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包商銀行野蠻擴張!原內蒙古銀監局1名局長2名副局長被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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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中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原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和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等3人被開除黨籍。
在紀檢監察部門對三人的通報中,均提到了“放棄監守職責,縱容(放縱)包商銀行野蠻擴張和違法經營”、“為包商銀行野蠻擴張站台助威”。
此前,中紀委曾刊文指出,監管的失效對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起了推波助瀾作用,一面是外部監管“貓鼠一家”,一面是內部監督形同虛設。“‘監管捕獲’是包商銀行公司治理失效的重要原因。”據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介紹,在劉金明、賈奇珍等案件的查處中發現,部分甘於被“圍獵”的監管者不僅收受賄賂,還插手包商銀行內部人事任命和工程承攬等事務。
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被開除黨籍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薛紀寧 資料圖
經查,薛紀寧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金融工作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放棄監守職責,縱容包商銀行野蠻擴張和違法經營,助推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造成惡劣影響,違背中央設立村鎮銀行政策初衷,違規審批,致使當地村鎮銀行發展偏離政策定位,出現嚴重風險;罔顧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帶頭違法亂紀,給原內蒙古銀監局系統政治生態造成嚴重損害;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銷燬贓款贓物;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為其子換取利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高端會所,違規收受貴重禮品,違規兼職取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子謀利。違反組織紀律,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被監管機構信貸業務。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薛紀寧利用監管職權和職務影響,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辦理、業務承攬、設立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單位和個人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薛紀寧身為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黨性原則,目無法紀,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背心離德,罔顧黨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棄守監管職責和風險底線,助推包商銀行等金融機構嚴重風險,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履行管黨治黨第一責任,帶頭嚴重違紀違法,所作所為帶壞隊伍、敗壞風氣,其任職期間班子成員發生“塌方式”腐敗,嚴重毒化原內蒙古銀監局政治生態;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從甘於被“圍獵”到主動求“圍獵”,貪腐瀆職觸目驚心;家教不嚴、家風不正。薛紀寧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薛紀寧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研究決定,將薛紀寧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被開除黨籍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12月15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宋建基被控受賄2.29億元
經查,宋建基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偽造、銷燬、轉移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違規安排親屬購買被監管機構職工住宅獲利,以指定價格將自有房產售予被監管機構獲利,違規兼職取酬;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親友在入職、調動、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違反工作紀律,濫用監管職權,違規籤批各類監管事項,放棄監管職守,放縱包商銀行野蠻擴張,違規審批被監管機構增資擴股,違規審批設立村鎮銀行;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展期、利息減免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謀取利益並索要和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宋建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毫無黨性原則,理想信念崩塌,紀法意識淡漠,無視黨中央關於金融監管的方針政策,棄守監管防線,嚴重損害監管權威和公信力;靠監管吃監管,靠機構吃機構,利用監管職權謀取私利,與不法利益集團相互勾結、捆綁利益,甘當“內鬼”,長期對內蒙古自治區內有關金融機構設立、准入審批、貸款業務等“大小通吃”,收取鉅額賄賂;忘卻初心,玩物喪志,長年沉迷收藏古玩奇石不可自拔,大量收受錢款滿足“雅好”揮霍;“親”“清”不分,與監管對象“勾肩搭背”“貓鼠一家”,利用家庭婚喪嫁娶之機,大肆斂財;為親朋好友謀利,隨意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造成惡劣影響。宋建基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宋建基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研究決定,將宋建基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被開除黨籍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1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陳志濤被控受賄2138萬元
經查,陳志濤違反組織紀律,為親友在金融機構入職、調動、提拔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收受禮品禮金、違規購房、經辦企業、投資入股、違規取酬斂財;違反工作紀律,放棄監管職守,違規干預下級單位監管工作;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推廣銀行業務、引薦監管幹部、入股銀行機構、協調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志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棄守監管職責,為包商銀行野蠻擴張站台助威,嚴重損害監管權威和公信力。陳志濤長期插手被監管機構人事工作,為多名親屬和特定關係人在金融機構安排高薪職位;熱衷組織、參與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吃喝宴請,帶壞風氣;既想當官、又熱衷發財,利用逢年過節、子女婚嫁之機,屢屢斂財破紀破法。陳志濤錯誤認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從最初的“小拿小貪”發展至退休前“大撈幾筆”。陳志濤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陳志濤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研究決定,將陳志濤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