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新增規定:明確帶犬出門應當佩戴犬牌繫好犬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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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三審稿修改了動物疫病的劃分依據,分別將動物疫病對人和動物構成“特別嚴重危害”“嚴重危害”“危害”,以及造成“重大”“較大”“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作為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的劃分依據。
為了進一步強化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分區防控及相關監督措施,保證動物防疫工作效果,修訂草案三審稿作出完善:一是要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基層政府做好強制免疫相關工作;二是增加規定,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定期對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三是增加規定,明確對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的維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査;四是增加對動物疫病實施分區防控,可以採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跨區域調運等措施的規定。
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明確攜帶犬隻出户應當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基層政府應當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隻防疫管理工作;同時,考慮到養犬管理的職責主要在地方,且各地情況不同,建議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飼養犬隻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相關檢疫規範的缺失是當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一個短板,建議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了相關規定。
(記者 張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