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對直播主播及商家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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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網站8月18日消息,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下達2020年流通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的通知》,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組織完成了《直播電子商務平台管理與服務規範》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至日為2021年9月2日。

關於直播營銷管理和服務,徵求意見稿提出,結合直播營銷、交易以及售後服務等活動,應對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主播以及商家等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評價信息宜在平台進行公示,或不同直播營銷平台、行業協會以及相關監管機構之間進行共享。
此外,徵求意見稿要求,宜提供直播營銷活動回看功能,並採用適當技術以保障直播記錄信息的真實和完整,且直播過程視頻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時間應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3年,其他直播內容保存應不少於60日,直播營銷活動的回看功能宜對消費者開放。
關於直播主體賬號的管理,徵求意見稿提出,應建立主播等信用評價體系,根據信用情況確定的服務範圍及功能,宜對主播賬號信用情況進行相應的公示。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應對打賞主播的行為進行規範,並根據直播產品或服務的行業範圍(或直播類型)、主播內容供給導向、付費模型、主播行為、用户年齡等對主播賬號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對涉及違法違規的直播賬號應根據其影響或危害程度進行暫停直播或封禁等處罰。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直播主體入駐及退出的主要管理要求:應建立直播主體入駐資質核驗機制,對直播主體進行實名登記和資質審核,宜與相關行業協會、行政部門等共享或交換直播主體的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直播主體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進行更新;應建立直播主體的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在直播主體發生違反法律法規或直播營銷平台規則等情形時,應採取警示提醒、限流或暫停其直播服務等不同措施,將嚴重違法違規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直播主體列入黑名單,必要時應註銷其賬號。
點擊查看《直播電子商務平台管理與服務規範》(徵求意見稿)全文