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商業詆譭海信激光電視案終審被判賠200萬元
尹哲
(文/尹哲 編輯/周遠方)TCL利用短視頻商業詆譭海信激光電視一案終審落錘。
觀察者網8月2日獲悉,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TCL王牌電器公司商業詆譭海信激光電視成立,同時認定TCL王牌電器在被訴侵權視頻中假借消費者名義對海信激光電視進行商業詆譭,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且放任侵權視頻被任意下載傳播,對海信公司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實際損害。
因此,山東省高院判定,一審法院確定的TCL王牌電器賠償海信視像50萬元明顯過低,依法調整為200萬元,並判決TCL王牌電器在其官方微博置頂位置連續15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終38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TCL於2019年12月在其運營的“TCL電視”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賬號發佈了含有針對激光電視產品的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的被訴侵權視頻,侵權視頻使用對比、誇張、貶損的方式對激光電視進行了引人誤解的描述,青島市中院2020年11月27日一審判決TCL構成商業詆譭,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一審判決後,海信視像、TCL王牌電器公司均不服判決,雙雙上訴至山東省高院,並補充提交了相關證據。
山東省高院在終審判決書中表示:TCL發佈的被訴侵權視頻,對海信激光電視進行評論時使用了“見光S啊”“SJB啊,買這麼奇怪的電視”等內容,而對TCL大屏電視則使用了“夠大夠氣派”“滿分100分”等內容。
法院認為,經營者對於他人的產品、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並非不能評論或者批評,但評論或者批評必須是基於正當目的,評論或批評的內容應當具有合法依據,必須客觀、真實、公允和中立,不能誤導公眾和損人商譽。
TCL惠州公司對海信激光電視產品進行評論時理應盡到更加審慎的注意義務,但其發佈的被訴侵權視頻內容通過對比、誇大、貶損等方式對海信激光電視產品進行了引人誤解的描述,明顯超出了對產品進行正常評論和介紹的合理限度。
綜上,山東省高院認定:一審法院認定TCL惠州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對海信公司的商業詆譭,並無不當;海信激光電視在國內激光電視市場佔據較高份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TCL惠州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對海信公司的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均造成了實際損害。
因此,TCL惠州公司作為海信公司的直接競爭對手,在被訴侵權視頻中假借消費者名義對海信激光電視進行商業詆譭,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並放任侵權視頻被任意下載傳播,一審法院確定TCL惠州公司賠償海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明顯過低,依法調整為200萬元。
最終,山東省高院終審判決結果如下:變更青島市中院一審判決第一項為:TCL王牌電器(惠州)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並同時判決TCL王牌電器(惠州)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官方微博置頂位置連續15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觀察者網從海信視像瞭解到,目前終審判決生效已超過十日,但截至發稿時海信視像依然沒有收到賠償,TCL也沒有在官方微博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對此,海信視像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觀察者網就上述事宜向TCL詢問,但截至發稿,TCL尚未作出回應。
本次商業詆譭案與整個激光電視品類的快速崛起帶來的市場壓力不無相關。
文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蘇源律師指出:近年來,企業之間的商業詆譭案件並不鮮見,但大多是利用文章、言論、廣告、圖片等形式,企業假借消費者名義利用短視頻詆譭競爭對手併發在自家官方賬號上的案例非常罕見。
“當前,隨着抖音、快手等短視頻平台的興起,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商業詆譭案件也有了新的變化,本次判例將會推動市場競爭秩序的進一步規範化。”他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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