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優酷高管受賄150萬,被判五年六個月
觀察者網訊(文/胡毓靖 編輯/莊怡)2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原優酷高管馬筱楠(馬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筱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審理期間,馬筱楠在家屬幫助下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50萬元在案。另有馬筱楠手機和一輛特斯拉被公安機關扣押在案。
這不是優酷首次出現原高管受賄被判刑的情況。2020年11月,優酷原總裁楊偉東曾因受賄855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本次馬筱楠所涉案件,同樣與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好處有關。公訴機關指控,是因其於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間,利用其擔任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劇集版權中心內容合作商務總監的職務便利,幫助趙某在《泡芙小姐》、《青囊傳》、《天書奇譚之平妖傳》等電視劇的立項、審片、付款等事項上順利推進提供幫助。
2018年9月,馬筱楠在北京市朝陽區國奧村,由其丈夫薩某代收趙某以送水果名義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馬筱楠於2019年8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材料,認為被告人馬筱楠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馬筱楠作為負責對接合作方的人員,其行為既包括酌情處理的決定,也包括按照流程框架日常開展的工作,可認定具備“職務便利”,其接受合作方賄賂的行為已經將職務行為置於不當影響之下,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且屬於數額巨大。
被告人馬筱楠當庭選擇認罪認罰,積極退賠違法所得,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查扣物品依法予以發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