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集結罪,黃之鋒又被判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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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大公網消息,5月6日上午,亂港分子黃之鋒等四人承認去年在維多利亞公園一起非法集結罪,他們在香港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4至10個月。
其中,黃之鋒被判囚10個月,跟正服刑刑期分期執行;岑敖暉被判囚6個月;袁嘉蔚被判囚4個月;梁凱晴被判囚4個月。
據報道,法官陳廣池宣讀判刑理由前特別提到,本案上次完結後,他離開法庭時聽到庭內有“嘈吵的騷動”。當中有人呼喊口號,也有人在“被煽動下”附和。
陳法官表示,他需要提醒所有人,他們並非身處公眾大堂,而是身處法庭內,“這裏有規矩,這裏有習俗,這裏有慣例,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沒有人可以比其他人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不是黃之鋒首次因涉嫌非法集結而被判刑。
今年4月,黃之鋒涉嫌於《禁止蒙面規例》生效首日(2019年10月5日),參與非法集結,從而被判入獄4個月。在去年12月,黃之鋒因涉2019年6月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一案,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被判處監禁13個半月,目前正在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