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由和人權的的拙見_風聞
Merlin-随便看看。2021-12-30 01:01
首先強調一下,本文純屬個人的“拙見”,沒有理論基礎也毫無水平可言,絕不代表任何他人的立場。歡迎一切有理有據的指點和批評,單純的噴子請看在**“言論自由”**的面子上省一點口水,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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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由和人權的定義有無數種,有無數的“經典”、“教材”、“教輔材”以及五花八門的“一家之言”可以參看,我就不廢話了。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 為什麼中國模式總是不被人理解?(一) 評論 0 國際)中,我提到一個觀點——在正常時期(排除戰爭或天災人禍),資本主義國家與其他國家或體制相比較,在全部人類在現代社會擁有的權利(包括了人權和自由)中,唯一相對突出的只有一項,那就是“有限的言論自由”。
——為什麼資本主義在這方面確實比較突出?個人看法,有以下幾個原因。
1、歐洲國家經歷了漫長的中世紀黑暗時代。當時的天主教會對於民眾的約束是全方位的,言論自由更是完全不存在——任何對《聖經》的質疑都是足以上火刑架的罪行。關於這一段的歷史,相信不必浪費碼字時間了。
2、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有反抗,新教和天主教的衝突極其血腥和殘酷——這背後既有利益和權力之爭,但也是“話語權”之爭。換句話説,“發表(異端)言論”目的是打倒教廷的統治,“言論”其實就是武器的一種,而“言論自由”自然就代表了“擁有武器的自由”。
3、文藝復興是資本主義的思想基礎,新教改革促進了資本主義的誕生,而啓蒙運動則是繼文藝復興後的反封建的思想解放運動。在資本主義社會的初期,幾乎所有“反傳統”的言論都是對於宗教桎梏和封建體制的反抗,因此資本家鼓勵和支持一切言論(甚至包括共產主義思想)是很自然的選擇。
4、同樣道理,“人身自由和財產不可侵犯”和“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等現代的人權觀念,這些都是對封建等級制的反動,資產階級高舉“自由平等(博愛)”的旗幟號召民眾是理所當然的舉動。
簡而言之,保障人權和自由是社會進步的標誌,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公正權等確實是每個人應該且必須擁有的權利。一旦脱離了封建社會的束縛,沒人會願意回到過去當牛做馬毫無尊嚴的生活。
可以説,**在當時當地,資產階級革命的進步性是不容置疑的。**我國的初中歷史教材中提到——馬克思寫道:“1640年革命和1789革命,並不是英國的革命和法國的革命,這是歐洲範圍的革命。它們不僅是社會中某一階級對舊政治制度的勝利,它們產生了歐洲社會的新政治制度……這兩次革命不僅反映了它們本身發生的地區,即英國和法國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當時整個世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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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新興的資本主義國家有什麼言論需要壓制呢?**當然有,也必須有,那就是“誹謗和顛覆政府”的言論。在十九世紀,歐洲大陸仍然是以君主(立憲)製為主流的政權體制,馬克思被趕得滿世界跑就無需贅述了,我們可以看看民主燈塔大美利堅的情況。
以誹謗政府入罪,在美國有着久遠的歷史。從早期的殖民時期開始英國政府就慣常以此項罪名,作為控制殖民地人民的一種手段。在美國通過“權利憲章”後不久,當時的執政者──聯邦派為了壓制共和派對於其政策的批評,乃藉由國會的優勢,在1798年通過了“危害治安法”。在該法第二節明白規定**“凡直接或間接借著述、出版或流通發行虛妄、誹謗及惡意中傷之作品,而意圖侮蔑反對政府、國會、或總統,或煽動人民憎恨政府**,抗拒法律或總統履行法律之措施,或協助他國以對抗美國人民或政府者,**得處以兩千元以下罰金及二年以下徒刑。”**該法甫告通過,即遭到各方猛烈的抨擊,認為該法乃公然違反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及出版自由。且在當時,由傑弗遜(T. Jefferson)及梅迪遜所領導的共和派,立即經由肯塔基及維吉利亞州議會通過決議譴責該法案。然而聯邦派主導的政府,依然依據該法使15人被控,11人受審,10人被判有罪。
在二百多年的歷史中,美國政府為了鉗制反對或批評的聲音,常以國家安全為由,藉由國會立法以遂行其目的。其中尤以1798年的“危害治安法”,1917制訂、1918修訂的“危害治安法”,以及1940年用來檢肅共產黨的“史密斯法”影響層面最大。在這些法規中或者授權執政當局以事先檢查的方式查禁一切不利於政府的言論,如1917及1918的“危害治安法”中,即明確授權郵政總長得檢查一切信函、報刊、書籍及文件等,凡違反該法之郵件得不予郵寄;或者則以事後追懲的方式以期起到嚇阻的作用,而其中最常用於檢肅政治言論的罪名不外乎是誹謗政府罪及意圖革命顛覆政府罪。其中尤以後者從一次大戰以後曾頻繁的成為美國聯邦及各州藉以檢控政治言論的依據,此一控訴牽涉到無數的案例。各級法院在實際案例中,分別依據各種不同的準則,如“惡劣傾向”(bad tendency test)及著名的“明顯而即刻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等準則,作為裁斷言論自由訟案的依據。
簡而言之,只要稍微翻閲一下歷史,就可以發現在二戰之前資本主義國家的言論自由基本只是一個笑話,而二戰之後臭名昭著的麥卡錫主義更是對“言論自由”的極大諷刺。美國直到1965年才通過《選舉權利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結束美國黑人受到的在選舉權方面的限制,以及在各種公共設施方面的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制度——人身自由和立法權都沒有,何來的言論自由?
上述引用看似美國壓制言論自由的罪證,其實都來自美國人的自我吹噓,這些都是為了反襯**“許多倡導言論自由的思想家以及美國法院許多傑出的法官,堅持司法獨立的精神,充分發揮了司法審查的功能,與強大的行政、立法機關相抗衡,案牘勞形地在許多著名的司法案例中,一步步地為人類自由樹起堅實的堡壘**”。。。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964年判決的一起標誌性的案件。在該案中法院首次考察了美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程度和在由公職人員起訴抗議批評其職權行為的誹謗案件中給予賠償金的範圍。該案是由亞拉巴馬蒙哥馬利市的民選委員蘇利文提起的一起民事誹謗案,指控4位黑人教士〔clergyman〕和《紐約時報》在《紐約時報》發佈的整版廣告中的言論構成誹謗。毫無疑問,廣告中的某些言論並不準確,因而第一審中陪審員在法官指示言論構成誹謗、有惡意存在的情況下,判決每位被告付給蘇利文50萬美元賠償金。
但最高法院推翻了此判決,認為亞拉巴馬法院所適用的法律原則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在該案中法院解釋説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言論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如果允許言論自由的生存空間存在,甚至錯誤的言論也應予以保護。基於此,最高法院判定公職人員不能因與其職權行為有關的言論中有虛假而獲得賠償,除非他們能證明有實際的惡意〔actual malice〕,即言論者「知其虛假或因疏忽大意而忽視了其真假與否」。該案為美國誹謗方面法律的革命,而且它同樣標誌着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一般法理的轉變。
這是一場非常著名的訴訟案,我就不多廢話了。這在知乎號稱**“念法學院前你必須知道的五大英美法經典案例之一”,**毫不奇怪,無數的公知和美分為此案的法官判詞感動到鼻涕冒泡,深切感受到了民主自由的光輝照耀寰宇。。。
——問題在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的。在近兩百年的時光裏,這條修正案並沒有向“一般法理轉變”。**在二十世紀之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乾脆拒絕就任何有關“言論自由”的聯邦法律進行司法審查。
1918年6月16日,政治活動家尤金·V·德布斯在俄亥俄州坎頓市發表演講,其中他説到為“最忠實的同志瓦根內克特(Wagenknecht)、貝克(Baker)及魯滕貝里(Ruthenberg)因協助並教唆他人拒絕接受兵役登記被定罪而為工人階級接受懲罰的獻身精神”而感到驕傲。 在這段演講之後,德布斯因為觸犯《1917年間諜法》而被起訴並定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維持了有罪的判定,法院的理由是雖然德布斯的發言中並沒有直接的“明顯且即時的危險”字眼,但是結合上下文卻可以發現其對“阻礙徵兵有着天然的傾向和可能的效果”。傑明·吉特羅(Benjamin Gitlow)因為散發傳單,鼓吹“無產階級專政革命”而被起訴並定罪。 在1925年的“吉特羅訴紐約州案”中,最高法院維持了原判。
這些案例中公知同樣津津樂道於“某大法官提出了異議”,並冠之以“孜孜不倦追求言論自由”的高帽。事實上,幾乎所有美國落實“言論自由”的判例,幾乎都是二十世紀尤其是中後期發生的——換句話説,最近的案例距今不到五十年而已。(補充一下,阿桑奇和維基解密的案例容易扯皮,略過)
因此,去掉各種浮誇的光環,就會發現一個非常明顯的事實,那就是資產階級在掌握政權近二百年之後才逐步有了“道路自信“制度自信”——1791年簽署《權利法案》的“美國先賢”,他們認識並理解法案中的每一個字麼?他們為什麼要簽署這個法案?為什麼簽署之後又會有各種反覆,直到兩百年後才“艱難地落實”?
回到最初的問題——為什麼歐美國家在“言論自由”方面更加寬鬆?原因很簡單,此時此刻的世界上,資本主義和私有制佔有了輿論高地並取得了最大的“話語權”,對於任何質疑“燈塔”和“普世價值觀”的言論,不僅有官方半官方媒體“政治正確”的習慣性打壓,還有無數“自來水”條件反射的圍攻。。。歷史已經終結,資本家不再需要害怕任何言論,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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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言論和思想終歸是一種武器,必然會在時代進步的節點發出鋭利的光芒。中國的偉大復興動搖了資本主義的城堡,所以我們對於歐美國家下水道一樣噴湧出來的謠言攻擊,甚至赤裸裸地指鹿為馬,為什麼要感到奇怪呢?
因此,在中國幾乎面對全世界“圍攻”的今天,我並不反對採取某些資本家當初曾經非常熟練的做法:對於具備**“惡劣傾向”(bad tendency test)及“明顯而即刻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rule)的言論進行打壓和控制。**
同時,我也堅信,只需要1949-1776=173年的零頭——即再過50~70年甚至更短的時間,中國的偉大復興一定能夠徹底實現,我們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都會成為絕大多數人堅不可摧的信念,中國人一定能夠享有更充分的言論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