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香港國安法首犯被判9年,司法“撥亂反正”的一個里程碑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田飛龍】
備受矚目的香港國安法第一案“唐英傑案”終於在一年後成判,所涉兩項罪名,即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成立,法官分別判刑6.5年和8年,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確定總和刑期為9年。
有評論人士認為判輕了,也有認為判重了,但作為國安法範疇的首案,法官需考量多重法律規範、量刑要素及判決的公正性,其量刑結果大體符合國安司法正義之要求,亦具有必要的刑事威懾性和阻嚇性的法律效果。對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官從嚴認定,予以嚴厲譴責和量刑。對於恐怖活動罪,法官則依據法律條文及實際情節衡量,適當量刑。若對定罪或量刑不滿,雙方可選擇上訴。但就已有判決而言,其法治規範與教育意義已可適當加以評判,香港社會亦可從中見證香港國安司法正義及法治鞏固的基本氣候。
唐英傑案是香港國安法第一案,案情本身較為簡單,基本事實爭議不大。被告唐英傑在去年7月1日駕駛電單車並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政治旗幟,在公眾聚集場合公然展示標語,且暴力衝撞警察,導致警察受傷,吸引現場公眾廣泛關注,造成煽動分裂國家的實際法律後果。

被告唐英傑將三名警員撞倒在地 圖自港媒
儘管案情簡單,但整個司法過程前後持續一年多,非常嚴謹,注重紮實的證據、精準的法律解釋與公正的量刑裁斷;期間還經過保釋爭議等相關環節,所涉國安法制度解釋與本地化的工作一個都不少。事情既清,法律越辯越明,香港司法以此案之正當程序和穩妥判決,彰顯香港的國安司法正義,表明香港法院有能力公正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維持司法獨立和法治的高標準。高院法官判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立,判處總體刑期九年,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罪刑條文要求,體現了刑罰威懾性與公正性的結合,是經得起考驗的第一起國安法判例。
在兩罪之中,最受關注、且具有一定法律爭議性的是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告唐英傑駕駛電單車衝撞警員,公開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政治標語,具有煽動意圖和煽動的實際效果,故法官判定罪成並在量刑上突出刑罰的威懾性。嫌疑人在7與1日以此行為展示政治立場和煽動性,其主觀意圖是可解釋和可確定的。
法官整體司法處置的基本邏輯是將香港國安法條文納入香港普通法體系之中,其裁判理由主要包括:
其一,案發時間的特殊政治敏感性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性。去年7月1日是特區成立的紀念日,也是香港國安法實施的首日,以港獨標語在公共聚集的場合進行展示並以恐怖行為方式吸引公眾和媒體關注,具有直接和顯著的政治挑釁性和煽動性,是對特區憲制秩序和國安法之法律權威性的否定與蔑視。
其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是修例風波中黑暴勢力的主要運動口號,直接否定香港基本法,煽動香港從國家秩序中分離出去,其危害性與違法性質已得到修例風波本身的驗證。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亦包括對類似言行的嚴厲法律定性和懲治預期,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國安法有關條款,就法律專業性而言值得肯定。
其三,量刑上考慮到兩罪各自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確定了各自刑罰及綜合確定的最終刑期(9年),具有法律威懾性的宣示和教育效果,也體現對被告有關悔罪及具體行為情節的酌情考量。
該案判決必然成為香港國安司法的一個里程碑和富有法律意義的實踐起點,其凸顯的法治意義在於:
首先,全程展現了香港國安法在香港本地司法程序中的嚴格法治標準和正當程序,向香港社會與國際社會傳遞積極法治信號,破解對香港國安法的污名化、以及借國安法之名制裁干預香港與內地的正當性。
其次,在有關國安法罪名的證據、保釋、定罪、量刑、執行以及國安法條文解釋與香港普通法司法方法之間的互動融合方面,形成了初步的標準化與流程化的司法經驗,對今後其他國安法官裁判案件有指導意義和判例約束力。
再次,本案判決對香港社會具有法治教育意義,尤其是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政治標語在司法上認定為具有港獨性質和煽動性,並據此定罪量刑,這對所謂“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激進社會運動傳統及其法治破壞性做出了有力的規範批判,有助於引導香港社會尤其是青少年形成正確的法治觀和正義觀,因此建議將該案判決作為國安法治教育的典型案例加以收錄、研究和分析。
最後,隨着該案成判,香港國安法下的相關司法判例會逐步呈現,會出現一個香港國安法條文與香港普通法有機結合的“國安司法法理學”,香港國安法官也會藉此機會更加準確理解、闡釋和維護特區憲制秩序和國安法立法精神,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矯正烈顯倫大法官所批判的香港司法的“夢遊症”,使香港司法成為“一國兩制”憲制秩序與香港法治秩序的理性、自覺而堅強有力的守護者。
唐英傑(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片)
作為香港國安法第一案,“唐英傑案”自始至終引起香港內外高度關注,污名化與質疑聲從未中斷。有認為“北京插手”的,有指責“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的,有認為“政治審判”的,也有“香港法治已死”之悲觀論調的。外部勢力顯然是在不遺餘力地帶節奏,美國以國安法為由對香港與中國的非法制裁更是起到混淆視聽、推波助瀾之負面影響。
這些聲音和意圖,無非是反對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攻擊國安法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打擊香港司法信心和法官職業尊嚴,從根本上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的撥亂反正。這些外部因素和壓力傳導本質上不是在關心和維護香港司法獨立,而是變相增加法官執行司法的難度和障礙。但從“唐英傑案”的基本司法過程來看,法官堅持香港國安法原意和香港普通法司法立場,展現了高水準的法治素養和司法能力。
事實勝於雄辯,司法正義戳穿政治謠言,在公正的國安司法實踐面前,批評者杜撰與幻想的“受害”場景和邏輯被擊得粉碎。國安司法越正義,香港國安法就越得人心,香港反對派的批評就越顯荒謬,而美國的非法制裁就越是無的放矢,弄巧成拙。
當然,筆者並不是説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已盡善盡美,甚至在法律條文的解釋細節、解釋方法以及具體量刑上仍存在商榷餘地,但我們要充分理解香港國安司法的專業難度與政治環境的複雜性,支持香港司法逐步形成紮實有力的國安判例法,推動香港國安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軟着陸和有機融入。
事實上,香港各級法院均負有不同的國安法實施責任,甚至個別環節如保釋標準、證據標準、量刑標準等也可能需要通過多層司法程序而最終由香港終審法院一錘定音。當香港法院解釋出現偏離國安法原意的情形時,國安法本身規定的人大釋法程序可以進行及時糾錯。這些層層設置的司法程序機制,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確保香港國安司法正義的規範性、精準性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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