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完善打擊網絡誹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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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浙江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有了最新進展,因涉嫌誹謗,兩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肇慶移動綜合部總經理劉廣河指出,隨着網絡信息技術的大規模普及,我國網絡誹謗事件頻發,但由於維權成本高,使得後續維權之路異常艱難。
劉廣河分析説,誹謗罪作為“告訴才處理”的罪名,只有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才屬於公訴案件。尤其是網絡誹謗案,很少被作為公訴案件處理。而自訴案件對於自訴人取證、舉證責任有一定要求,不借助公權力的介入,自訴人所取證據往往很難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劉廣河建議,完善打擊網絡誹謗行為的法律制度,加大網絡誹謗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強化對於網絡誹謗行為的打擊力度。
“首先,要明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完善網絡誹謗相關司法解釋。”劉廣河説,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解釋,但目前網絡環境已發生重大改變,社交平台流量與點擊量激增,原有司法解釋在行為特徵、轉發條數的立案標準等,均存在大量與社會不相適應的情況。
為此,劉廣河建議,設置新的規範準則,尤其是立案標準以及作為公訴案件處理的標準。同時,加大對於網絡誹謗行為的監督力度,增強網絡監管的技術手段。明確網絡運營平台的管理責任,加大實名制管理,設置平台對於配合公民維權取證的義務,加大對於管理不力甚至為了追求平台“流量”而放任、故意引導網絡誹謗行為的懲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