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5年4次起訴離婚不成,離個婚為何這麼難?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2021年3月3日,湖南省衡陽縣井頭鎮80後女子寧順花第5次向衡陽縣法院起訴離婚。此前的5 年內,寧順花因無法忍受丈夫陳定華長年沉迷賭博,曾4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均未判離。
在此期間,因離婚引起的糾紛,陳定華被拘留3次,寧順花被拘留1次,衡陽縣人民法院2次下發人身保護令。陳定華接受記者採訪時多次表示,一旦離婚就要報復。

資料圖:紅星新聞
5 年4次離婚不成,聽起來有些不可思議。但是,訴訟離婚難,卻是不爭的事實。
隨着《民法典》正式施行,離婚冷靜期制度也開始實行。大家逐漸熟悉登記離婚中的離婚冷靜期,而很多人不知道,在訴訟離婚中早已有了“事實離婚冷靜期”。
在中國司法界,有一條不成文的司法慣例: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判不離,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判離。(有一般就有例外,寧順花離婚案可能就是一個例外。)而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判決不準離婚或撤訴或調解和好後滿6個月,當事人才能再次起訴離婚。這6個月,就成了強制的“事實離婚冷靜期”。
為什麼在中國離個婚,就這麼難呢?

舉證困難
説好的婚姻自由呢?
現實是,結婚是自由的,而離婚在中國,從來不如結婚那般自由。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感情破裂了才可以判決離婚——什麼叫感情破裂?法官又不是心理學家,怎麼判斷感情是否破裂?
《民法典》規定了至少四種可以認定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但是,想達到這四個條件基本上很難、很難。
就拿第1個條件“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來説,需要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認定?開房記錄算不算?
不一定,他們可能開房談工作、談人生,而且酒店房間裏不能裝監控,拍不到“少兒不宜”的畫面。就算你按照捉姦捉雙的傳統,抓拍到了精彩畫面,這算同居還算偶發性行為?

再説一下,“分居二年就可以自動離婚”這個流傳甚廣的傳言。然而,這只是謠言。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才可以判離——怎麼證明分居?中國沒有分居公證制度,有誰可以證明夫妻分居且因感情不和分居了?就算有熱心的鄰居或正直的居委會大媽挺身而出,願意到法庭上作證,他們又怎麼證明兩口子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婚姻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中往往涉及個人隱私和家庭隱私,具有很強的私密性,而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在婚姻案件中舉證非常困難。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打離婚官司,自是萬般艱難,難於上青天!
現實幹擾
除了制度設計層面的原因,第一次起訴判決不離的司法慣例形成,還可能存在一些現實的因素。
十多年前,我剛被任命為法官時,我的庭長師兄就傳授了一條寶貴的民事審判經驗:離婚案件最好辦,不行就判不離。當時的我點頭稱是,卻不明就裏。後來,我親自辦理了一件離婚案,才有了切膚之痛。
這個案件是女方第一次起訴離婚,但女方提供了其所在單位證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明。我認為,按當時《婚姻法》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女方所在單位的證明可以證明家庭暴力,於是判決准予離婚。
然而,就因為這一紙不太遵循經驗和慣例的判決,男方多次來法庭找我麻煩,甚至威脅“一顆子彈就可以搞定我”,還到處上訪,糾纏了我數年之久。聽説在我辭職離開法院後,他還來法庭找過我。
還有一個前同事辦的離婚案,女方第二次起訴離婚,同事判決准予離婚,兒子歸女方撫養。聽聞男方倒沒太多意見,但男方的爸爸不答應,非要孫子不可,甚至跟蹤我同事回家。後來,男方上訴,這個我認為沒有一點問題的一審判決很神奇地被改判了——二審判決不準離婚。
比起一些法官,我和我的前同事算是幸運的。
2016年,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回龍觀法庭法官馬彩雲及其丈夫李福生在住所樓下遭到兩名歹徒槍擊,馬彩雲身中兩槍,經搶救無效死亡,李福生受輕傷。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就是馬彩雲審理的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的原告。

馬彩雲(資料圖/央視新聞客户端)
在離婚案件中,遇到個別偏執的當事人,法官的心理壓力是常人難以想象的。法官也是人,也有家庭,現實中沒有多少法官真的願意以自己和自己家人的生命為代價去實現所謂的正義。
而判決不準離婚,是一個法官規避風險的有效方法。1次不行,就2次;2次不行,就3次;3次不行,就4次……直到當事人沒了脾氣,直到風險降到最低,才判離。
傳統思維
中國的傳統文化是非常厭惡離婚的,把離婚看成一件很壞的事情,甚至視其為洪水猛獸,認為“家和萬事興”,“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
我們的立法者似乎也持這種觀點,給婚姻上了很多把“鎖”(如以感情破裂為標準的離婚制度),想更好地保護婚姻,卻反而在客觀上給婚姻中的弱者戴上了無形的“枷鎖”。
有時,我們想用法律去保護善良,但事實上卻可能懲罰了善良。
中國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誕生前,鄧穎超同志在討論《婚姻法》草案時説:
“大家對婚姻自由的原則無爭論,對離婚自由原則基本上無爭論。但對‘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有不同意見。在政法、青年、婦女聯合座談會上,只有我和組織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堅持離婚可離,其餘同志都主張離婚應有條件。
我為什麼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理由是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普遍現象,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主要根據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
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封建思想的幹部一個控制和限制離婚自由的藉口。過去沒有這一條,發生了很多悲劇。”
鄧穎超同志在這個問題上看得很透徹:離婚本就是兩個人的事,強扭的瓜從來都不甜,一方堅持要離,事實上婚姻就已經破裂了,就應該讓離。離婚自由,實際上主要在保護“廣大婦女的利益”。
現在,已經很少有買賣婚姻、包辦婚姻了,但不代表婚姻就自由了。看看寧順花滿身傷痕的照片,就知道離婚自由離我們還很遙遠。
當地派出所的所長接受記者採訪時説,“今天上午還跟他(陳定華)打了40多分鐘電話,我跟他講,對方起訴離婚這麼多次了,感情基礎肯定是沒有了……”一名警察依據常識都可以判斷寧順花夫妻的感情破裂了,法院還需要多少證據才能作出同樣的判斷?

一點期待
據記者報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關注到這起事件,正在瞭解相關情況。這也許可以讓寧順花艱難曲折的離婚之路走得更順暢一些。但不是每一樁離婚案件都可以得到新聞輿論和上級法院的關注。
為了“廣大婦女的利益”,為了少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悲劇”,我們是不是應該做點什麼?比如,正確對待離婚自由這個問題,修改相關法律、司法解釋。
今年一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之後的相關司法解釋,我們是不是可以多一點期待?
就像之前在社會普遍關注之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後,夫妻一方“被負債”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一樣,我們也許可以多一點期待,多一點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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