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約300億!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瞄準康美藥業
因連續3年有預謀、系統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康美藥業正面臨投資人的索賠。此案日前迎來重大變化,普通代表人訴訟已被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
4月16日晚間,證監會就此事做出回應:
此次康美藥業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是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一個標誌性事件,無論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還是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並將產生積極深遠影響。這也是落實國務院金融委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要求的具體實踐。國務院金融委多次會議指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毒瘤”,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及市場秩序和金融穩定發展,必須從嚴從快從重打擊。
2020年5月,證監會對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公司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被移送司法機關。康美藥業公司2016年至2018年連續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踐踏法治,對市場和投資者毫無敬畏之心,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生態。投資者保護機構充分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並將依法對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訴訟工作進行監督,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加強與最高法院的溝通協調,不斷推動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各項制度機制,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常態化開展。
證監會網站截圖
中國證券報4月17日報道,康美藥業財務造假影響惡劣,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生態。經證監會調查認定,2016至2018年,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等通過虛開和篡改增值税發票、偽造銀行單據,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87億元,虛增收入275億元,虛增利潤39億元。證監會已依法對康美藥業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已將康美藥業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
2019年4月30日,康美藥業一口氣發佈了2018年報、2019年一季報、2018年度財報非標審計意見等20多份公告。
在20多份公告中,一份標題為《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具體闡述了公司2017年年報中出現的會計錯誤——通過自查後,決定對2017年財報進行重述:其中,2017年財報中的貨幣資金多計299.44億元,營業收入多計88.98億元,營業成本多計76.62億元。
隨後,交易所不斷向公司發出問詢和監管函,稱公司在財務管理、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等方面可能存在重大疑問,予以高度關注。
作為康美藥業的審計機構,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也於2019年5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9年5月17日,證監會通報康美藥業案調查進展,2018年底,證監會日常監管發現,康美藥業財務報告真實性存疑,涉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證監會當即立案調查。當日晚間,康美藥業發佈關於公司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6月28日,ST康美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上,公司董事長馬興田向股東道歉説“對不起”,他承認公司在快速發展中存在一些不規範的問題,並將積極配合證監會調查,爭取早日有調查結果出來。
2020年5月14日,證監會發布消息稱,已依法對康美藥業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決定對康美藥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21名責任人員處以9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款,對6名主要責任人採取10年至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相關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行政調查審理程序中。同時,證監會已將康美藥業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
證監會重申,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依法誠信經營是最基本的市場紀律。一些上市企業無視法律和規則,實施財務造假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惡劣行為,相關中介機構未履職盡責、勤勉從業,嚴重阻礙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對此,證監會將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職責,綜合運用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及誠信記錄等追責體系,對財務造假等行為重拳出擊。
16日晚,ST康美髮佈下修業績預告,預計2020年虧損244.8億-299.2億元,此前預計虧損148.5億-178.2億元。本次業績預告修正後,預計公司淨資產為負值,根據規定,預計公司股票將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後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鉅虧公告剛發佈,ST康美公告就收到了上交所問詢函:要求説明遲至本期才計提相關減值的合理性。上交所要求公司説明減值跡象出現的具體時點,公司遲至本期才計提相關減值的合理性、審慎性,是否存在前期計提不足的情形,是否存在前期業績虛假或調節利潤的情形。
另據央視新聞“東方時空”18日晚間消息,在康美藥業造假案中,受損的投資者多達數萬人。就理賠問題,“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原告代表人訴訟代理人朱夏嬅予以解答:
投資者要獲得賠償,前提是法院要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或原、被告就賠償達成了調解。其次取決於被告是否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如果被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投保機構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由法院實施,具體手段有: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查封、拍賣被告的房屋、車輛、股權等等。但現實中仍有不少案件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央視新聞報道截圖
報道稱,這次康美藥業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中介機構的責任人員等人均被列為被告,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本案自然人被告較多,如何界定各個被告之間的責任大小,可能會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
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有何看點?
參與制度起草過程的相關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這一單的落地具有標誌性意義。今後投資保護機構將在充分尊重投資者訴訟選擇權的基礎上,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專業化原則,使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能夠常態化開展。”
去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代表人訴訟制度成亮點。根據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併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並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的除外。
隨後《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也發佈實施。去年7月底,特別代表人訴訟配套的相關業務制度便已經齊備。
相比於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在立案、訴訟環節有明顯不同:
一是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參加方式,投資者除明確向法院表示不參加該訴訟的,都成為案件原告,分享訴訟“成果”。這在增加原告投資者人數、以“聚沙成塔”的賠償效應威懾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也極大提升訴訟效率。
二是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之下,在權利登記階段和訴訟中的調解階段,投資者還有“兩次退出”機會。對於聲明退出的投資者,人民法院不再將其登記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告,該投資者可以另行起訴。
此外,部分中介機構成為ST康美案追加被告,索賠對象的增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賠償能力。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資本市場實施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四大意義:
一是有利於通過司法制度創新帶動金融市場生態改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提升;二是有利於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三是有利於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四是有利於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提高內部治理水平和規範市場運作,打造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我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同時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加強與最高法院的溝通協調,不斷推動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各項制度機制,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常態化開展。
業內人士認為,ST康美作為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是市場和投資者共同選擇的結果。而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也體現出其對投資者訴求的尊重和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