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訴脈脈案凸顯平台多元共治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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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B站訴脈脈案引發社會關注。該案案情是脈脈上有名為“嗶哩嗶哩員工”的賬號發佈對B站不利言論,B站據此起訴脈脈侵權。在法院釋明脈脈提供用户信息可免責情形下,脈脈仍以侵害用户隱私為由拒絕提供。基於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脈脈構成商業詆譭,需要賠償B站經濟損失等共計30萬元。後脈脈提起上訴,經法院調解,脈脈依法向法院提交涉案發布者信息,賠償8萬元,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循法而行是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盡的義務。從微觀層面看,B站訴脈脈案件涉及平台用户隱私權益與平台外經營者商譽利益之間的衝突與權衡問題。由於在這類平台內,用户並非平台企業僱員,平台企業通常無權介入用户所發表的內容,所以平台企業無需為用户的侵權行為承擔僱主責任,僅需承擔失察的連帶責任。不過,若平台企業以增加自身利益為目標,假借平台用户名義侵犯他人權益,則需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一般情況下,如果用户所發表的言論,的確對相關公司構成侵權,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在訴訟中有權要求平台企業披露用户的個人信息,以防止由於侵權人身份不明導致受侵害公司無法有效維權。也就是説,在這種情況下,平台負有披露用户個人信息的義務。
當然,實踐中,一些平台既可能以所謂的“保護用户隱私”來回避一些自身侵權行為,也可能的確想以“保護用户隱私”為號召,來爭取更多用户的信任,從而在商業擴張上取得更大利益。但不論屬於哪種情形,如果平台企業不依法披露相關用户的信息,那麼就可能因此承擔不利後果。從此案的最終結果來看,脈脈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涉案發布者的信息,也就此撇清了外界對其利用“虛假用户”身份發佈傳播虛假信息的質疑。
就宏觀層面而言,B站訴脈脈案和之前的餓了麼訴脈脈案類似(脈脈平台上一ID為“美團外賣員工”的賬號發佈了針對餓了麼HR的負面評價言論),其觸及的問題還包括“如何在互聯網平台領域定分止爭,合理建構互聯網平台治理機制”。具體來説,以脈脈為代表的互聯網平台具有準公共空間屬性,平台所關聯的各方主體利益糾葛極易藉助網絡效應被無限放大與擴散,因此公權力機關亟須構建與互聯網平台屬性相匹配的治理機制,以釐清各平台相關主體的權限、權利與義務,確保平台運行機制的健康有序。
至於如何構建互聯網平台治理機制,立法機關要避免兩種極化觀點:一種是主張由網絡監管機關對平台施行無所不包的全監管與強監管,另一種則主張僅由平台型企業進行自治。若遵循前一種觀點,則勢必導致網絡監管機關不堪重負。若按後一種觀點來施行,則由於企業具有逐利的天性,因而很難確保其公正無私地實施平台治理行為;在極端情形下,他們還可能濫用平台治理權限,損害競爭對手與用户利益。
出於上述考慮,**立法機關有必要有機聯結“平台自治”與“第三方主體協同共治”,逐步構建由網絡監管機關主導的平台協同治理機制。**協同共治的第三方主體成員可以包括平台用户代表、消保組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涉及隱私或商業秘密的平台糾紛時,由於只有公權力機關才可依法實施對涉案隱私、商業秘密信息的審查,因而應當由網絡監管機關及其他職責機關依法實施外部性與穿透式監管,精準識別與評定平台糾紛各相關主體所提主張的真偽與否,進而定分止爭。
目前,我國數據安全法即將出台,數據安全法中也有關於企業維護數據安全義務的規定,屆時互聯網平台協同治理機制也要據此加入相關內容,以切實提升平台的數據安全保障能力,同時也防範個別平台企業以履行數據安全義務為藉口,危害公共利益或損害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作者翟巍系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