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5年4次起訴離婚被駁,法院今天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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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湖南衡陽縣人民法院4月30日網站公告,4月30日,衡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寧某花訴被告陳某華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寧某花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陳某華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向法庭提供了證據,法庭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並聽取了雙方辯論意見和最後陳述。我院經審理後,當庭宣判:准予原告寧某花與被告陳某華離婚。
本案中,原告先後多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離婚態度堅決。被告雖不願離婚,頻頻尋求和好機會,但夫妻關係並未得到改善,甚至還與原告及原告親屬發生肢體衝突,進一步加劇了矛盾,雙方和好已無可能。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與被告分居生活已超過一年,我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羣眾代表、新聞媒體及原被告雙方親友到庭旁聽。
湖南妹5年第5次起訴離婚:開庭前換了法官,法院第3次下達保護令
據上游新聞早前相關報道,從2016年12月至今,湖南省衡陽縣80後女子寧某花,因無法忍受丈夫陳某華長年沉迷賭博選擇訴訟離婚,此後,就離婚引起的糾紛,陳某華被拘留4次,寧某花被拘留1次,衡陽縣法院2次下達人身保護令,不過時至今日,先後4次起訴離婚的她,離婚的心願至今沒有實現。2021年3月3日,寧某花第5次向衡陽縣法院起訴離婚,並於當日立案。陳某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多次表示,一旦離婚就要報復。
落款時間為2021年4月20日、衡陽縣法院下發的民事裁定書內容顯示,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寧某花在要求與被申請人陳某華離婚期間,被申請人陳某華對申請人寧某花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申請人寧某花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陳某華對申請人寧某花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陳某華騷擾、跟蹤、接觸寧某花及相關近親屬。
衡陽縣法院向寧某花下發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顯示,原告寧某花訴陳某華離婚糾紛一案,現決定由審判員肖啓生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顏紅姣、審判員洪灝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周克林擔任法庭記錄。
記者注意到,此次訴訟庭審與前4次合議庭組成人員均不同,自寧某花第二次起訴離婚至第四次起訴離婚,其審判長均為彭姓法官,還有一名審判員和一名陪審員。
寧某花告訴記者,自己於2021年3月3日第五次起訴離婚並於當日立案後,她收到的案件受理通知書上顯示的聯繫人仍為彭姓法官,一度令她感到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