓病區東側安全通道內的玻璃窗處。

家屬認為,醫院疏於管理才使小芳不幸身亡,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37萬餘元。
二審法官
赴現場勘查
釐清事實
此前,**一審法院認為:**小芳因割腕來院治療,情況特殊,醫院在護理看護上應更嚴謹細緻,但在小芳轉入普通病房後,醫院未做特殊對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墜樓身亡這段時間內,也未及時發現異常,對於小芳死亡有一定過錯。但考慮到死亡是小芳主觀追求的結果,其自身有絕大部分的過錯,酌定醫院承擔15%賠償責任,即35.6萬餘元。
醫院不服
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期間
法官一行到醫院
進行現場勘查

小芳所在病區
設有一個護士台
每晚由兩名護士值班
病區內安裝三處監控攝像頭
監控範圍覆蓋病區走廊區域

但在事發地
即東側安全通道內
未安裝監控攝像頭
另外
小芳自轉至普通病房後
醫院對其實施一級護理
醫護人員每小時進行巡房
並且有醫囑
家屬需24小時陪護
調查發現
事發地牆面的兩扇玻璃窗
都裝有限位器
窗户最大開啓行程約17釐米

二審改判:
醫院已盡合理安保義務
無需擔責
二審法院認為:
常人無法從如此狹窄的窗户縫隙意外滑落,可見小芳追求死亡的意圖明顯;而本案中的醫院是一家綜合性醫院,不具備精神衞生專科醫院額隔離措施,且事發地的窗户限位器、護欄等設施,均符合相關行業標準。
此外,醫院也對小芳實施一級護理,**每小時巡房,****並囑咐家屬24小時陪護,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小芳的丈夫在夜間陪護時睡着,具有一定的監管過失。

患者家屬
“她只是在走廊裏走走看看,我想當時如果有一個護士上去問一下,也不會發生這件事。”
“我一個人也不可能24小時監護,然後外面的家屬又不給進來,要做核酸,叫臨時的護工要300塊一天, 我也同意了, 過了一兩個小時吧,就説沒有護工忙不過來了。”
法官説法

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法官趙霏:
我們在庭審的時候也問過死者家屬,入院的時候,體型是怎麼樣的,家屬告訴我們,身高169,體重只有97、98斤,所以我們推測,(死者)只可能通過自主地爬出去,實現追求死亡的結果。
對於家屬而言,是瞭解患者的情況的,他對於死者的看護義務其實是主要的,而醫院是輔助的。**對於不同的公共場所,它所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是不一樣的。**我們不能用精神專科醫院的硬件設施和軟件護理的標準來苛求一家綜合醫院。
據此,上海一中院改判:駁回小芳家屬方一審全部訴訟請求。醫院自願補償家屬3萬元,予以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