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擬“用房留人”:外地遷入人員新購住房可享補助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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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浙江省温州市政府網站發佈關於《温州市區新購住房安家補助實施細則(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根據徵求意見稿,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温州市區(含洞頭區)購買住宅類房屋並已領取不動產權證書,同時將户籍從温州市以外地區遷入市區的人員,可以享受安家補助5萬元(分5年,每年1萬元,按年發放)。為確保符合基本條件人員能在實施期內申領安家補助,2025年12月底前,已經網籤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能辦理不動產證的房屋權利人,可憑備案的網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及其他必要材料直接辦理温州市外户籍遷入市區落户登記,同時申領安家補助。
以下為細則全文:
根據《温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打造千萬級常住人口城市的若干意見》(温政發〔2020〕22號)文件精神,為落實市區以新購自有產權住房落户安家補助,特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一、適用對象及保障辦法
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温州市區(含洞頭區)購買住宅類房屋並已領取不動產權證書,同時將户籍從温州市以外地區遷入市區的人員,**可以享受安家補助5萬元(分5年,每年1萬元,按年發放)。
二、申報流程及材料
(一)符合條件的房屋所有權人,須在辦理落户後,登錄“浙裏辦”或“温警在線”網上系統的“安家補助申領”模塊(待開發上線),進行網上申報,同時上傳相關材料。
(二)房屋所有權人線上提交申請後,相關部門通過温州統一權力運行雲平台進行線上流轉,實行“一站式”審核,其中公安部門審核户籍遷入、房屋安家補助發放情況,住建部門審核房屋是否為商品住房及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情況,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核對申請人的不動產登記情況。
(三)經相關單位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由所購房屋所在區公安分局在30日內將首年度安家補助直接撥付發放至申請人有效銀行卡內。
(四)安家補助按年申領發放,次年以後申請人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原渠道申請當年安家補助,經複核仍符合原申領條件(住房未出售、户口未外遷)的,按原渠道發放補助經費,依次發放至第五年。當年內未申請,視為主動放棄當年補助權益。
(五)申請安家補助的房屋產權為多人共有的,按以下原則申請安家補助:
1.房屋所有權系夫妻雙方共有的,由雙方協商後確定一方申請辦理;
2.房屋所有權系夫妻關係以外多人共有的,只能由其中一位共有人家庭享受安家補助,具體由共有人協商確定。
(六)材料清單如下:
1.落户後登錄“浙裏辦”或“温警在線”網絡平台,認證後在“安家補助申領”模塊按要求填寫上傳相關資料;
2.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人)身份證明(如房屋產權為夫妻所有,需提供結婚證)、居民户口簿、申請人銀行卡信息;
3.經備案的網籤房屋買賣合同(一手房需要提供)、購房發票、税收繳款憑證、不動產權證;
4.夫妻關係以外多人共有的不動產,其他權利人出具的放棄申領補助聲明。
三、其它事項
(一)本細則所指享受安家補助的房產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房產。
(二)本細則所指辦理實施區間至2025年12月31日止。為確保符合基本條件人員能在實施期內申領安家補助,2025年12月底前,已經網籤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能辦理不動產證的房屋權利人,可憑備案的網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及其他必要材料直接辦理温州市外户籍遷入市區落户登記,同時申領安家補助。
(三)本細則所涉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經費安排方式,由各區級公安部門測算新購住房落户安家補助經費金額,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年度預算。補助經費按照市區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市級承擔部分按年度結算給區財政。市公安局提供當年度補助經費兑付情況彙總(分區)審核意見,作為市、區財政體制結算依據。
(四)對於隱瞞事實、弄虛作假騙領安家補助的,應予及時撤銷並追回所領補助,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細則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