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華勝訴!商家侵犯其姓名肖像權,被判賠償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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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上海奉賢法院 )4月28日消息,“今天亮海產品進行全方位品牌形象升級,實力派明星劉德華,三代人心目中的男神,他積極正向,是正能量的化身和代表……經過全方面考核,最終雙方達成戰略合作!”
在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亮海公司)的簽約儀式上,劉德華的照片赫然醒目。在場人員都以為劉德華是品牌代言人,但真相卻是,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劉德華姓名及肖像圖片用於產品推廣。劉德華及其經紀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一直未果,遂以侵犯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為由將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行為侵害了劉德華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劉德華經濟損失人民幣60萬元。

經上海奉賢法院審理,亮海公司使用劉德華肖像和姓名的行為主要有:
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
在官方網站使用載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圖片、視頻,用於產品宣傳、銷售和推廣;
在亮海公司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載有劉德華肖像和姓名的圖片和視頻,用於產品宣傳、銷售和推廣;
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使用印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海報等進行宣傳推介;
在公司門口的廣告牌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
亮海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劉德華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
亮海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劉德華名譽權的侵害;
侵權成立的前提下,亮海公司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一:劉德華作為在中國內地、港澳台地區有較高知名度的演員、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用於產品包裝、室外廣告牌、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產品宣傳和推廣,正是利用原告的影響力,使不特定的公眾出於對原告的喜愛和欣賞選購其產品,屬於營利性宣傳行為。也使得原告喪失了作為權利人許可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商業機會,客觀上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因此,亮海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劉德華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
關於爭議焦點二: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從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中,沒有體現降低對原告社會評價以及包含有侮辱性的內容,故原告主張亮海公司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缺乏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爭議焦點三: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劉德華除了有權要求亮海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外,還有權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合議庭就原告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進行評議
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造成的損失數額,亦未提供證據確定被告的獲利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範圍和具體情節、損害後果以及被告侵權行為所降低的營銷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上海奉賢法院最終確定賠償金額為60萬元。判決後,雙方沒有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奉法析“典”
演員、歌手等知名藝人,其姓名和肖像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一些商家往往通過藝人代言的形式,在其產品包裝或是營銷廣告中使用藝人的姓名或肖像,從而利用藝人的影響力,提升其產品知名度,達到獲得商業利益的目的。
隨着電子商務的發展,“代言人”的選擇不僅侷限於知名藝人,也逐漸出現了一些具有一定識別度的普通公民。無論是知名藝人還是普通公民,商家使用其姓名或肖像,均應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否則將面臨訴訟風險,需要向權利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注:文中名稱除劉德華外,其他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