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鐸:所謂“南海仲裁裁決”無益於國際法治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丁鐸】
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出台(2016年7月12日)距今已有5年,南海形勢和中菲關係早已今非昔比。其前後的波瀾起伏、跌宕轉圜給人以啓迪和鏡鑑——唯有將裁決徹底扔進廢紙簍,南海問題才能真正重返談判協商以謀長遠解決辦法的軌道。
然而,近年來域內外仍不時傳出將仲裁裁決奉為“圭臬”的聲音,這可能出於不明真相者盲目崇信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機制的迷思,或來自少數人對海洋法規則片面解讀的偏執,但更多是反映了部分域內國家試圖坐實裁決、強化單方面主張的戰略誤判,也反映了一些域外力量攪動南海局勢、挑撥中國與東盟國家關係的用心。這不僅無益於國際法治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南海的長治久安。
一、裁決不是對國際法治的貢獻
持“裁決即國際法”論者的根本邏輯,在於裁決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組建的仲裁庭做出,必然在法律上“終局有效”。然而,恰恰是仲裁庭越權行使管轄,其做出的裁定也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
仲裁庭不顧《公約》不調整領土主權事項的基本事實,無視中方通過公開渠道表達的立場和意見,對菲律賓精心包裝的訴求照單全收,強行裁定島礁歸屬,違背國際司法和仲裁機構慣常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審慎自律的精神。仲裁庭對中國已根據《公約》規定排除強制解決機制的爭端事項行使管轄權,使《公約》賦予締約國的這一重要權利大打折扣甚至是形同虛設,衝擊了《公約》作為“一攬子協議”所應具有的平衡和公正。這種將仲裁庭“自由裁量權”極端化、使其掙脱法律約束而任意行使管轄權的做法,不僅動搖締約國對《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信心,也貶損國際司法和仲裁機構長期積累起來的聲譽。
仲裁裁決背離《公約》的目的與宗旨,違背條約解釋的國際法規則,以“解釋”之名行“造法”之實,影響條約體系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國際法院曾經強調,解釋不是修改條約,也不是將條約解釋為並沒有明文規定或必然包含的內容。《公約》對諸如“歷史性權利”“羣島整體性”“島嶼制度”等問題的處理,是在所有參與談判國家間達成的利益平衡,也是各國共識的最大公約數,一個字不能多,一個標點不能少。仲裁庭在這些問題上肆意變更甚至創設海洋規則,既顛覆了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資格,也虛化了“國際法系國家間意思一致”的本質,與國際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2018年4月12日上午,中央軍委在南海海域隆重舉行的海上閲兵 圖自:中國軍網
所謂“南海仲裁案”背後亦不乏政治操弄的跡象。當時的菲律賓政府提起仲裁前,並未就其意向和具體訴求與中方進行任何溝通,這種方式不是提起國際仲裁的常規做法。主導仲裁庭組建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時任庭長柳井俊二為日本籍,日本在東海與中國有相似性質的爭端,且柳井本人還同時擔任日本政府“安保法基礎再構建懇談會”會長職務,在強化日美同盟、協調日美涉釣魚島政策上發揮作用。
在庭審期間,仲裁庭不僅在合理時限外允許菲律賓多次提交補充證據,還越俎代庖地代替菲律賓尋找有關證據並基於此作出有利於菲律賓的裁定,這些做法不僅違反仲裁庭自己制定的《程序規則》,還背離國際法上的一般證據規則。
二、裁決寫就的不是公平正義
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根本作用是維護國際公平正義,但是,仲裁裁決違背“陸地統治海洋”的國際法原則,以解釋適用《公約》之名,行否定中國領土主權、固化菲律賓非法侵佔結果併為其單方面主張背書之實,在法律解釋和適用、事實認定和證據採信上的謬誤不勝枚舉。
在歷史性權利問題上,裁決無視包括習慣國際法在內的一般國際法對《公約》未盡事項的調整規範作用,將《公約》視為評價歷史性權利是否合法的唯一標準,不僅扭曲了《公約》與一般國際法之間的並行關係,還試圖抹掉中國在南海長期持續的開發、利用及管轄活動所形成的獨特的歷史積澱、法理意藴和文化特性。
在大陸國家遠海羣島問題上,裁決割裂中國南沙羣島的整體性,將中國關於南沙羣島的整體性主張偷換為關於南沙羣島單獨海洋地物的權利主張,從單個島礁地位出發判定海洋權利,其本身在邏輯上就是對羣島整體性主張的事先否定,所得出的結論也是建立在錯誤的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在處理羣島整體性的問題上,裁決不僅未深入考察《公約》的締約磋商曆史,也間接否定了大陸國家遠海羣島的普遍國際實踐。
在島礁地位問題上,仲裁裁決以造法式解釋的方式改寫《公約》島嶼制度條款,增設“定居標準”“社羣標準”和“自給自足標準”,從否定菲訴求中都未包括的太平島的島嶼地位入手,認定南沙羣島中沒有完全意義上的島嶼。這種做法違背法律上的“不告不理”原則,在法律解釋和事實認定上也有明顯錯誤,其結論更是與眾多關於島嶼制度的國際實踐有着天壤之別。
三、裁決不是解決爭端的靈藥
國際司法與仲裁機構的本質目標在於“止爭定紛”。然而,一個出於政治目標組建起來、為另一方援引合法理由拒絕、從而不具備任何合法性的仲裁庭所做出的枉法裁判,是不可能實現這一目的的。南海問題事關多國,領土主權爭端和海洋劃界問題相互交織,牽涉歷史、政治、法律等眾多因素,絕非仲裁裁決所能解決得了,更不能指望用一紙結論先行、漏洞百出的裁決將自己一廂情願的單方面解決方案強加於另一方。
5年來,中菲關係之所以轉圜並健康發展,南海形勢之所以能夠趨穩向好,絕不是因為“仲裁裁決解決有關爭議”,而在於菲政府採取理性的南海政策並與中國達成的擱置裁決、不以裁決為前提處理南海問題的共識。如果一些國家執迷於“裁決即國際法和引路牌”的幻像而不知反思,陷溺於中國會接受一個毫無公平正義的解決方案的錯覺而不知警醒,其邏輯結果恐怕是南海爭議問題走進一個無解的“死循環”。
中國拒絕仲裁裁決是為了維護自身為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所賦予的正當權利,也是為了維護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的完整性和嚴肅性。南海問題的妥善解決註定漫長,但在探討解決方案的過程中,有關各方都應表現出剋制和耐心,放棄任何於法無據、於理不合、於事無補的幻想,真正發揮《公約》所要求的“諒解和合作的精神”,共同維護好南海來之不易的和平穩定,並開創合作共贏的未來。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關注觀察者網微信guanchacn,每日閲讀趣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