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金·沃洛克:特朗普被踢出推特,下一個是誰?
【文/尤金·沃洛克 編譯/觀察者網 白紫文】
在特朗普總統煽動暴徒襲擊國會大廈之後,臉書封停了特朗普的賬户,稱其被用來“煽動針對民選政府的暴力叛亂”。推特也以“有進一步煽動暴力的風險”為由,阻止特朗普利用其平台與8000多萬粉絲進行交流。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些私人公司——以及這些公司的巨賈老闆們——對美國政治演講的影響力?
這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
一方面,將特朗普這樣的用户趕出平台是完全合法的,企業權力的風險往往被誇大。另一方面,這些公司也擁有着一種前所有未的能力,能夠封殺政客的所有言論——而不僅是那些危險的言論。如果政府這樣做的話,會被譴責為“事前限制”——是在大範圍禁止未來言論,而不是懲罰過去的某個特定言論。此外,這些公司是在競爭有限且缺乏透明度、程序保護或民主問責制的環境中這樣做的。
我通常支持私營企業決定如何使用其財產的能力。但即使是資本主義的狂熱擁護者也應該承認,所有的權力都可能是危險的,包括企業權力。

1月7日,扎克伯格宣佈臉書“封禁”特朗普,臉書股價上漲 視頻截圖
首先要明確的是,臉書和推特的行為合法。他們沒有違反僅僅對聯邦政府有約束力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或者將第一修正案應用於州和地方政府的第十四修正案。關停特朗普的賬户也沒有違反任何現有法規;沒有法律對線上公司做出這類行為的權力進行限制。(觀察者網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這種權力當然可以用在好的地方。如果臉書和推特認為當選官員、候選人和其他人——不管是左派、右派還是其他任何政治派別——的賬户在煽動騷亂、鼓勵搶劫或支持暴力破壞等行為,那麼也許臉書和推特應該更積極地關閉這些人的賬户。
與此同時,你可能會擔心這種能力容易被濫用。回顧2010年最高法院在“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中的判決,該判決認為,公司、工會有權根據第一修正案談論政治候選人。我認同最高法院對該案的判決,但四名大法官和很多評論人士都不認同。許多人擔心,企業利用自己的財富會破壞民主,對選舉和當選官員產生不適當的影響。(觀察者網注:美國最高法院在“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中認定,限制商業機構資助聯邦選舉候選人的兩黨選舉改革法案條款違反憲法中的言論自由原則,被稱為“近年來關於第一修正案最重要的案件”;聯合公民,一個保守派非盈利性組織。)
然而,聯合公民一案只是關於企業是否可以花錢來表達他們的觀點。現在我們的幾大巨頭是在阻止某個人表達他自己的觀點。此外,這種封堵不僅影響着説話者,也影響着數以百萬計的使用臉書和推特來傾聽他們選出的官員要表達什麼的民眾。
這樣的事發生過一次,就有可能發生第二次。在這之後,臉書、推特和其他公司將面臨各種壓力,要求它們限制其他言論,比如針對警察、石油公司或國際貿易部門的激烈言論。人們會問:既然你屏蔽了A,為什麼不屏蔽B?這難道不是虛偽或歧視嗎?
此外,考慮到蘋果和谷歌在其應用商店中撤下了很受特朗普支持者歡迎的社交應用Parler,該應用還被其託管公司亞馬遜網絡服務(Amazon Web Services)封鎖,原因也是擔心一些Parler用户煽動暴力。僅僅是拒絕禁止某些言論、大部分還是受憲法保護的言論,現在就成了列入黑名單的依據。

Parler的CEO約翰·馬茲(John Matze)接受福克斯新聞採訪稱,谷歌、蘋果、亞馬遜及多家運營商於同一天出手封殺Parler,指責該APP應為國會事件負責 視頻截圖
更何況,公司是都由人經營的,受到人性弱點的影響。正如臉書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所説,封掉特朗普的動機是出於一種真誠的願望,即期望避免“和平、合法的權力交接遭到破壞”。但其他政客則可能會因為其政策不利於公司盈利、或者與公司老闆的政治意識形態相悖遭封殺。
把敵人的觀點往最壞的方向想,這是人類的本性——包括給他們貼上仇恨言論、假新聞或煽動的標籤——而對其盟友則不會那麼着急下定論。有時,僅僅是封殺的風險就足以迫使政客們不敢堅持與這些公司相悖的立場。
的確,我們不應該誇大這件事的新奇性。長期以來,報紙和電視台一直都在決定該報道哪些政客,該發表哪些政客的專欄文章。
但是,全國有幾百家報紙和好幾個主要的電視台。而臉書和推特在各自的媒體領域都沒有主要競爭對手。公眾依賴其無可匹敵的機制進行未經“過濾”的溝通,其中也包括政客與選民之間的溝通。
當然,我們也不應誇大企業權力的危害。畢竟臉書和推特不像政府,不能對我們徵税、或者把我們送進監獄。
但至少對政府的言論限制是在公開法庭上通過上訴審查(appellate review)進行的。發言者可以爭論為什麼他們的言論應該受到保護。法院必須遵循先例,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控辯雙方的平等。而法規則通常由公眾、公眾代表或這些代表任命的法官所制定。
臉書和推特自己的規定缺乏這種透明度、程序保護和民主血統。臉書剛剛成立了一個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可能會提供更多的透明度——但仍遠遠無法比擬法律體系。
總之,私營企業能夠決定如何使用其財產,並不是件錯事。試圖制定限制這類決定的法律很可能弊大於利——即使是最善意的新法律,也一定會構成一種危險。但是,自由主義者和保守主義者都應該意識到這權力的危險,尤其是那些幾乎沒有競爭對手、對政治生活有着巨大影響力的大公司的權力。
(觀察者網白紫文譯自《紐約時報》)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關注觀察者網微信guanchacn,每日閲讀趣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