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散逸:為什麼開曼羣島等“避税天堂”突然不香了?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楊散逸】
開曼羣島,以及説英國的其他海外領地如英屬維爾京羣島(BVI)、百慕大等,一直以來都是跨國資本最喜愛的註冊地,例如港股兩千多隻股票就有上千只註冊在開曼。
但是,近日有上市公司公告提及開曼羣島的《經濟實質法》,並認為會對未來收益造成負面影響。

雖然英國的海外殖民地自60年代以來都是全球主要避税地,但是近些年來英國打擊避税一直都是走在全球前列。
例如2013年緊跟美國的FATCA(海外賬户税收合規法案)出台了《皇冠屬地和海外領地金融賬户涉税信息自動交換協議》(CDOT),比經合組織的“共同申報準則”CRS早了三年實施。
特別是在2017年歐盟出台《税務目的下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列表》即“17黑+47灰”名單後,先後出台了《經濟實質法》和《海外領土(公眾可查閲的公司受益所有權登記冊)令》來積極應對避税地黑名單和灰名單。

介紹完這些背景知識,下面從我國國內法的角度來看看,如果企業信息被披露,會在税收上造成哪些不確定性。
首先是合規問題。
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文件是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文的《對外投資備案(核准)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2018〕24號,該文件規定:
“境內投資主體在境外設立(包括兼併、收購及其他方式)企業前,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關主管部門為其辦理備案或核准。
商務主管部門、金融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的備案或核准管理。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的監督和管理。
境內投資主體履行對外投資備案(核准)手續後,應根據外匯管理部門要求辦理相關外匯登記。”
簡單來説,就是需要一系列的備案或者核准後,在資金實際投入時還要在外管局進行外匯登記。相當數量在開曼註冊的企業恐怕沒有辦理過相關流程,或者沒有對所有投資都備案。
就個人對境外投資而言,我國目前只放開了“特殊目的公司”(VIE),其他個人境外投資都不允許,在《個人購匯申請書》中還明確規定“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類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同時逃匯不僅會被行政處罰,甚至在《刑法》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中也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其次是關聯交易。
我國有大量出口企業通過在避税地設立“郵箱公司”進行轉口貿易,由於絕大多數避税地沒有流轉税,企業的對境外經營不徵收所得税,所以這些“郵箱公司”基本上在當地沒有税負。對於企業而言,最直接的想法,當然是把在當地的利潤“做”得越高越好。
一般來説,如果是在非避税地的“正常”經濟體內進行銷售,子公司要建立團隊進行廣告宣傳、地推促銷,建立客户渠道,乃至於鋪貨賒銷給下游經營商,那麼20-30%的毛利是正常的。乍看賺得多,其實花得也多。
但是避税地由於人口消費有限,銷售公司更多的是通過轉口貿易將利潤留在當地避税,而不是以銷售為目的,不可能在當地花費產生這麼高比例的費用,如果毛利也那麼高,就有點奇怪了。
然而,從證監會的質詢來看,現實中很多企業在避税地的子公司,明明沒有什麼業務,也公佈了動輒20%以上的毛利率,甚至有向蘋果銷售電子元器件的企業在香港的銷售子公司毛利率達到30%。
税務局有個指標叫貝里比率(貝里比率=毛利/(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可以通過比較銷售企業在當地的費用和毛利,來考量企業的功能風險與利潤是否一致。正常的貝里比率是在1左右波動,超過2可能就不在正常範圍內了。這些郵箱公司在當地除了幾十美元代理費應該就沒有什麼實際費用了,貝里比率可能大得驚人。
當然,某家企業如果願意真的在避税地付出更多的成本費用,那也是它自己的事情,但哪個商人那麼傻?
所以,一個非常“合理”的做法,就是關聯交易,簡單説就是關聯企業之間“左手倒給右手”。
可税務局也不傻啊,關聯交易必須如實申報。當國際反避税體系不完善的時候,企業有可能隱瞞與境外的關聯交易。
但如果境外投資信息被披露,這些就可能都曝光了。國內税務局會對企業未如實進行關聯申報進行處罰,同時很可能對這些利潤率遠高於所承擔功能風險的關聯交易進行反避税調查。
再次是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是指企業加大借貸款(債權性籌資)而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籌資)比例。
可是,融資就要利息,兩種資本的升降,怎麼就能減少税負呢?
原來,借貸款支付的利息,作為財務費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為股份資本支付的股息得在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税後才能支付。因此,有些企業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減少應納所得税額,在籌資時多采用借關聯方貸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來達到避税的目的。
很多大型企業在境外設立子公司是因為境外融資利率遠低於境內,相當於“左手”先借了筆優惠的貸款,再通過關聯借貸將境外借款轉入境內給“右手”使用。
怎麼借錢當然也是企業的自由,但如果關聯企業“左手借右手”,這種做法就會成為税務漏洞。
為此,我國税法規定非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2:1時,超過部分不提供相關資料來證明其交易獨立性,就不得税前扣除其產生的利息。

開曼羣島會被“打回原形”,成為普通的熱帶旅遊地嗎?圖片來源:wiki
最後是受控外國企業(注)的問題。
“受控外國企業”具體的定義有些煩瑣,簡單地説,就是一個所在地所得税率低於中國50%的外國企業,明明由中國股東控制,但是儘可能把利潤留在海外,不匯回國內,沒有合理的理由卻不分配、少分配利潤。
由於避税地的實際税率極低,很可能達不到我國對受控外國企業要求的企業所得税12.5%。那些避税地企業就會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被強制要求對境外利潤進行分紅,從而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税。
總之,隨着全球反避税的措施日新月異,以往在避税地通過簡單操作就能進行的大量避税行為可能都會無所遁形,希望今後我國企業的境外投資方向更多的是“一帶一路”國家這種希望之地,而不是在各種避税地。
注:“受控外國企業”指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税負低於所得税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税率水平50%的國家(地區),並非出於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即國內投資境外的企業,如果其所在地的所得税實際税負低於我國法定税率的一半即12.5%,那麼沒有合理經營需求的情況下就會被強制分配利潤。同時境外子公司向境內分配的利潤是通過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法進行計算的,即所在國與我國所得税率的差額要在國內納税,而不是國內企業間股息紅利免税。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關注觀察者網微信guanchacn,每日閲讀趣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