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釋之:香港,而今邁步從頭越
【文/張釋之】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這次人大開幕時,就《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所作的説明中提出,要“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
3月11日下午,全國人大會議已正式通過上述《決定》,從有關規定以及指明的改革方向來看,將要進行的選舉制度改革,將大幅縮小直接選舉的空間,並對參選者資格嚴格把關。反對派當然照舊反對,認為有關改革是倒退,是推倒過去20多年的民主進程,一朝退到迴歸前。
迴歸之時,香港開啓選舉政制不過短短十數年。
1980年6月,香港政府發表《地方行政模式綠皮書》,在統治香港近140年後,提出要建立一套新的地方行政制度,用以諮詢民間意見;1981年1月再發表《地方行政白皮書》,掀起“代議政制”帷幕的一角。
1982年終於在區議會引入民選元素。當年490個議席,132席民選,其餘為政府官員出任的官守議員、政府委任的非官守議員和當然議員(新界區27個鄉事委員會主席)。嚴格而言,這個引入有限民選因素的嘗試還不能與“政制”掛鈎,因為區議會不過是就市民日常生活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的基層組織而已。

視頻截圖
1985年9月26日,港英當局進行香港立法局史上首次間接選舉,才正式開始了香港的“代議政制”。全部(包括總督在內)共57名成員,24人經由選舉團和功能組別間接選出,其餘為港督委任的非官守議員22人和官守議員11人,最主要官員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均為當然官守議員,港督任立法局主席。當年參與投票的選舉人僅約2.5萬人,當選者中6人因無競爭對手而自動當選。
此後,1987年5月,港英政府發表《1987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其中提出了包括1988年立法局引入直選的各種可供選擇方案,同年11月港府公佈,共收集到的13.4萬份市民意見書中,67%表示不贊成“八八直選”;1991年立法局才有直選。
到了1992年,末代港督彭定康上任後,當年10月在其第一份《施政報告》中即公佈了一整套政制改革方案,將行政、立法兩局分家,兩局議員不再重迭,且大大強化立法局的功能,目的是使之發展為一個“有效地代表市民”“制衡政府的獨立組織”,從體制上徹底改變了港英政府一向的“行政主導”原則。
隨之,彭定康提出關於1994至1995年選舉安排,除了降低選民年齡,通過將功能組別法團投票改為個人投票和增設9個新的功能組別,大幅擴大立法局直選選民人數外,還擴大區議會職能,取消除新界區議會當然議員外的其他所有委任議席,並由直選區議員組成立法局選舉單位之一的選舉委員會。

彭定康(資料圖)
彭定康的政制改革方案,事實上已與全民普選立法機關相差無幾。有關措施或者把《基本法》拋在一邊,或者借與基本法接軌之名,大肆扭曲基本法的原意,其後中方雖然憤而“另起爐灶”,但彭定康政改方案造成的深刻影響,即香港社會很多人對基本法的理解,深深打上了彭定康政改方案的烙印,這一點是非常難以扭轉的。迴歸後反對派口中所稱基本法,其實早已脱離了基本法的本源,而大多隻是迴歸前瘋狂變革灌輸給他們的概念而已。
基本法附件所規定的2007年後各任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只給出了路線圖,並無明確的時間表,但香港反對派人士卻堅持認為,2007年後就應該落實“雙普選”,否則就是中央政府言而無信,一方面是因為這些人自身的偏執,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上述原因。
基本法起草後期,因蘇聯、東歐劇變和中國國內政治風波而煽起的大幅加快“民主選舉”的期望,連同港英當局的一系列政改操作,註定了基本法在特區的實施,將無法遵循“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兩項原則。
從1987年市民意見書顯示香港大多數人不認同“八八直選”,到彭定康所安排的1994至1995年選舉方案,其中只不過短短7、8年,這期間還基本上只是在做民意和輿論的動員準備,要論直選的真正實踐,迴歸時只能説是剛剛起步。
以上就是特區選舉政制所建基的基礎。很明顯,這個基礎是非常薄弱的。建基於這個基礎之上的香港特區“民主”實踐,是未學會走路就開始跑步,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產生了一批又一批不關心香港民生髮展、一切為反而反的街頭與議會鬥士,這些人不知政治妥協為何物,以中央政府在基本法中“五十年不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作為自己為所欲為的堅實盔甲,早已讓香港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經歷“佔中”和修例風波中的黑暴橫行後,香港社會已發生了質的改變。反對派中的不少人,直接與國家為敵,與外國勢力連手,其中的“攬炒派”劍鋒所指,不僅是特區的管治權,而且直接是中央政權。
中央政府如今將“愛國者治港”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完全是香港的實際情況使然。正如港澳辦夏寶龍主任所説:
“環顧世界,幾乎所有國家和地區競選公職的人都要努力通過各種方式展示自己的愛國之心,都是比誰更愛國。唯獨在香港,竟然有人把對自己祖國的反叛作為政治資本來炫耀,甚至以反對國家、抗拒中央政府、妖魔化自己的民族為競選口號,在宣誓就職時極盡醜陋的政治表演,真是咄咄怪事!”
中央政府隱忍20多年,才終於下重手解決問題,從反面證明了,迴歸以來,中央政府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有堅定維護的誠意。若真像反對派所説,過去他們只是反抗中央的“干預”而已,那他們反而應該步步為營才是,而不會發展到肆無忌憚的地步。
中央政府的香港政制改革措施以選舉制度為核心,目的就是讓“反中亂港”者不能東山再起,“愛國者治港”成為主旋律和社會現實。
筆者前不久曾在觀察者網撰文指出,“愛國者治港”重要因素是人。而目前人的因素則存在客觀和主觀兩方面的問題。
客觀上,大多數“愛國者”迴歸前完全被港英政府排斥在管治隊伍之外,迴歸後由於種種原因也還是未能全面進入各管治領域,缺乏治港所需的必要歷練和經驗,整體而言,現階段自身無論思想意識還是治理能力等綜合素質,都亟待提高。
主觀方面,不管稱之為“愛國者”還是“建制派”的人士,還急需對照夏寶龍主任所開列的各項標準和要求,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胸懷國之大者”,精誠團結,善於分析、解決香港面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如果其中一些人只顧拉關係、“爭櫈仔”(爭相謀取職位)、謀私利,那麼除了讓社會喪失對“愛國者”和“建制派”的信心,還將從根本上損害“一國兩制”在香港的進一步實踐。
這次選舉制度改革的核心一環是選舉委員會。因5年一任的行政長官選舉與4年一任的立法會選舉並不同期,意味着選舉委員會幾乎是常設的。而如果同一個選舉委員會既負責提名和選舉行政長官,又負責為立法會參選人提名,加上委員會成員還將互選產生一定比例的立法會議員,那顯而易見,選舉委員會將成為一個大權在握的特殊機構。
腐敗往往與權力相伴生,權力愈大,不僅腐敗機率愈高,而且容易誘發重大的腐敗。對日後的選舉委員會,如何遴選其成員,如何對其運作和其成員本身實行有效監督,應該成為有關制度設計重中之重的考慮,而不能等出現問題再逐步補救。

11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中規定,將“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表明對選舉委員會參選人已有了把關機制,但隨之有兩方面的問題值得關注:一是對當選的選舉委員會成員的監督制度仍需進一步明確;二是關於新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本身,由什麼人組成?由誰任命?是否將制定專門法律,對其組成和運作加以規範?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全國人大授權,即將對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進行修改。前述資格審查委員會如果是在基本法附件中加以規定,筆者認為,在審查行政長官參選人資格時,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可考慮加入中央政府代表(如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和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這樣一來,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在人選上就能得以把關。
過往一直存在一種擔憂,即因為中央的任命權是實質性而非象徵性的,如果特區選出的行政長官不被中央任命,就將出現憲制危機。而如果審查行政長官候選人時,在資格審查委員會中列入中央政府代表,則可不再存在當選者不被中央政府拒絕任命的可能。這實際上是把中央的實質任命權落到實處,防患於未然。
説中央政府的措施是“倒退”的人,不知能不能回答,如果不“倒退”,他們心目中下一步的“進程”將會是怎樣的?反對派對此給出什麼樣的答案已無關宏旨,因為在中央政府看來,此前特區20多年的“民主”實踐,已被證明是導致特區混亂的主因。現在的政制改革無異於另擇道路,從某個起點上再出發。“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
(本文首發於香港《明報》,作者授權觀察者網發佈,有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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