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開徵求意見:增強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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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央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增強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調整法律責任中關於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提高違法責任與處罰的匹配程度。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規定執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違法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完善反洗錢處罰類型,增加警告處罰;增加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反洗錢的概念和任務。明確反洗錢不僅包括預防洗錢犯罪,還包括遏制洗錢相關違法活動。
(二)強調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明確洗錢風險評估職責;強調須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據行業洗錢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強調義務機構風險為本反洗錢要求;要求金融機構基於洗錢風險狀況建立風險管理措施,基於風險開展客户盡職調查並採取相應措施。
(三)完善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和配合反洗錢工作的要求。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明確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客户盡職調查和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鉅額現金收付申報等反洗錢要求;增加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要求。
(四)完善反洗錢調查相關規定。擴大調查主體和範圍,將反洗錢調查主體擴展至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一級派出機構,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等納入調查範圍。
(五)增強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調整法律責任中關於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提高違法責任與處罰的匹配程度;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規定執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違法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完善反洗錢處罰類型,增加警告處罰;增加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其他修改內容。給出“受益所有人”定義,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識別要求;明確“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客户盡職調查等義務要求;根據當前機構類型完善金融機構定義;進一步完善部門間信息共享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