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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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發展是關係中華民族發展的大事情。新華社7月20日發佈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 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在組織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中提出,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户、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脱鈎。社會撫養費作為一種限制生育意願的經濟措施,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在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表示,社會撫養費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退出歷史舞台順理成章。
社會撫養費稱呼幾經演變,它的存廢之爭也持續多年。支振鋒認為,隨着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人們生育意願降低,再徵收社會撫養費已經不合時宜了。但是取消社會撫養費對於提高人們的生育意願能發揮多大鼓勵作用,支振鋒表示並不樂觀。
幾經演變的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這個稱呼幾經演變,與我國的計劃生育制度相生相伴。
20世紀80年代初期,為了控制過快的人口增長,我國開始全面實施計劃生育國策,“超生”成為一種需要糾治的“違法”行為,“超生罰款”相伴而生。
“當時法律還不完善,不少地方自己設定超生罰款,各地罰款的標準和方式差異很大。有的地方執法不夠文明和規範,隨着政策的推進也激化了一些幹羣矛盾。”支振鋒解釋,隨着國家法治的進步,超生罰款在法律性質上開始引發不同認識。
1992年3月,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聯合頒佈《計劃外生育費用管理辦法》,明確計劃外生育費是一項為控制人口過快增長對計劃外生育者徵收的補償性資金。“超生罰款”開始由單純針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轉變為帶有限制性和處罰性質的行政收費。
1996年出台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明確對於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自此社會撫養費完全取代“超生罰款”,並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從法律性質來講是行政性收費,而不是行政罰款。”支振鋒表示,在國家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之後,社會撫養費的性質明確了,徵收的標準、方式方法都更加規範。
從超生罰款到計劃外生育費,再到社會撫養費,支振鋒認為,雖然叫法不一樣,法律性質也在變化,但是實際上都是通過經濟手段來影響公民的生育意願。
持續多年的存廢之爭
事實上,社會上有關社會撫養費存廢的問題一直爭議不斷。
“十幾年前就開始有人提了,因為我國的人口老齡化狀況日益加深,針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支振鋒表示,但當時國家人口衞生部門判斷我國人口壓力還是比較大,國家經濟社會資源仍然承載比較大的壓力。
為了讓社會撫養費更加規範,2014年11月,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送審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首次“大修”。
《條例(送審稿)》修訂幅度較大,如統一徵收標準、規範徵收主體、增加徵收程序,並進一步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要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年度徵收總額要主動公開等。
“從辦法到條例,事實上性質沒有變,因為辦法也是行政法規,但條例更正式了。”支振鋒解釋。
但是《條例(送審稿)》公佈後引起了更大的社會爭議。有人認為社會撫養費屢次發生違法徵收、截留挪用資金等問題,應該取消;也有人認為應該通過立法完善。
2014年12月2日,為了回應輿論關切,當時的國家衞計委召集部分學者解讀社會撫養費等問題。與會專家認為,修訂後的《條例(送審稿)》,原來社會批評比較多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一、收支混亂等情況將會得到有效地治理,社會撫養費的管理將會更加規範。
“當時各方的意見是不統一,爭論也比較多。”支振鋒表示,最後《條例(送審稿)》並沒有正式發佈,社會撫養費的存廢之爭也不了了之。
繼續徵收社會撫養費已經不合時宜
在支振鋒看來,現在取消社會撫養費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支振鋒參加過對地方生育情況的調研。在他看來,原來的生育政策取得很大的成效,計劃生育外的情況在很多省份都呈現出減少的趨勢。
支振鋒對澎湃新聞表示,隨着單獨二孩、全面二孩等優化生育政策出台後,更加友好、更加包容的生育政策下人們的生育意願並未有很大提高,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情況也越來越少。“在某種意義上來講,繼續徵收社會撫養費已經不合時宜了,成本高但收益不大。”
取消社會撫養費對於提高生育意願能起到多大作用?“肯定會有鼓勵作用,但是這個作用有多大,不好評估。”支振鋒對此並不是特別樂觀。
5月31日,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消息發佈之後,許多網友提出了關於社會撫養費補交的問題。
《決定》中提到了取消社會撫養費要依法依規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處理?支振鋒對澎湃新聞解釋,大體上就兩種情況,一種情況就是在新的規定生效之前,社會撫養費徵收已經執行完畢了。第二種情況就是新政策實施之前還沒有實施完畢。
針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已經執行完畢的情況,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為了維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權威性,這種情況就要維持。
“也就是説交了的社會撫養費是不會退還的。”支振鋒表示,而對於第二種情況,新規定和老規定不一致時會按照有利於當事人原則來執行。如果應交未交,那取消社會撫養費之後就不用再交了;如果法院正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也應終止強制執行。
(澎湃新聞記者 胡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