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登西藏5000米以上獨立山峯須提前1個月向自治區體育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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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4月16日消息,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與西藏自治區體育局16日聯合發佈關於依法開展登山活動的公告,明確指出在西藏5000米以上獨立山峯進行登山活動,應在活動實施前1個月向西藏自治區體育局申請。
該公告表示,近年來,西藏轄區內因未經自治區體育局批准,擅自違法違規登山引發的登山者受傷、遇難、失蹤等事故時有發生,令人惋惜,造成惡劣影響。

2020年10月5日,登山愛好者在向西藏海拔6010米的洛堆峯峯頂進發(無人機拍攝)
為防範登山安全事故,確保依法、科學、安全、環保、文明登山,依據《國內登山管理辦法》和《西藏自治區登山條例》,公告提出七項事宜,明確在西藏開展登山活動時,必須向自治區體育局申請,申請內容包括人員、線路、行動計劃等。嚴禁登山組織方未經批准私自組織登山活動。登山者應當在專業登山組織方的組織下,在專業高山向導和協作人員的服務保障下,依法依規、安全有序開展登山活動。
公告明確,登山組織方和登山者還應同時遵守《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珠穆朗瑪峯登山垃圾管理暫行辦法》,保護山峯生態環境。凡登山組織方和登山者違法違規登山,自治區體育局將予以通報和行政處罰。
公告指出,登山是一項專業性極強、風險性極大的體育運動。違法違規登山者普遍缺乏登山專業知識、技能和裝備,若無專業高山向導和協作人員的保障,加之對山峯情況不熟悉,極易發生安全事故,並危及施救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個人和國家財產損失,破壞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