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貸款監管升級,新增3條“紅線”,專家解讀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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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多常用的社交、即時通信、電商APP具備借款功能,實質是互聯網企業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發放貸款,目前對於這一業務的監管正在加強。
繼去年7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後,監管層再次出手規範互聯網貸款業務。
今天下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信息量很大。
《通知》明確三項定量指標,
出資比例,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集中度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25%;
限額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
八大要點
《通知》發向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內容分為以下八個要點。
一、商業銀行應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
落實風險控制要求。商業銀行應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並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後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
二、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加強出資比例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嚴格落實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三、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25%
強化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25%。
四、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餘額的50%
實施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餘額的50%。
五、不得跨註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嚴控跨地域經營。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服務於當地客户,不得跨註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其他規定條件的除外。
六、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本通知第二條、第五條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存量業務自然結清,其他規定過渡期與《辦法》一致。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商業銀行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定整改計劃,在過渡期內整改完畢。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
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提出更嚴格的審慎監管要求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情況等,在本通知規定基礎上,對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互聯網貸款總量限額提出更嚴格的審慎監管要求。
八、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參照執行本通知和《辦法》要求
外國銀行分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參照執行本通知和《辦法》要求,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個焦點問題
同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相關問題回答了大家關心的六個問題。
一、《通知》明確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要求,主要考慮是什麼?
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有利於各類機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在實踐中,個別銀行存在信貸風險管理薄弱、與合作方權責利不對等等情況和問題,損害了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根基。
為營造公平展業、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引導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共擔、互利共贏的原則,審慎開展與各類機構的合作,《通知》在《辦法》基礎上細化了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標準, 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二、《通知》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慮是什麼?
為促進商業銀行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防範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辦法》對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提出了限額管理及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辦法》第53條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第54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並加強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
但在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異, 個別機構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額管理落空。 為進一步樹立審慎經營導向,促進銀行切實落實監管要求、不斷提升自身信貸管理和風險防控能力,《通知》細化明確了集中度風險管理和限額管理量化標準。 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餘額的50%。
上述規定,既能夠促進商業銀行進一步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適度分散,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同時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充分預留了空間。

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三、《通知》為何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
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監管部門一以貫之的監管導向。但近年來, 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
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各個領域均加強了對地方性銀行跨區經營的規範整改工作。在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徵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同時,《辦法》第62條也專門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註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當服務於當地客户,不得跨註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同時,《通知》也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 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
四、《通知》的出台對消費者是否會產生影響?
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項要求,有利於商業銀行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高質量發展。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持續規範,有利於增強對實體經濟發展和消費升級的支持力度,不斷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
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在督促商業銀行按照《通知》有序開展整改過程中,也會積極引導各機構維護存量業務的連續性,不增加客户融資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務質量和標準。
五、《通知》將信託公司納入適用範圍,有什麼考慮?
從整體看, 目前信託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藉助於相關合作機構進行。 為統一監管標準、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託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託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六、《通知》的過渡期如何設置?
為確保商業銀行有序整改、平穩過渡,充分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維護客户合法權益,《通知》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總體上與《辦法》銜接一致,具體分兩階段執行,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機構提前達標。
對於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準,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 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對出資比例標準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專家解讀:對商業銀行產生直接影響
約束互聯網平台放大槓桿
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分析稱,《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頒佈後,互聯網貸款業務得到大幅規範,但這半年多來又面臨一些新形勢,出現一些新情況,例如去年下半年部分互聯網平台在金融營銷宣傳方面的不當方式引發爭議,此次《通知》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對《辦法》內容制定更為完善的細則,能夠有效遏制互聯網貸款規模的快速擴張。
在蘇筱芮看來,《通知》對商業銀行產生的影響是直接的,從商業銀行的集中度、跨區經營、核心風控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對互聯網平台是間接的,“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實際上能夠約束互聯網平台以小規模出資放大槓桿的業務操作。
值得關注的是,文件多處內容體現出“統一監管標準、避免監管套利”的原則,例如將信託公司納入適用範圍,又如“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與去年的網絡小貸新規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蘇筱芮認為,背後反映出將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結合起來的思路,對金融市場參與主體實施機構監管的同時,實施對機構業務經營、交易的全方位監管。
《通知》同時強調了跨區經營規範。蘇筱芮表示,地方法人跨區經營的風險防範是去年以來的工作重點,隨着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部分地方法人銀行藉助互聯網渠道快速擴張業務規模,既有互聯網貸款,也有互聯網存款,存在底層風險隱患,可能導致風險外溢。此次《通知》有利於從源頭上明晰地方法人的業務邊界,引導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堅守發展定位。 控制跨區域經營後,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需要深耕本地經濟,不去片面追求規模的快速增長,而是立足於本地精細化發展道路。
《通知》還提出了出資比例、集中度指標、限額指標的相關規範,一方面有利於商業銀行貸款的風險管理,避免過高的集中度使底層風險不斷積聚;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審慎經營原則,防範大型互聯網平台利用話語權跟流量優勢裹挾中小銀行機構,出現權責利不對等情形。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表示,對聯合貸款出資比例實行限制,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主要是為了約束中小銀行藉助聯合貸款業務過快擴張。這一比例要求,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小貸公司的出資比例一致。 明確聯合貸款集中度指標,主要是為了分散聯合貸款風險,避免中小銀行“將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過度依賴單一的外部合作對象。此外,提出限額指標,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聯合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主要是為了從總量上把控互聯網貸款風險,避免互聯網貸款無序增長,這一點影響不大。
(每日經濟新聞 肖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