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全國首案!朝窗外連扔兩把刀,法院判處6個月徒刑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隨着高層住宅越來越多,高空拋物、墜物亂象頻生,嚴重威脅着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3月2日消息,《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溧陽法院就審理了首例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後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溧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從建築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説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嚴重損害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溧陽法院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案件,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於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對於有效防範、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法律規定之外,還需要我們每個人自覺遵守,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