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小洪案二次再審:喊冤15年稱遭“大師”王林和原市委書記陷害
5月12日,江西南昌。
“從2006年5月19日遭非法拘禁至今,已經近15年。”聶小洪案辯護律師劉長説。
15年來,江西省宜春市委原副秘書長、市委市政府接待處處長聶小洪一直在上訪申訴。從一審認定貪污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14年,二審認定私分國有資產罪不成立,改判12年,第一次再審糾錯減刑5年,改判為7年。聶不服堅持上訪申訴15年。
2018年,聶案迎來了立案複查。2020年1月2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為,聶小洪個人7筆7萬餘元“貪污受賄”中的5筆共計6.2萬餘元,“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且部分認定的事實結論也不具有唯一性,本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為維護司法公正,建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2020年6月8日,江西省高院於發出《再審決定書》,2021年1月15日,該院進行了第二次再審開庭。“這是江西高院第二次再審,申訴15年來的第‘四審’了。”聶小洪説,“庭上也證明這8000元受賄是假的”。聶小洪對此充滿期待,“終於有希望徹底洗脱罪名了。”


當事人:揭穿王林騙局 遭“大師”與原市委書記陷害
1997年,年僅33歲的聶小洪,成為宜春第一個公選縣級幹部,任副縣級的宜春賓館總經理。1998年2月17日,《宜春日報》頭版還刊發了長篇通訊《公開選拔總經理之後》,並配發短評《成事在人》,報道聶小洪履新半年,宜春賓館發生了鉅變。2000年,聶僅任副縣級2年多,又躍升為正縣級,任市委市政府接待處處長,緊接着任命為市委副秘書長。

但5年後,本來前途一片光明的他,遇到人生重大轉折。
據公開報道,“大師”王林,是時任宜春市委書記宋晨光的“高級顧問”。甚至在宋出車禍後第一時間,要先請王林算上一卦,看去哪家醫院合適。
“2005年的時候,我無意間發現,王林變蛇、變酒都是假的,每次的託都是同一個人。”聶小洪説,在一個飯局上,自己把王林如何變“魔術”的假氣功告訴了在場者。“第二天王林就打來電話,很生氣,他説你到處説是騙術,到時候要你好看。我心想,這下得罪王林了。”
聶小洪介紹,2005年下半年,時任宜春市委書記宋晨光想“衝刺”副省長、公安廳長,但針對他的舉報很多。極度迷信的宋晨光,居然求助王林,請其“測算”誰是舉報人。王林則以借刀殺人的方式報復自己。
“王林説這個人就是身邊人,辦公室就在宋的30米以內,住的地方離他只有100米。最後還補充了一句:這人當過兵,有煞氣。”聶小洪説,符合這所謂條件的,只有我一個人。但事實上,聶小洪説,那時他從未告過宋晨光的狀。
“宋晨光把我叫到辦公室,氣得發抖,説王林大師已經測算得清清楚楚了。我説我當秘書長的,怎麼會告書記的狀呢?我也給他説了王林對我有意見,不能信。但他對王林深信不疑。”聶小洪説,有一次到上高縣接待省領導,宋晨光把我堵到上高加油站衞生間門口,要我承認舉報過他,並要我向上級寫信説明。“我説這是王林大師胡説八道。千萬不要信王林,後來,宋晨光幾次拿着一封炮製的所謂舉報信對我説,這有你的舉報信,我派人查你。”
辯護律師:非法拘禁28天 一審從起訴到宣判只用11天
聶小洪案辯護律師劉長介紹,根據對該案的重新調查,發現該案的正式立案時間是2006年6月17日,而對聶小洪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在2006年5月19日。
劉長律師認為,按照1999年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果僅僅是初查,不得對被查對象限制人身自由。“另外,也不屬於檢察院的傳喚。因為傳喚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也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另一辯護律師陳戈説,宋晨光指揮抓人,連張便條都不開,聶小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8天!任何手續都沒辦,非常荒唐。
2006年12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銅鼓縣檢察院以聶小洪犯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提起公訴。陳戈查證:2006年12月30日法院開庭,關鍵的案卷材料11冊,也是12月30日開庭當天檢察機關才移送到法院,辯護律師無法閲卷,變相剝奪了辯護權。2006年12月30日,銅鼓縣法院判決聶小洪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罰金1萬元。2007年2月1日,宜春市中級法院二審改為12年。2009年8月31日,江西省高院再審糾錯減刑5年,改判為7年。
2009年8月,江西高院為聶小洪第一次再審糾錯減刑後,在失去人身自由3年10個月零11天之後,聶於2010年3月30日出獄,恢復人身自由。在聶小洪出獄100天之日,2010年7月10日,宋晨光失去人身自由。新華社報道説,江西省政協副主席宋晨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喊冤15年:多項新證據表明 一審判決後“將錯就錯”
2018年,聶小洪申訴再獲轉機,江西省檢察院啓動複查程序,歷經兩年複查取證後,於2020年初向江西省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據瞭解,複查以來,新發現了11份新證據和24份案卷材料證據。
聶小洪稱,其實早在2007年,宜春中院就發現這是是個錯案。其提供的一份《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聶小洪貪污、受賄申訴一案的審查報告》顯示:經立案庭組成的合議庭討論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程序有所欠妥,建議立案再審!
陳戈律師介紹,這份報告是宜春中院現已故的潘冬華庭長冒險“偷”出來的,並轉交給了聶的戰友尹洪輝。潘庭長告訴尹洪輝:在中院研究該案是否再審糾錯時,迫於宋晨光的干擾和阻撓,明知要再審糾錯,卻沒有再審糾錯,這個複查報告也被要求全部收回、刪除、毀滅,院領導宣佈,不得泄露一個字出去,否則嚴肅處理。
5月12日,封面新聞聯繫上該報告中的審查人、聶案複查合議庭庭長李曉政,其表示已退休,按紀律不便透露相關信息,可聯繫單位。隨後記者聯繫宜春中院,但截至發稿未獲回覆。不過,據財新新聞早前報道,李曉政曾證實這份報告的存在。
蹊蹺罪證:被認定在辦公室受賄時 人卻在200公里外
陳戈律師告訴記者,針對的7項貪污受賄指控,全是錯的假的。“最為荒唐的是,指控聶在2003年1月31日下午,在辦公室收受1萬元賄賂。但那天聶剛好在近200公里外的豐城市,全程接待省委主要領導一行,有人證、視頻、照片、當日新聞報道等鐵證,證明聶小洪身為豐城此次接待總指揮,根本不可能抽身跑回宜春坐在辦公室去受賄。”
陳戈提供的檢方詢問筆錄也顯示,原豐城市接待處副處長譚小芳證實,聶當天一直在豐城市指揮接待領導一行,全程陪同,一直在晚上8點後才離開。
而7筆貪污受賄罪中,記者注意到,有3筆與原宜春市委市政府接待處出納黃某某有關。
而在2018年,接受檢方詢問的筆錄上,黃某某表示“是偵查人員要求這樣説謊,不這樣説謊過不了關,也不讓我離開。”黃某某還表示,“被連續關了15天,連上廁所都沒有自由,偵查人員經常恐嚇、威脅我,要我必須按照他們説的來作證。只要照做,我就可以走了,不追究我的刑事責任。”
而據早前多家媒體公開報道,宋晨光曾以副省級領導身份,3次找到第一次再審主辦法官,干擾阻撓糾錯,被記錄在案。
擇日宣判:最後一筆“罪證” 8000元受賄證據存疑
陳戈介紹,江西省檢察院已經認為6.2萬元貪污受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這次再審,針對這6.2萬元,控辯雙方在庭上一致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庭上雙方針對的重點,是剩下的“8000元受賄”是否成立的問題。
“1月15日開庭時,證人楊某、晏某某當庭否認1.8萬元的指控,當庭稱遭受指供逼供,所謂的送1萬元、3000元、5000元,都是被迫編出來的違心供述,全是被迫説謊。並當場立誓簽字,為庭上證言負一切法律責任。”
劉長律師認為,這1.8萬元之中的1萬元,已查明聶小洪遠在近200公里豐城市組織一次重要接待,沒有受賄時間,不在受賄現場。1萬元露餡被揭穿。而另8000元,與這1萬元是同一組證據,存在着“一否俱否”“一假全假”的關係。
聶小洪説,這次江西高院再審,讓他看到了徹底平反的希望。“江西省檢察院高度重視,歷經2年深入複查,於2019年4月23日召開了聶小洪案聽證諮詢會,2位全國人大代表,8個專家委員、法官、檢察官、律師出庭聽證諮詢會”。論證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法院立庭案再審。
“非常感謝省高院這次再審開庭,和15年前完全不同,本次開庭充分保障了我的辯護權,11個證人全部出庭作證,5位人大代表全程旁聽,彰顯公平公正。”聶小洪説。
至今,距離2020年6月8日江西省高院決定立案再審,已11個月了;距離2021年1月15日開庭休庭時宣佈擇日宣判,也已4個月了,劉長告訴記者,“現在還不知道宣判的時間,聶小洪已經等了15年了。相信江西省高院一定會盡快作出公正的判決。”
(封面新聞記者 李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