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不得設立違法犯罪網站和移動終端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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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國家網信辦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分六章共54條。其中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為用户提供互聯網信息發佈和應用平台,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搜索引擎、即時通訊、交互式信息服務、網絡直播、網絡支付、廣告推廣、網絡存儲、網絡購物、網絡預約、應用軟件下載等互聯網服務。
對於互聯網信息服務行業從業者,《徵求意見稿》提出,其使用符合電信主管部門要求的網絡資源,具備合規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建立一系列信息發佈審核、安全管理及評估制度。
從事文化、出版、視聽節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獲有關部門許可;從事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須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獲有關部門許可。
同時,設立互聯網信息服務黑名單制度,被主管部門吊銷許可或取消備案的組織和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或備案;被主管部門責令註銷賬號、關停網站的組織和個人,相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三年內不得為其重新提供同類服務。
網頁截圖
上述《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網站、通信羣組、網絡賬號、移動智能終端應用,不得開辦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互聯網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違法犯罪而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代辦網絡服務等幫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移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用户將已依法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移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過户手續。
對於編造、傳播險情、疫情、警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等產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被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溝通和協作配合。公安機關在依法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通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並可建議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取消相關許可或者備案。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