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出台户籍新政,取消購房落户面積限制
3月15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網站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解讀》。其中,青島政府表示要堅持居住優先。取消原有單套商品住宅城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90平方米以上、新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紅島經濟區、即墨區)6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限制,實現在青島市取得居住性質的合法產權型房屋人員(含已辦理房屋轉讓合同網籤備案)及其近親屬即可辦理落户。
附原文: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4年以來,青島市户籍制度改革歷經兩次大的調整,現在執行的是市政府2018年3月制定發佈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8〕13號)。目前,青島市户籍遷入政策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問題。一是人口增速持續放緩。2018年人口增長率為17.90‰、增加14萬餘人,2019年增長率為13.27‰、增加10萬餘人,2020年增長率為9.75‰,增加8萬餘人,人口增長率和淨增長數量連續兩年下滑。現有政策無法支撐人口數量持續穩定增長。二是購房落户有面積限制。要求擁有城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90平方米以上、新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紅島經濟區、即墨區)60平方米以上單套商品住宅才能落户,導致存在有房“落不下”問題。三是落户途徑存在盲區。部分有落户意願人員,因無購房、無親屬投靠、單位無集體户等條件限制無落户途徑。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系列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城鄉融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通知》(魯政辦字〔2020〕176號)精神,由市委組織部牽頭,組織市公安、發改、人社、教育等部門進行了細緻研究,並多次向市委、市政府彙報。市公安局借鑑深圳、杭州、濟南等地方政策,結合青島市實際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經過多次修訂,形成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並按照法定程序徵求了各區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意見,通過了市司法局合法合規性審查。2020年12月14日,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擴大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2021年2月23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
二、主要內容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堅持“加快推進城鄉融合發展,促進人才、人口和勞動力要素合理順暢有序流動”為導向,統籌户籍制度與城市科學發展,放寬放開城鎮落户限制,加快推動農業轉移人口落户,建立經常居住地登記户口制度,實現城市人口數量、質量雙增加。明確了五大類落户途徑,即:人才落户、居住落户、親屬投靠落户、賦權激勵落户和穩定就業居住落户。按照“繼續放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四個中心城區,大幅放寬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三個城區,全面放開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三個縣域”的思路,實施分區域、分類別、差別化落户政策。
(一)放寬學歷、技能人才落户條件。將全國其他市(地)級及以上人才全部納入人才落户範圍,與持山東惠才卡、青島市人才服務綠卡(青島菁英卡)人員同樣不受年齡限制。學歷人才方面,取消博士學位人員落户年齡限制;對其他學歷人才的學歷要求,由現行政策的全日制擴大至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含技工院校、職業院校畢業生);放開國內高校、國(境)外留學在校生落户限制,在國內和國(境)外高等院校就讀的專科及以上學歷人員都可在青島市落户。技能人才方面,將初級工納入人才落户範圍,取得中級工、初級工職業資格的,取消必須有接收單位限制,在中心城區落户降低繳納社保年限條件,在城區落户取消社保年限限制。
(二)堅持居住優先。取消原有單套商品住宅城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90平方米以上、新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紅島經濟區、即墨區)6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限制,實現在青島市取得居住性質的合法產權型房屋人員(含已辦理房屋轉讓合同網籤備案)及其近親屬即可辦理落户。
(三)鼓勵舉家遷徙和親屬投靠。親屬投靠落户方面,放寬集體户投靠落户限制,單位、人才、社區集體户調整為可接納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取消父母投靠子女必須“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年齡限制;取消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婚姻狀況的限制,被投靠人户籍登記為青島市城鎮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四)服務“雙招雙引”賦權激勵落户。對經市有關部門確定的全市“雙招雙引”重點項目和納入“未來之星”人才工程支持的高成長性創新創業團隊,其所屬員工可整建制落入單位集體户,公安機關予以全程代辦服務。
(五)創新城區穩定就業居住落户政策。城區實施穩定就業居住落户政策。在城區穩定就業或穩定居住(租賃房屋並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和居住登記)的人員,可申請本人及其近親屬依次在城區近親屬家庭户、單位集體户、穩定居住地城鎮社區集體户落户。
(六)暢通入鄉返鄉人員落户渠道。農村地區升學遷往學校、户籍在高校集體户的畢業生,可自願選擇在本市城鎮落户,也可按現行畢業生政策回原籍落户;回原籍返鄉就業創業人員,可申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原籍城鎮社區集體户落户;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且在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的進城落户人員,回原籍實際居住的,可自願申請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回原籍;被投靠人在農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權和户籍登記,投靠人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可以申請辦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七)增設落户承接方式。增設社區集體户,用於承接無合法固定住所、無近親屬家庭户、無單位集體户等人員落户,發揮“兜底”功能。符合落户條件人員,可依次選擇在合法固定住所、近親屬家庭户、單位集體户、人才集體户、社區集體户申請落户。
(八)全面放開縣域三市落户。取消城鎮區域落户限制,促進人口快速增長。
三、改革預期
通過本輪户籍制度改革,能夠對有學歷、有職稱、有技能的人才,實現落户有保障;對擁有居住性質的合法產權型房屋人員,實現“想落就落”;對城區有穩定就業或穩定居住的人員,實現“想來可來”;對親屬投靠等符合條件的人員,實現“應來盡來”;對雙招雙引項目及有貢獻企業落户,實現全程便捷服務。進一步放寬放開外來人口落户限制,優化人口結構,引導人口合理佈局和有序流動,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質量,穩步提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鎮化率,提升人口對城市發展貢獻度,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為建設開放、現代、活力、時尚的國際大都市提供充分人力資源保障。
四、組織領導
(一)強化規範推進。市公安、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人社、教育、醫保、住建、衞健、税務、民政、統計等部門,研究提出符合落實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人口大數據應用場景,市大數據部門負責統籌各業務部門信息資源,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應用。公安部門具體負責落户政策執行和辦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户籍准入實施細則。
(二)優化資源配置。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統籌考慮常住人口規模和基本公共服務增支等因素,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市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衞生健康、醫保部門要加大就業創業、義務教育、醫療衞生、社會保障、住房保障、養老服務、農民權益等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務資源配置滿足人口增長服務需求的能力。
(三)規範辦理流程。加強和完善人口基礎信息登記、統計調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動態信息,準確反映人口規模、人員結構、人口流向、區域分佈等情況。減少紙質審批,實現“網上申請、網上審核、網上辦理”,增加現場辦結事項,讓更多事項做到“一窗受理、一次辦好”,增強羣眾滿意度和獲得感。
《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