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多項反洗錢規定,寧波銀行及多名時任總經理合計被罰近300萬元
尹哲
(文/陳墨 編輯/尹哲)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寧波中心支行發佈行政處罰公告,寧波銀行因違反多項反洗錢規定收到總額286.2萬元罰單。
與此同時,寧波銀行法律合規部、個人銀行部、公司銀行部、信用卡中心等部門時任總經理也一同收到了1.7萬元-4.7萬元不等的罰單。

根據處罰公示,寧波銀行涉及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户開立匿名賬户、假名賬户,以及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等6項違法行為。

6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明確,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盡職調查、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反洗錢義務。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為履行反洗錢義務開展的客户盡職調查,配合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鉅額現金收付申報、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義務;不得為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

其中,第五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存在未按照規定開展客户盡職調查的、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的、未按照規定報告可疑交易的等行為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另外,第五十三條規定,金融機構存在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户開立匿名賬户或假名賬户等五項行為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按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次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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