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銀行腐敗案曝光,監管者甘於被“圍獵”受賄7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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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我們跟隨你,你給我們撐住腰,我們在前面衝,等老了我們一塊玩。”
“逢春節我回到北京,家中總是擺滿了李鎮西送的東西,我都沒有反對、制止和糾正,甚至自欺欺人地認為這些和自己沒有關係,放任他們(妻子與李鎮西)交往,到了姐弟相稱的地步。”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懺悔稱。
“我到包頭工作要租房子住,包商銀行就直接買了一套房子送給我。我家人在北京,我又想着退休後去北京養老,包商銀行就在北京給我買了一套房,還讓我選好一點貴一點的。”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劉金明懺悔説。
5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表文章《嚴查原內蒙古銀監局系列監管腐敗案:剷除監管內鬼 守護金融安全》,曝光了原內蒙古銀監局監管腐敗案的細節。班長帶壞班子,班子帶垮隊伍,是原內蒙古銀監局腐敗窩案的重要特徵。
腐敗案件全面揭開
此前,薛紀寧受賄案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薛紀寧落入法網背後,是原內蒙古銀監局領導班子5名幹部身陷監管腐敗的一起“窩案”。而這5人的腐敗,均與包商銀行有關。
這5名原監管幹部分別是: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劉金明;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賈奇珍等。他們的主要違紀違法行為,均發生在薛紀寧任黨委書記、局長期間。
包商銀行的“隕落”,根本原因是不法金融集團的持續“掏空”,但監管腐敗也是重要助推因素。
包商銀行是內蒙古自治區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2019年5月,曾經的“明星”銀行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接管。2020年8月,包商銀行因嚴重資不抵債提出破產申請;2020年11月,中國銀保監會“原則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
既要打掉金融“碩鼠”,又要護好國家金融資產的“玉盤”。文章指出,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背後系列監管腐敗案件的“蓋子”逐步揭開,是以內蒙古自治區農信社原理事長楊阿麟接受審查調查為契機,駐會紀檢監察組與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在呼和浩特、烏蘭察布等地提審在押在控內蒙古金融系統高管10餘人,初步核實了劉金明、賈奇珍收受大額財物問題。
2019年11月16日,一份留置決定書擺在劉金明面前。劉金明曾任包頭銀監分局局長,正是其在包頭工作期間,包商銀行實現了初步擴張。
一個多月後,賈奇珍被留置。在查辦劉金明、賈奇珍案時,專案組進一步鎖定涉案人員,於2020年6月4日對薛紀寧、宋建基、陳志濤3人同時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至此,系列監管腐敗案件全面揭開。
經查,在不法金融集團和包商銀行有預謀、分層級的拉攏腐蝕下,薛紀寧等人罔顧黨紀國法,私心貪慾橫行,甘於被“圍獵”,主動求“圍獵”,毫無忌憚收受、索要股權、房產、現金和各種貴重物品,共計摺合人民幣7億餘元。其中,收受包商銀行財物佔到八成以上。貪腐金額巨大,5人均超千萬元,其中薛紀寧受賄超4億元。
“圍獵”方式花樣頻出
集體貪腐的原內蒙古銀監局班子,與監管對象“貓鼠一家”,因利益捆綁深度勾連充當不法集團“馬前卒”。
專案組工作人員稱,原內蒙古銀監局系列監管腐敗案是不法利益集團有組織有預謀“圍獵”監管的突出典型,包商銀行分層“圍獵”監管幹部,利益輸送載體多種多樣,“圍獵”方式花樣頻出,情節極其惡劣。
2009年10月,劉金明由赤峯銀監分局調任包頭銀監分局。剛剛得知他要到包頭當局長,包商銀行就派人送來10萬元見面禮,釋放“友好”信號。
劉金明到任後,時任包商銀行董事長李鎮西在多個場合向他表示:“領導,我們跟隨你,你給我們撐住腰,我們在前面衝,等老了我們一塊玩。”意思是,雙方結成利益共同體,包商銀行搞好了,劉金明也會有回報。
為同劉金明搞好關係,包商銀行安排人員全方位拉攏腐蝕。“我到包頭工作要租房子住,包商銀行就直接買了一套房子送給我。我家人在北京,我又想着退休後去北京養老,包商銀行就在北京給我買了一套房,還讓我選好一點貴一點的。所有事情包商銀行都主動幫我張羅,讓我覺得不分彼此,好像一家人一樣,完全忘記了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劉金明懺悔説。
同樣,薛紀寧剛到內蒙古局任黨委書記、局長,李鎮西就圍了過來,挖空心思拉攏他,“謙恭地”向他請教經濟學知識。薛紀寧把妻子介紹給李鎮西認識,李鎮西對薛紀寧妻子有求必應,想盡辦法和她套近乎拉關係,甘當她的小跟班,成功走上“夫人路線”。
“逢春節我回到北京,家中總是擺滿了李鎮西送的東西,我都沒有反對、制止和糾正,甚至自欺欺人地認為這些和自己沒有關係,放任他們交往,到了姐弟相稱的地步。”薛紀寧在懺悔錄中寫道,“他們以股權、金錢為餌,以我妻子為鈎,釣住了我這條貪吃的大魚,把我和包商銀行緊緊地捆綁在一起。”
“原內蒙古銀監局領導班子被包商銀行等深度腐蝕‘圍獵’,背離監管初衷,棄守監管職責,監管全方位失守失責。”專案組工作人員稱,一是准入監管避實就虛,不法金融集團控制包商銀行在當地金融系統眾所周知,但內蒙古局、包頭分局在准入環節不做實質性審查,使本該暴露的問題始終沒有充分暴露。
二是現場檢查從不處罰,2009至2016年,內蒙古局、包頭分局對包商銀行實施現場檢查50餘項,始終有意規避潛藏巨大風險的業務,對發現的問題從未實施行政處罰,薛紀寧、賈奇珍甚至指示將現場檢查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予以刪除。
三是蓄意拔高監管評級,包商銀行的監管評級與該行實際風險水平嚴重不符,為該行實施機構和業務擴張提供了錯誤的監管“背書”。
四是信訪舉報核查敷衍了事,薛紀寧任局長期間,多次收到反映不法金融集團操控、“掏空”包商銀行的信訪舉報,從未認真組織核查。
治理金融腐敗,需要管住人、看住錢
“案件暴露的監管腐敗問題,可謂觸目驚心。”專案組同志分析。
據介紹,這一案件暴露的監管腐敗問題涉及多個方面:一是“塌方式”腐敗面積大,在“關鍵少數”惡劣影響下,原內蒙古銀監局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全線失守,監管幹部對機構設立、准入審批、貸款業務、工程建設、人事安排等“大小通吃”,監管權力覆蓋到哪裏,腐敗問題就滋生蔓延到哪裏;二是貪腐來源廣泛,對各種行賄送禮對象來者不拒,除包商銀行外,還有轄內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不法企業主、親戚朋友和同事下屬等;三是貪腐不分場景,從逢年過節到接受人事請託,再到提供監管庇護,各項監管權力待價而沽;四是貪腐“全家總動員”,大搞夫妻檔、父子兵、兄弟連。
“該系列監管腐敗案件是‘關鍵少數’帶頭、班子集體淪陷、職責全面失守的‘窩案’,是金融腐敗與金融風險深度交織的集中體現,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乃至十九大後不知敬畏頂風違紀的腐敗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教訓沉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有關工作人員説。
上述文章指出,薛紀寧等人偏離“監管姓監”定位,靠監管吃監管,給金融安全帶來極大風險隱患,教訓極其慘痛。治理金融領域腐敗問題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必須更加堅定穩妥、更加精準有效、更加講究方法方式,整改治理的要領是“管住人、看住錢、築牢制度防火牆”,一體推進查案件、挽損失、堵漏洞、防風險、塑文化。
為強化對監管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駐會紀檢監察組建議,內蒙古銀保監局黨委針對廉政風險突出、監管權力制約失控等問題,全面推進廉政風險排查防控工作,明晰各環節崗位職責和權力邊界,切斷利益輸送的腐敗鏈條。規範監管權力運行,定期對重要行政許可申請和核準材料、非現場監管發現風險機構整改情況、現場檢查項目工作底稿、監管評級工作底稿開展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嚴肅監管問責氛圍。全面規範監管幹部個人投融資行為,針對違規入股農商行、村鎮銀行等問題開展專項清理,排查監管幹部本人、近親屬及三代以內旁系親屬違規投資入股金融機構情況。為降低監管權力被“圍獵”風險,內蒙古銀保監局成立行政許可、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複議5個委員會,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杜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