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兩日夭折的歐超鬧劇,給了中國什麼警示-腓特烈的大話堂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腓特烈】
近日的國際體育世界中,恐怕再也沒有比“歐洲超級聯賽”(European Super League,ESL)更加火熱的話題了。與其“火爆”程度成正比的是,這個“足球賽事屆的至尊王者”,其從誕生到“隕落”的速度,簡直比坐火箭還快——
當地時間2021年4月18日,“歐洲超級聯賽”組委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宣告了該賽事的成立,[1]僅僅兩天多時間,“歐洲超級聯賽”的十二家創始俱樂部,已經有十家退出了本賽事,僅剩皇家馬德里和巴塞羅那這對西班牙國家德比的主角還沒有發聲(巴塞羅那俱樂部也傾向於退出本賽事)。但顯而易見的是,兩傢俱樂部無論如何都辦不了一出“聯賽”,球迷們恐怕也不會樂於每週都觀看一次“西班牙國家德比”。“歐洲超級聯賽”的解體,已經成為必然。
要知道,連四百多年前明智光秀那個被全東亞當作段子炒來炒去的“三日天下”,好歹也堅持了三天啊!

歐超12家創始俱樂部
“轟轟烈烈”的“歐洲超級聯賽”如此奇特地誕生又如此迅速地“夭折”,引起了無數人的好奇心——
這項賽事緣何產生?
對其“如臨大敵”的歐足聯是否如其所述的一樣“偉光正”?
而“歐超聯賽”的組織方,特別是一手推動其成立發展的“老佛爺”弗洛倫蒂諾·佩雷斯,是否真的已經“迴天乏力”?
數次對歐洲足球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的歐洲法院,在此過程中,又將扮演怎樣的角色?
而正在向市場化、專業化邁進的中國體育行業,又應當從中吸取怎樣的經驗和教訓?
一、地道“老歐洲”出品——“歐洲超級聯賽”的前世今生
此次“歐洲超級聯賽”的興起,因為有美國資本(摩根大通財團)的大力參與,被民間普遍認為是美國人想把本國以四大聯盟為代表的美國職業體育聯盟體系引入歐洲的“新式玩法”。但實際上,所謂的“歐洲超級聯賽”之創意,正式提出已有二十多年,是不折不扣的“老歐洲”產出。
在足球運動中成立類似於美國四大體育聯盟的“強強對話封閉式聯賽”設想,早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便已在歐洲國家的體育從業者之中氾濫。而這一想法真正被正式提出,則到了1998年。
彼時的歐足聯歐洲冠軍聯賽只有24支球隊參賽,五大聯賽位列前茅的俱樂部無法參加歐冠,反而需要看那些“不知道從哪分出來的小國家”的球隊一邊在歐冠賽場上被血洗,另一邊卻能獲得比只能參加歐洲優勝者杯或歐洲聯盟杯的自己更高的收益。
在五大聯賽頂級俱樂部的不滿達到頂點、幾近爆發的時候,意大利知名的體育經紀公司、之前曾成功開發了國際滑雪聯合會(FIS)旗下諸多賽事的“傳媒夥伴”(Media Partners,該企業2006年被盈方體育收購,而盈方體育目前為萬達體育的子公司,所以“傳媒夥伴”目前是一家中資企業)提出了一個建議,組織彼時歐洲最成功的12傢俱樂部組織開展一項獨立於歐冠聯賽的“超級聯賽”(當時已經用到了super league這個詞彙)。
不過在當時,歐冠的吸引力還是絕無僅有的強大,再加上歐足聯面對“超級聯賽”創意的衝擊,很快選擇了“做錯事站好了捱打”,迅速進行了歐冠賽制的改革並增加了頂級聯賽參賽球隊數。所以,第一次“超級聯賽”計劃便不了了之。
但第一次“超級聯賽”的計劃也清楚説明了一點,在歐足聯、歐洲足球賽事與頂級俱樂部本身的利益出現嚴重衝突時,頂級俱樂部未嘗不會有想法“圈地自萌”。
在“傳媒夥伴”的計劃擱淺了十一年後,2009年,皇家馬德里俱樂部主席“老佛爺”弗洛倫蒂諾·佩雷斯(他也正是目前的“歐洲超級聯賽”主席)在接受採訪時,直接向歐足聯及歐冠比賽賽制發難。

弗洛倫蒂諾·佩雷斯推特頁面
“老佛爺”聲稱,歐冠的賽制完全不利於“強強對話”併為觀眾貢獻最精彩的比賽,而“我們必須創設一項新的歐洲超級聯賽,以保證最好的球員始終能發揮出最好的狀態,這在歐洲冠軍聯賽中是不會發生的。 ” “老佛爺”接着表示,如果歐足聯不做更多努力以確保最好的球隊可以每年互相比賽,那麼他將推動產生以歐洲傳統強國球隊作為主要參加者的突破性比賽。[2]
顯然,“老佛爺”這番話不是簡單的威脅,雖然歐冠聯賽之後又進行了有利於頂級聯賽的改革,[3]但精英俱樂部們脱離歐足聯的計劃卻並未終止。2018年,德國《明鏡》就曾曝光,一項“精英歐洲足球聯賽”正在進行中,並且“將於2021年開賽”。[4]最終,《明鏡》一語成箴。
顯然,截至本文截稿日前一小時,雖然“老佛爺”還在苦苦支撐,並在接受採訪時聲稱“尤文和米蘭還沒退出”、“賽事處於待命狀態”[5],不過顯然,我們在2021年看到“歐洲超級聯賽”的可能性屬實不大了。
但是,按照“歐洲超級聯賽”“每一紀[6]一折騰”的慣例看,只要“老佛爺”身體健康,誰知道2033年時,“歐洲超級聯賽”會不會“呱呱墜地”呢?
二、沒那麼“偉光正”的歐足聯
此次“歐洲超級聯賽”“解體”並“流產”,最大的“功臣”,莫過於歐足聯及歐足聯主席亞歷山大·切費林(當然還包括後來為其助陣的國際足聯及國際足聯主席因凡蒂諾)。
為了阻止“歐洲超級聯賽”落地,切費林聯合各國足協採用了將參賽球隊“逐出本國聯賽”、參賽球員“不得參加歐洲盃”等一系列威懾政策,最終讓10傢俱樂部相繼退出了歐洲超級聯賽。

歐足聯及歐足聯主席亞歷山大·切費林(資料圖/Vbet News)
對於為何如此憎惡歐洲超級聯賽並全力阻止其落地,切費林給出了非常“大義凜然”的理由,其聲稱,歐洲超級聯賽“可恥”、“是在向球迷臉上吐口水”、“將要奪走我們熱愛的一切”……[7]
不僅如此,切費林還感謝了主動對本國擬加入歐超聯賽的俱樂部進行干預的英國首相鮑里斯·約翰遜,聲稱“我們進行了溝通,今天我也同他的內閣進行了交談。他們的反應非常出色;我必須説,他們的效率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們當即説,可以為任何事情提供幫助,他們將發表非常有力的聲明。英國政府的反應提供了很大的幫助。”[8]
切費林的發言可謂“擲地有聲”,筆者簡直想站起來為這位曾經的同行(切費林之前做過24年的律師)鼓掌助威。然而問題在於,歐足聯在曾經有過主辦與歐超聯賽類似的封閉聯賽的想法的情況下,切費林先生的發言似乎就不那麼讓人信服了——
2016年時,歐足聯自己就想成立一個由來自頂尖聯賽的“16支最佳球隊”參加的“封閉式聯賽”,雖然歐足聯已經刪除了網站上在2016年時對於該“封閉式聯賽”的媒體發言稿,但部分體育網站上仍然能找到對於該討論的蛛絲馬跡。例如,知名體育法網站Lex Sportiva在2019年報道歐超聯賽時,就展示了歐足聯那個和歐超聯賽幾乎別無二致的“封閉聯賽”的方案計劃。



雖然歐足聯已經刪除了曾經關於“封閉聯賽”的報道(上圖一),但其彼時的討論以及賽事方案等仍然在Lex Sportiva網站2019年4月24日的報道(上圖二三)中留存。
不僅如此,切費林對於鮑里斯·約翰遜及英國政府的“稱讚”,簡直讓本來和切費林處於統一戰線的國際足聯和因凡蒂諾有“是兒欲踞吾着爐火上耶”的感覺。
政府主動干涉足球相關事務,乃是國際足聯之大忌,《國際足聯章程》(FIFA STATUTES)第15條“會員協會章程”(c)款明確規定,會員協會應當“具有獨立性,避免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預。”之前乍得足協就因為政府幹預遭到了國際足聯的處罰。[9]切費林如此高贊英國政府和鮑里斯·約翰遜對英超big 6的威脅,不知道一貫視政治干預為足球之大敵的國際足聯和因凡蒂諾心裏是個什麼滋味。
三、上法院去!“老佛爺”未必“無力迴天”
從現狀看,由於十二個創始俱樂部中有十個都“慫了”,“歐超聯賽”的解體似乎已成為必然;但是,別忘了,如果“老佛爺”真要鬥爭到底,他還有一條路——“有冤屈,上法院。”
雖然切費林本人原來就是一名律師,但主做刑事業務的他[10]可能對民法以及歐洲體育法都不大瞭解,更不用説歐足聯以往在歐洲法院的“吃癟”歷史(畢竟那次歐足聯史上最大的“吃癟史”發生時,切費林還沒筆者現在的年紀大)了。歐足聯此次“絞殺”歐超聯賽,無論如何都無法直面一個問題——其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對歐洲民法的核心原則“私法自治”的違反。
體育俱樂部是特殊的民事主體,是特殊的企業,而只要是企業,自然都離不開“把投入轉化為產出的組織”[11] 的應然性質,賺錢對企業而言,可謂天經地義。同時,體育產業中的各項交易、各種締約是具有特殊性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歸根到底,這些存在與行動並未脱離“民法”的本質範疇,這當然包括最基本的民法原則——“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及其表現形式“合同自由”堪稱私法的“基礎”與“起點”[12],“為設定或者變更債務關係而有必要訂立合同時,在合同的訂立和形成方面,當事人通常是自由的。也就是説,債法上實行的是廣泛的合同自由。”[13]
一般來説,自然人和法人應當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和誰訂立合同。他們還應當自由地決定合同的條款。這一理念不僅是歐洲諸國本國法的民法根基,還得到了《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的承認。[14]《歐洲合同法指導原則》也明文規定了這一原則。[15]
誠然,“沒有共識的必要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合同自由”原則並非是無限擴張、“肆無忌憚”的,“出於對重要大眾利益的保護,需要限制自由指定合同內容的可能性。”[16]但打破這一原則卻必須慎之又慎,所謂的“控制性地介入與提供適當的補償”只有“在必要之時”方可“成為民法的重要任務。”[17]
而所謂“控制性”介入,必須以“規定一項(需)以法律行為去實現的事情為不予允許(違法)的法律”[18]為前提,反言之,“只要不適用強行法,合同當事人就可以根據他們的意願安排合同內容。”[19]。這表明,除了制定禁止性法律以外,任何限制合同自由的行為都沒有合法性可言。
那麼,歐足聯有制定這樣的可以限制“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則的禁止性法律的權力嗎?當然沒有!
“‘法律’指的是各種法律規範,所以不僅在法律中,而且法規、自治規章、歐共體的規定以及習慣法中也可能包含禁止性法律……但社團規章不屬於此類情況,因為與私人一樣,社團沒有被賦予立法權。”[20]
而歐足聯的性質,早已在其章程中“自認”——根據《歐足聯章程》(UEFA STATUTES)第二部分第1條規定,歐足聯是一家根據《瑞士民法典》第60條設立的社團!

《歐足聯章程》中有關歐足聯屬性的規定

《瑞士民法典》第60條乃是針對社團成立的規定
歐足聯作為社團,當然有進行內部治理的權利,但這絕不意味其可以濫定規定破壞“合同自由”,否則,如果歐足聯可以如此戕害“合同自由”原則,那麼無外乎等於歐洲各國立法機構將承認“社團也有制定法律,甚至是禁止性的、限制基本權利的強行法的權力”,這將在立法倫理上對“私法自治”原則造成無法挽回的破壞,最終“會使私法自治虛有其表”。[21]
實際上,歐足聯早就因為戕害合同自由而在歐洲法院那吃過虧,這就是鼎鼎大名的“博斯曼案”。
在1996年以前,足球市場中所有的轉會——包括球員沒有合同在身情況下的轉會,球員的新俱樂部都必須向原俱樂部支付轉會費用。這一明顯與一般民法特別是勞動法原則不符的規定最終在1995年年末的“比利時足協等訴博斯曼案”[22]中被廢止。
出於《歐盟運行條約》有關“應保證勞動者在聯盟內自由流動”[23]的要求,歐洲法院在該案判決中做出不利於歐足聯的判決,[24]並在1996年出台的《博斯曼法案》中正式廢除了歐足聯原有的“轉會費必要”規定。
在《博斯曼法案》生效後,轉會費僅能產生於勞動合同仍在有效期之球員的轉會過程中,是當事三方需要解除有效力的勞動合同時,球員的新俱樂部才需要向舊俱樂部支付違約金。對於一名沒有勞動合同的自由身球員,無論該球員能力多強、商業價值多高、影響力多大,其都可以在不產生任何轉會費的情況下完成轉會,而不必受到轉會費支付問題的限制。
雖然在2014年的“1464號禁令”案中(即所謂的“第三方收取轉會費禁令”)中,歐足聯(也包括國際足聯)在破壞合同自由的情況下,取得了對一些小經紀人、體育公司的司法勝利,但彼時,歐洲各大俱樂部是站在歐足聯一邊的,真正站在歐足聯對立面的僅有身單力薄的荷蘭特温特俱樂部[25]和一家比利時的小型俱樂部FC Seraing[26],顯然,這兩傢俱樂部根本無法動搖歐足聯和各大俱樂部的“神聖同盟”。
可如果各大俱樂部像“博斯曼案”時一樣,站在歐足聯的對立面,並且集中司法資源向歐足聯“開戰”呢?歐足聯的“腰桿”恐怕就沒那麼硬了。實際上,已經有西班牙法院對歐足聯進行了警告,要求其不得停止“歐超聯賽”的運作。[27]
四、“良性發展”與“辦賽自由”的平衡——“歐超聯賽”爭端給中國體育行業的啓示
我國在2020年頒佈了新的《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十條規定:
“除第七[28]、八條[29]規定外,體育總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公安、市場監管、衞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
地方體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關規定,減少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不斷優化服務。地方體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推動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體育、公安、衞生等多部門對商業性、羣眾性大型體育賽事活動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機關、事業單位、體育協會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選擇承辦方,並鼓勵和支持社會廣泛參與。”
除了國際賽事和涉及國家安全的賽事外,《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基本全面開放了我國“自由辦賽”、“自主辦賽”的通道,而在此大背景下,此次“歐超聯賽”風波,實際上也給我國敲響了“保障競爭”與“辦賽自由”衝突的警鐘,即法律法規應如何合理地規制,管理機構應如何研究、分析,才能在保障“自主辦賽”的同時,避免某些體育項目中的特殊辦賽機制,給整個運動項目的良性競爭造成不利的影響。
雖然歐足聯關於“歐超聯賽”一系列“罪責”的論述,在其曾意欲興辦“封閉聯賽”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襯托下,顯得難以服眾,但其中關於“歐超聯賽”可能給足球運動帶來的風險本身的表述,卻十足有其可取之處,這體現在,“歐超聯賽”這種類似於美國體育大聯盟的賽事興辦模式,未必可以原樣照搬給足球項目。
如數不勝數的有關“歐超聯賽”的新聞中所強調的那樣,“歐超聯賽”,實際上是類似於美國四大體育聯盟——NFL、MLB、NBA、NHL——一樣的“封閉體育聯盟”,即俱樂部老闆“拍板定論”,形成一個由固定的多個俱樂部作為股東的組織,並由該組織運營一個只有這些股東俱樂部參加的賽事。
美國四大體育聯盟均是以該模式形成,也都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在新冠爆發前的2019年,全世界收入最高的五個體育聯盟中,四個即為美國四大體育聯盟。[30]不僅如此,美國政府甚至一貫支持四大體育聯盟吞併其他同項目體育聯盟,如當年NBA合併ABA。

筆者無意否認“四大體育聯盟”及其組織模式在商業上取得的成功,可問題在於,在對於一項運動項目的發展最為至關重要的問題,即人才引進上,足球運動,和美國四大體育聯盟所屬的運動項目——橄欖球、棒球、籃球、冰球——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四大體育聯盟的人才幾乎完全來自於美國校園,特別是美國大學生體育聯盟(NCAA)以及高中體育聯賽,幾乎為四大體育聯盟提供了所有的人才,甚至包括為數眾多的外國人。
然而,足球運動發展至今,最頂尖的足球運動員,幾乎無一例外,全部來自於專業的足球青訓系統。從未參加專業的足球青訓系統、完全通過參加校園足球成長起來的足球運動員,幾乎如鳳毛麟角,更不用説成為頂尖巨星。
這正是足球比賽和“四大體育聯盟”賽事的根本不同。
足球運動中,由於足球運動自身在競賽方式、技戰術要求、運動員綜合素質等方面的複雜性,最好的足球人才永遠來自於從小開始、梯次進行的青訓,這樣的青訓是由無數的足球俱樂部、特別是絕大多數的非頂級俱樂部乃至多線俱樂部等進行、維繫的,而想要進行這樣可能“一無所獲”的青訓,這些足球俱樂部就必須獲得收入,這些收入來自於其參加的各級別賽事。
而一旦如“歐超聯賽”一樣的封閉式賽事形成,其他作為足球人才來源的足球俱樂部所參加的賽事的收入必然將大大減少(經濟學基本原理:“人們面對權衡和取捨。”),而沒有足夠收入的各級別俱樂部將難以甚至無法繼續進行青訓。長此以往下去,整個足球運動青訓體系,都有崩潰的可能。
“覆巢之下,焉有完卵”?頂級俱樂部之所以成為頂級俱樂部,主要原因是因為它們資金充裕,可以隨時買到最優秀的足球人才,可一旦作為其足球人才產出地的非頂級俱樂部崩潰,那麼頂級俱樂部又從何獲得足球人才?靠近年來都越來越拉胯的“豪門青訓”(實際上豪門青訓也非常依賴其他青訓系統提供的“半成品”人才),靠無限制從美洲“進口”,還是靠百年來都沒有什麼正兒八經的人才產出的“大學足球”?

如上表格所示,目前德國轉會市場網站全球身價前20的球員中,只有7人來自5家“歐超聯賽”創始會員俱樂部(總會員數的41%,其他7傢俱樂部未出現哪怕一名頂級人才)青訓,總比例僅為35%。
事實上,盲目在一項運動中引入美國“四大聯盟”模式,不惜對抗管理該運動的國家組織的案例確實存在,且其結果並不理想。
之前,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的板球俱樂部老闆們就曾效仿四大聯盟組織過獨立的“印度板球聯賽”(Indian Cricket League,ICL),但該賽事缺乏來自南亞三國國家板球組織的支持,也未能打通通暢的人才流動機制,僅僅運營了兩年多就解體了。

“三歲而亡”的印度板球聯賽ICL,相較於足球,板球的人才引進結構更類似於棒球、籃球等,更加簡單,但這仍未阻止ICL解體的命運
而在《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全面開放體育賽事辦賽後,我國也應未雨綢繆,注意如何在“辦賽自由”和“保證競爭”、“維持賽事活力”之間進行平衡。
從國家體育總局到地方體育管理部門,應對不同運動項目的商業開發特點、人才引進模式等進行評估、分析和判斷,在此基礎上,確定一項體育賽事及其組織計劃是否合理,是否可能影響這項運動的良性競爭及長期發展。若存在問題,則應向其提出改進意見,避免如印度板球聯賽一樣的“悲劇”在我國重演。
五、結語
“足球是一項運動,依賴於財務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的結合。這些資本的提供者不可能有一致的目標。
然而,如果有一個制度框架來鼓勵合作,如果不同的組成方有合作的意願,那麼目標接近或一致的機會就會增加,結果是勝利者增加失敗者減少,各國政府、足球協會、俱樂部、球員、投資者、球迷之間不斷加強的關係可以使足球迎接相應的挑戰。
足球發生變化,人們也發生變化,但為現代足球的發展所做的任何有益的努力,都終將保證一點——足球仍然是‘大眾的遊戲’”。[31]
正如《權力的遊戲》中的“大瓊恩”瓊恩·安柏所言:“咱們為什麼要讓那些擦脂抹粉的南方人管我們,咱們北方人就不能像幾百年一樣,自己管自己麼?”當利益無法調和時,足球世界中也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北境之王”的呼喊,而如何進行協調,達到利益的平衡,而不是一味粗暴地“驅逐”、“處罰”,或者“刀尖對麥芒”,才是從歐足聯,到各大俱樂部,乃至遠在歐亞大陸彼岸,在新的《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生效後,同樣可能面對“辦賽自由”和“利益平衡”問題之間的抉擇的我國,所需要思考的。

“The King in the North!”(影視截圖)
參考資料:
[1]LEADING EUROPEAN FOOTBALL CLUBS ANNOUNCE NEW SUPER LEAGUE COMPETITION, https://www.thesuperleague.com/press.html.
[2]Ian Hawkey. Real president calls for European super league, https://www.thetimes.co.uk/article/real-president-calls-for-european-super-league-ctmmjnw0xfg.
[3]2018年歐冠改革中做出了對頂級聯賽有利的改革[或者説是“復古”],頂級聯賽確定擁有四個歐冠參賽名額,見AP. Top leagues guaranteed 4 Champions League spots in 2018,https://www.sportsnet.ca/soccer/top-leagues-guaranteed-4-champions-league-spots-2018-19/.
[4]DER SPIEGEL. Documents Show Secret Plans for Elite League of Top Clubs, https://www.spiegel.de/international/world/football-documents-show-secret-plans-for-elite-league-of-top-clubs-a-1236447.html.
[5]BBC. European Super League: Project is ‘on standby’, says Real Madrid president Florentino Perez,https://www.bbc.com/sport/football/56842442.
[6]《洪武正韻》:“又十二年為一紀,取歲星一周天。”《首楞嚴義疏注經》:“十二月為一年。十二年為一紀。”
[7]Sky Sports. European Super League: UEFA president Aleksander Ceferin condemns ‘disgraceful’ proposals, https://www.skysports.com/football/news/11095/12280379/european-super-league-uefa-president-aleksander-ceferin-condemns-disgraceful-proposals.
[8]新浪體育:《歐足聯主席:24小時摧毀歐超 英國政府幫了大忙》,https://sports.sina.com.cn/g/pl/2021-04-22/doc-ikmyaawc1115727.shtml
[9]https://www.fifa.com/who-we-are/news/fifa-suspends-chad-and-pakistan-football-associations,
[10]Sky Sports. European Super League: UEFA president Aleksander Ceferin condemns ‘disgraceful’ proposals, https://www.skysports.com/football/news/11095/12280379/european-super-league-uefa-president-aleksander-ceferin-condemns-disgraceful-proposals.
[11][美]羅納德·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盛洪、陳鬱譯校,格致出版社等2014年版,第5頁。
[12][德]克里斯蒂安·馮·巴爾:《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歐洲私法的原則, 定義和示範規則》,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1頁。
[13][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債法總論》,杜景林、盧諶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頁。
[14]參見《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第II-1:102條第1款及第II-4:101條,第IX-5::101條。轉引自[德]克里斯蒂安·馮·巴爾:《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歐洲私法的原則, 定義和示範規則》,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0頁。
[15]《歐洲合同法指導原則》第0:101條。轉引自[德]克里斯蒂安·馮·巴爾:《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歐洲私法的原則, 定義和示範規則》,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1頁。
[16][德]漢斯·布洛克斯、沃爾夫·迪特里希·瓦爾克:《德國民法總論》,楊大可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43-144頁。
[17]參見MuenchKomm-Kramer vor §145 Rn.3; Vgl.BverfGE 81,242(255) ;Flume, BGB AT II,§1(7)。轉引自[德]迪爾克·羅歇爾德斯:《德國債法總論》,沈小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3-24頁。
[18][德]迪特爾·施瓦布:《民法導論》,鄭衝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9頁。
[19][德]哈里•韋斯特曼:《德國民法基本概念》,張寶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頁。
[20][德]漢斯·布洛克斯、沃爾夫·迪特里希·瓦爾克:《德國民法總論》,楊大可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9頁。
[21][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王曉曄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頁。
[22]有關“博斯曼法案”前因後果更為詳細的報告,參見M.Phillips, Jean-Marc Bosman’s fight against depression and alcoholism,http://www.thesun.co.uk/sol/homepage/features/3480363/Jean-Marc-Bosmans-fight-against-depression-and-alcoholism.html.
[23]此處的譯文來自程衞東等譯:《歐洲聯盟基礎條約——經<里斯本條約>修訂》,社會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頁。
[24]Union Royale Belge des Sociétés de Football Association,ASBL and Others v Jean-Marc Bosman and Others,C-415/93, Judgment ECLI:EU:C:1995:463, 15/12/1995. http://curia.europa.eu/juris/showPdf.jsf;jsessionid=9ea7d2dc30dd1e586d8a76b048b7a85aa8d2ce12bd79.e34KaxiLc3qMb40Rch0SaxuSaNj0?text=&docid=99445&pageInd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172538; http://curia.europa.eu/juris/showPdf.jsf;jsessionid=9ea7d2dc30dd1e586d8a76b048b7a85aa8d2ce12bd79.e34KaxiLc3qMb40Rch0SaxuSaNj0?text=&docid=99481&pageInd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172538.
[25]S.O’Rourke, Dutch club banned from European football for three years, TheJournal.ie , 2015.12.16, https://uk.news.yahoo.com/dutch-club-banned-european-football-three-years-084216431--sow.html。
[26]Belgian club FC Seraing sanctioned under third-party influence and third-party ownership rules, FIFA’s FOOTBALL GOVERNANCE, http://www.fifa.com/governance/news/y=2015/m=9/news=belgian-club-fc-seraing-sanctioned-under-third-party-influence-and-thi-2678395.html.
[27]Kat Storr. European Super League: Spanish court tells UEFA and FIFA not to stop plans, in preliminary ruling,https://news.sky.com/story/european-super-league-chairman-were-doing-this-to-save-football-12280831.
[28]《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
以下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權限報體育總局或國務院審批:體育總局主辦或共同主辦的重要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洲錦標賽、亞洲盃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或積分的賽事,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跨省(區、市)組織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區域等特殊領域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
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與地方共同主辦但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原則上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
地方自行主辦,或與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共同主辦但由地方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不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但應統一向體育總局備案。
其他商業性、羣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地方有關規定辦理外事手續。
參加以上體育賽事活動人員的來華邀請函、接待通知等相關外事手續,按照“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辦理。”
[29]《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第八條 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登山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30]2019年新冠疫情爆發前,全世界收入最高的職業體育聯盟前五名分別為:NFL(113億+歐元)、MLB(97億+歐元)、NBA(70億+歐元)、英格蘭足球超級聯賽(60億+歐元)和NHL(45億+歐元)。
[31]本段部分內容摘自[英]史蒂芬·摩洛:《足球經濟的奧秘:足球、金錢、社會》,金豔麗譯,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1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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