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徵求意見:在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遇險,擬實施有償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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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黃山市文化和旅遊局網站6月11日消息,根據黃山市政府工作要求,市文旅局會同市應急局、市司法局,擬定了《黃山市山嶽型景區有償救援指導意見》,現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據悉,徵求意見稿的初衷是“為保障景區資源安全和旅遊者人身安全,預防和制止旅遊者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維護景區正常遊覽秩序,使旅遊者在遇險時獲得及時有效救援,提高公共救援資源利用效率”
徵求意見稿稱,本指導意見所稱有償救援,是指旅遊者不遵守黃山市旅遊景區遊覽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屬地政府完成救援後,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的活動。旅遊者在黃山風景名勝區、牯牛降景區等山嶽型景區遊覽,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的,屬地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救援。
有償救援應當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先救援後追償原則、有償救援與公共救援相結合原則、教育與警示相結合原則。
費用核算方面,有償救援費用包含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後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費用。勞務費用是指非屬地政府工作人員參加當次救援應予支付的勞務報酬。院前救治費用是指對身體受到損傷的旅遊者實施救治產生住院前的醫藥費、診療費。交通費用是指為保障救援需要進行運輸產生的車輛、索道等費用。意外保險是指為當次救援人員提供意外傷害保障而購買的商業保險費用。後勤保障費用是指為救援人員提供後勤保障需要產生的食宿、物資消耗等費用。第三方救援費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為當次救援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救援人員勞務費用按照救援人員工資和實際救援時間確定。工資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予以確定,救援時間根據實際發生的時間予以確定。法定節假日開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標準執行。國家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求意見稿還提到,屬地政府在有償救援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救援費用的審議核定;20個工作日內,向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送達《支付有償救援費用通知書》,包括收費項目明細、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賬號等信息。送達方式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對有償救援費用有異議的,通過協商或司法等途徑解決。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償救援費用通知書》3個月內,既不提出異議,又不支付有償救援費用的,屬地政府將其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依法追償。
在責任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有償救援費用,並不免除其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購買門票的旅遊者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需要救援的,適用本指導意見規定。
此前,《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已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初,黃山風景區對一名擅自進入景區未開發開放區域被困的遊客進行了救援。之後,黃山風景區管委會要求王某某承擔部分救援費用,這次救援也因此成為《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實施以來的首例有償救援行動。
根據《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規定,有償救援是指旅遊者不遵守黃山風景區遊覽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管委會完成救援後,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的活動,而有償救援費用包含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後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費用,其中勞務費用是指非管委會工作人員參加當次救援應予支付的勞務報酬。
據中國經濟網19年報道,黃山風景區管委會法制辦科員徐青陽當時介紹,“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了公共救援,公共救援的12000餘元錢由黃山風景區管委會承擔。”
徐青陽稱,黃山風景區實施有償救援的目的,不是為了收錢,而是為了有效地遏制進入黃山風景區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進行旅遊或探險行為。為了更好地維護遊客生命財產安全和景區生態資源安全。為了將景區有限的救援力量和救援資金,投入到正規遊覽線路,遊客的救援救助保障中提升遊客的滿意度和安全感。為了進一步加強景區救援的專業化、規範化建設,提升景區救援能力和水平更好的為來山的廣大遊客提供救援救助服務。
黃山風景區是典型的山嶽型風景區,具有山高谷深、地勢險、遊道陡、面積大、遊覽線路長等特點,驢友私自探險導致的遇險事件不斷,每年救援直接費用支出達到數十萬元,基本上都由景區支付。近年來,景區每年救援量在400起左右,其中一般救助佔75%左右,較大或重大救援(指旅遊者搜救、傷病較重、動用救護車送醫院診治等)佔25%左右。2017年,黃山風景區共組織實施各類救援483起,堵截、查處驢友5批109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