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萬元賣掉親生兒子,買賣雙方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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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訊)一直以來,我國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但仍有極少數父母,貪財好利,竟將自己親生子女賣掉,不僅有悖公序良俗,而且嚴重侵犯嬰幼兒的人身權益。
據漳平市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19日消息,漳平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一起買賣親生男嬰的案件。漳平法院以生父熊某富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生母張某分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收買人鄧某柏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收買人鄧某清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居間介紹人蔡某生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至2019年初,熊某富、張某分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4人。2019年4月20日,張某分又生育一子。因家庭經濟困難,又為非法獲利,熊某富提議將剛出生的男嬰賣給他人,在徵得張某分的同意後,熊某富與他人聯繫拐賣事宜,後僱傭司機從雲南省富寧縣出發,於2019年5月29日到達福建省華安縣,在協商後以人民幣98000元的價格將嬰兒拐賣給由居間人蔡某生介紹的鄧某柏、鄧某清,後鄧某柏、鄧某清將嬰兒帶回漳平市撫養。
居間人蔡某生向熊某富、張某分收取介紹費3000元,向鄧某柏、鄧某清收取介紹費5000元。2020年5月26日,鄧某柏、鄧某清經依法傳喚到案;2020年6月12日23時許,熊某富、張某分在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獲。2020年6月18日,蔡某生在福建省華安縣被抓獲。
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富、張某分為獲取非法利益,拐賣兒童一名,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鄧某柏、鄧某清通過被告人蔡某生的居間介紹,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一名予以撫養,其行為均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被告人熊某富、張某分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蔡某生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鄧某柏、鄧某清、蔡某生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